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非稅收入管理通知

時間:2022-01-09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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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非稅收入管理通知

各市財政局、公安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為優化“收支兩條線”管理革新,進一步完善全省公安系統非稅收入征繳管理,l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要求,現將公安系統非稅收入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公安系統征繳的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一)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指公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依照規定程序批準,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向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等依法收取的費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見附件)。

(二)公安系統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門及所屬單位利用占有的各種形態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技術和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經營服務以及出讓國有資源使用權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刊物、網站、影視等各類宣傳媒體取得的廣告費、贊助費等收入;利用專有技術(資料)和資質等無形資源開展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其他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譽開展強制性行業培訓和行業服務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譽或部門職責開展對外服務、對外合作取得的收入;閑置場地出租、出讓取得的收入;各種場地、建筑物空間廣告權出租、出讓收入;教練車號牌使用權轉讓收入;汽車號牌使用權出讓收入;以及其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

(三)公安系統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門及所屬單位將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通過處置、租賃、對外投資、對外合作、對外服務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出租、出讓、處置收入;專用設施(器械)、專用儀器、車輛等固定資產出租、出讓、處置收入;應繳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利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直接開展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商店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現金、債券、股權等流動資產開展對外投資、擔保取得的收入;各種固定資產因報廢、拆遷、外力及不可預見因素致損等所形成的殘值變價收入、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國有資產置換差價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公安情報點開展經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應繳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公安系統罰沒收入。指公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款、沒收的現金(含外幣、有價證券等)收入以及沒收的物品變價收入。

(五)公安系統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指公安部門及所屬單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主要包括:各種贊助費、協查費、辦案費、補助費;各種名義的獎金以及治理費,等等。

(六)公安系統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指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公安部門利用行政權利集中的所屬單位的收入。

各級公安部門要對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各項收入進行全面梳理,凡屬于上述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的,都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和“票款分離”要求,全額納入財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將應納入財政管理的非稅收入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二、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征繳管理

(一)清理規范非稅收入過渡賬戶。自本文下發之日起,除各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保留非稅收入過渡戶外,取消其他各級公安部門及所屬單位開設的各類非稅收入過渡賬戶。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非稅收入過渡賬戶只能用于集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不得集中其他非稅收入。公安部門非稅收入征繳要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

(二)規范征繳程序。各級公安部門在依法收取各類非稅收入時,應首先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非稅收入項目編碼,然后向繳款人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省非稅收入繳款書”;根據代收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向繳款人提供“省非稅收入收款收據”,登記非稅收入輔助賬簿;按月及時與財政部門核對非稅收入征繳情況。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取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暫使用“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費票據”。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收費網點應于每日業務結束時,將當日全部非稅收入繳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非稅收入過渡賬戶,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定期將非稅收入通過“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不得拖延繳庫。

(三)規范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各級公安部門要根據《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08〕54號)要求,對財政票據實行嚴格管理。一是設置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票據領購、保管、發放、登記和銷毀等工作。二是規范財政票據使用。“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費票據”是公安部門征收非稅收入時向繳款人(單位)出具的合法財政票據,各級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其中,“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費票據”僅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使用。財政票據填寫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嚴禁使用“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作廢票據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票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三是強化財政票據內部繳銷管理。票據管理人員要按照財政部門要求領購財政票據,定期(月或季)組織清查和盤點,及時與財政部門進行對賬,確保財政票據領購、發放、使用、結余對應一致,財政票據使用數量、票據存根與繳入財政的非稅收入數額對應一致。四是認真清理已停止使用的空白舊版財政票據和超過保管期限的票據存根,及時登記造冊,按規定報財政部門批準后銷毀。

(四)規范非稅收入資金管理。一是切實加強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對國家和省依法設立的非稅收入項目,不得隨意取消或停止征收,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各級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征收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公安部門及所屬單位不得隨意減免非稅收入。對應征不征或未足額征收的,上級公安部門可以直接征收并繳入上級財政。二是嚴格非稅收入賬戶管理。各級公安部門及所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暫行規定》(魯財庫〔2003〕19號)設立和使用資金賬戶,嚴禁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過渡賬戶,嚴禁把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非稅收入過渡賬戶。三是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票款分離”征繳制度。各級公安部門征收的非稅收入,必須直接通過“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財政,通過征管系統實現非稅收入的自動分成。對沒有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上繳的各類非稅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拒絕接受,并責成相關公安部門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繳納。四是嚴格實行綜合預算管理。要按照部門預算改革要求,將非稅收入統一納入預算管理體系,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各級公安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擠占和挪用非稅收入。

三、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公安系統非稅收入征繳工作

各級財政和公安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公安部門非稅收入征繳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對公安部門非稅收入征繳和財政票據管理相關工作給予積極指導,主動協調代收銀行,幫助公安部門及時解決征繳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公安部門要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的工作銜接與配合,加強系統內非稅收入征管人員和票據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認真學習財經法規和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確保非稅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征繳,嚴禁滯壓、擠占和挪用。省財政廳和省公安廳要加強對全省公安系統非稅收入征繳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各級公安部門對非稅收入征繳、銀行代收、票據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請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