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裝備檢測緊急通知
時間:2022-03-09 0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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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防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雷電災害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和《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由市氣象局牽頭,從三月上旬開始,對全市范圍內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測檢查的重點、內容和具體要求
(一)一是易燃易爆場所,包括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或貯存場所;二是重要公共設施,包括各類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網絡中心、計算機信息機房等電子電器設備密集場所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三是公眾聚集場所,包括各行政、事業單位、醫院、學校、車站、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辦公、業務、教學、宿舍樓;四是其他高層建筑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防雷裝置等。
(二)一是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范要求安裝防雷裝置情況;二是已安裝的防雷裝置質量及日常維護情況;三是新建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質量分階段檢測和竣工驗收新情況;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辦理防雷、防靜電裝置的設計審核、分階段檢測和竣工驗收手續,無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四是防雷安全責任制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市、縣氣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檔、不留隱患,特別是要加強對中小學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導,對檢測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并跟蹤落實,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過,確保檢測檢查活動的效果,并且每季度通報一次檢測檢查情況。對拒不接受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測、檢查和對新建防雷工程進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或拒不進行防雷安全隱患整改,或無資質證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活動,或防雷裝置未經氣象局防雷安全檢測部門驗收,或未取得合格證書而投入使用的單位,將進行通報、報紙公告或依法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對查出的防雷安全隱患及時按照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
二、切實做好雷災事故調查與鑒定工作
各有關單位在遭受雷災后,應及時向氣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防雷安全檢測部門認真做好雷災收集、調查、上報和雷災評估工作。氣象部門要將雷災調查結果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氣象部門。對于人為因素造成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要認真予以查處,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追究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相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嚴格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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