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遷入常住戶口暫行辦法
時間:2022-02-11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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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經濟發展,加快城鎮化進程,根據人民政府(發[]號)文件《關于私人投資、購買商品房戶口遷入暫行辦法》和公安局(辦發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戶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私人以本人資金來城區、小城鎮投資購買商品房,需要遷入常住戶口的,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
小城鎮是指建制鎮經批準的規劃中心區。
第三條以外人員在普城區和小城鎮購買一手商品住宅,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第四條以內人員在城區和小城鎮有固定合法住房的,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辦理城區和小城鎮常住戶口。
第五條控制農村居民戶口遷移。為了加快城鎮化進程,杜絕因“農轉農”戶口而引起社會不穩定情況發生,建立農村居民戶口遷移從嚴審批制度。除政策安排移民和農村居民正常的“三投靠”、大學生回鄉等戶口遷移外,嚴格控制從外省、、縣遷入農村人口。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人員的戶口遷入手續,按照公安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由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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