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制度及措施

時間:2022-02-17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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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制度及措施

按照國發〔〕號和發〔〕1號文件要求,建立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機制,通過各項制度的落實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1.實行分管領導負責制。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全面工作,各相關部門領導按照職能分工具體抓落實。

2.列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按國發〔〕號和發〔〕號文件要求,區域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完成期限和機構建設、機制建立、措施落實等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作為考核政府年度工作目標的重點內容。

3.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沒有建立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和實施有效措施的縣區和企業,進行通報和限期整改,區域及分管領導年內不得評優評先,瞞報慌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實行行業準入制度。對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和企業,實行項目“區域限批”和“減量置換”或“等量置換”。新上“兩高一剩”項目,發改委不得審批、核準、備案,工商部門不得登記、注冊、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土地部門不得批準新增土地,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已辦的依法撤回。

5.實行定期監測制度。環保、安監和電力等部門對“兩高”行業和落后產能企業,定期開展運行監測、監控,嚴格把關,及時公告,對達不到產業政策規定和安全生產等要求的,責令其停產整改,未經復審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擅自生產。

6.推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兩高”行業(包括鎂砂、水泥)和落后產能實行“差別電價”和峰谷平用電管理,提高資源性產品使用價格,提高“兩高”行業和落后產能使用成本,使其無法生存。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和價格杠桿的制動作用,推進淘汰落后工作。

.實施依法聯動機制。各級政府對區域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負責,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對不按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做好督促工作,拒不落實淘汰落后產能的由所在地政府責令其關停,有關職能部門予以停電(生活用電除外)、依法注銷、吊銷或撤回已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等證。

8.實行定期公告制度。對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對象及進程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告,接受群眾監督的同時,督促各級政府加快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9.加強財政資金引導。各級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產能配套資金,對按期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企業進行獎勵,對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和債務處理等方面予以資金支持,鼓勵企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10.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淘汰落后產能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問題,妥善做好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工作,積極幫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招商選項,為企業轉產和職工再就業做好支持、扶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