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企業認定細則
時間:2022-02-10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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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區委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區依法設立,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企業或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等總部職能的法人機構,具有財務結算、投資管理、市場營銷、技術研發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總部職能的企業。
第三條認定總部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總部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分布和經營的區域,本細則規定總部企業分為三個等級,即:中國及區域總部、區域總部、區域總部。
第二章管理部門
第五條由區總部經濟發展局負責總部企業的認定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業申請、評審認定、認定結果公告及其它認定總部企業需要進行的工作等。同時對已不符合條件的原認定總部企業取消其資格。
第三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申請認定區總部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
3、在區以外擁有下屬營運機構或分支機構有3個(含3個)以上,并實行稅收匯繳;
國內外大企業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具備條件1、3,未能達到條件2的,但冠名為“”、“”并負責管轄、區域內經營活動的企業,符合認定條件。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認定程序如下:
1、企業申報:企業或引進企業的責任部門從區總部經濟發展局領取申請表格,按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供各類有效證明文件;
2、評審認定:區總部經濟發展局對企業申報的資料進行評審認定。其中企業報送資料中需要進行核準的,提交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核準;
3、認定結果公告:經審核認定的總部企業,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業。
第五章認定申報材料
第八條企業申報總部企業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認定申請書原件;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房屋租賃證或產權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3、由工商登記部門認可或出具的該企業下屬有3個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證明文件原件;
4、由稅務部門認定或出具的企業本年度和上年度納稅證明文件原件;
5、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提供證明資料、數據及確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有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申報認定的企業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材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部門有權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將取消其資格。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1、因各種原因,不再符合區制定的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
2、以虛假資料申報認定總部企業資格和申請各項資金扶持的;
3、有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被取消資格的企業,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相應終止。區政府可視情節輕重,采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追償資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十二條認定工作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規定,廉潔自律,不得有營私舞弊和濫用職權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區總部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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