縣加強行政單位財經紀律通告
時間:2022-06-20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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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縣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日常財務和預算執行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財經秩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通知》(政辦函[2009]6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現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通知如下:
一、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準確、完整地編制上報部門預算,單位的各項收入和結余資金必須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并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各主管部門要及時向下屬單位批復預算。經批準的預算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二、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凡有執收、執罰款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批準的非稅收入項目、范圍和標準組織收入,并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如發現擅自收取、滯留、坐支、移用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規定嚴肅處理。
三、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應按規定編制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對未按財政部門批準的采購類型、采購方式和法定程序組織采購,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監管等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浙江省政府采購行為規范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經費支出管理,嚴格控制會議、接待、外出考察費用支出。會議和公務接待要本著必需、從簡、節約的原則,嚴禁隨意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各單位公務接待費用要嚴格執行住宿、餐飲標準;會議要從嚴控制規模、規格,嚴禁發放禮品、紀念品等與會議無關的物品,嚴禁將無關的費用充抵會議費用。
五、嚴格控制津貼補貼的發放。要嚴格執行縣級規范公務員津補貼等各項規定,不得超額發放或變相發放資金和實物。
六、嚴禁轉移單位收入和設立“小金庫”。單位按規定取得的各項收入(如房地產出租收入、對外投資取得的收入、培訓凈收入等)及其形成的資產,都應納入單位預算賬戶核算,嚴禁以各種方式轉移收入(如轉移到工會、食堂、技協、培訓中心、后勤服務公司等下屬單位),如果發現有上述情況的,視作“小金庫”論處,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中紀委《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等規定處理。
七、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規范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行為。各單位應當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各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組織實施,不得辦理無資產購置預算的資產購置事項。對固定資產要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帳、卡、實物相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以及處置管理,各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自行進行有償使用和處置。資產處置應當按規定進入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處置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八、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財務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的審查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工程預算(標底)經財政部門審查后方可進行招投標,工程結算經財政部門審查后方可作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報財政部門審批。憑財政部門的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書,辦理固定資產的移交和登記。
九、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要堅持專項管理,確保??顚S?。各項專項資金都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使專項資金使用能達到預期目標。嚴禁虛報、挪用、擠占、截留專項資金。對在一年內未動用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查明原因后,應及時收回;結余的專項資金,應上交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完工后,在一個月內應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報告。未按規定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財政部門可在安排下年度專項資金時,予以暫停。
十、加強票據管理。各單位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罰沒票據、往來款票據要嚴格管理,嚴禁轉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對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一、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銀行賬戶設立的有關規定,規范銀行賬戶開立、變更與撤銷等行為,正確核算各銀行賬戶的相關內容、杜絕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十二、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各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報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根據批準的年度債務收支計劃舉借債務并且每一筆舉借之前均應報財政部門審核后方可辦理。在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項目實施期和還款期,各單位應當按計劃籌集償債資金。對違反規定舉債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嚴禁任何單位以還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紅利的方式向內部職工或者社會公眾進行有償集資活動,更不得設立針對融資的有關獎勵事項。
十三、嚴禁行政單位對外提供經濟擔保,事業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對外提供經濟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四、嚴格出國(境)用匯管理。各部門和單位組團須持有經縣財政局和縣外事辦批準的年度出國用匯預算,年度出國用匯預算須在上一年度11月中旬之前報批。嚴格執行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審批與核銷規定。因公出國的用匯單位或個人出國前應持出國任務批件,填寫“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出國用匯審批表”,回國后15日內,用匯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報賬核銷手續,未經核銷、沒有辦理退匯手續或自行購買其他外匯的,財務部門不得為其報銷購匯人民幣限額,也不得辦理該單位其他人員的出國(境)用匯審批。
十五、針對財政、審計檢查出存在的問題,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整改落實工作,并且把整改落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財政、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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