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時間:2022-03-10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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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域內房屋及地屬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活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政辦發﹝號)等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區域內對房屋及地屬附著物實施征收,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活動。本辦法與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不符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地屬附著物,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及地屬附著物所有權人(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安置。
人民政府確定蒲河新城管委會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蒲河新城開發區區域內,房屋及地屬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確定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除蒲河新城開發區以外的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地屬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確定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除蒲河新城開發區以外的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地屬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履行工作程序,并按照本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被征收人應按照本辦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的記載或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無記載的以原始檔案記載為準(建房批準文件必須與發證登記機關及批準部門原始檔案相一致);其
他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為準。
第六條征收持有其它部門頒發的房屋證件或批準文件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按本辦法確定補償標準。
第七條征收非住宅房屋須經評估后實行貨幣補償。
第八條征收農村住宅房屋,每戶按一處宅基地、一個房屋進行補償。
第九條征收臨時建筑,按臨時建筑許可規定內容處理;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選擇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選擇產權置換安置的,確定置換面積后,不預支置換面積的補償款。待回遷時按實際安置面積確定總價款,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征收住宅房屋及地屬附著物時,被征收人可選擇標準補償方式或評估補償方式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標準補償方式:
1.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按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給予補償。
對于城鎮棚戶區,被征收人庭院內所有地屬附著物(如附屬房、圍墻等),一次性補償3萬元,除有證房屋外,不再給予其它補償。
2.征收農村宅基地上的有證房屋,按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給予1480元/平方米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補償。
3.農村宅基地上除有證房屋外的其它建筑物,每戶均按300平方米計算,以300元/平方米標準予以補償,計9萬元。
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規定范圍內,除宅基地以外的其它地屬附著物(如圍墻、青苗、樹木等),一次性補償9萬元,不再給予其它補償。
5.在征收范圍內,農民按規定使用的土地,以5萬元/畝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評估補償方式:
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依據相關規定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及地屬附著物,按重置價格進行評估,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征收集體土地上擴建、接建住宅房屋及地屬附著物的補償:
1.經街道(原鄉鎮)及其以上機關批準的,在土地使用證規定范圍內和原有證房屋基礎上擴建、接建的房屋,批準面積按有證房屋補償。擴建、接建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可選擇標準補償方式或評估補償方式進行補償,超過150平方米的部分,按重置評估價格補償。
2.未經街道(原鄉鎮)及其以上機關批準的,在土地使用證規定范圍內和原有證房屋基礎上擴建、接建的房屋,按家庭戶籍人口25平方米/人標準計算。擴建、接建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可選擇標準補償方式或評估補償方式進行補償,超出150平方米部分不予補償。原有房證面積部分按有證住宅房屋面積補償,超出房屋產權證規定的部分按有證房屋的70%予以補償。
擴建、接建房屋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擴建房屋須是同時建筑施工、結構相同的房屋;接建房屋的接建部分須是左右相接,外形相符的住宅房屋。
第十五條征收農村中歷史形成,未辦理房證和土地使用證住宅房屋及地屬附著物的補償:
此類房屋須經被征收人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以家庭戶籍人口數為準,按25平方米/人的標準,房屋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內部分,參照有證房屋補償,超出150平方米部分不予補償。
此類房屋認定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房屋所有人持拆遷地獨立戶口;
2.家庭戶籍人口無其它產權房屋;
3.持有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議記錄或其它相關審批手續;
4.地處村屯建設用地范圍內、村落街基之列、其它搬遷戶土地使用證范圍之外、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有獨立院落的房屋。
第十六條利用有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征收時按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七條征收滅失有證住宅房屋的補償:
按現存有證住宅房屋70%給予補償。
此類房屋的認定,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同時持有有效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持街道(原鄉鎮)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持有其它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條件:
被征收人須提供按現行政策規定應具備的合法、有效、齊全的證照及其它批準手續。
證照及其它批準手續不齊全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決定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征收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棚舍類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資產估價資質的機構對建筑物和植物價值及動物搬遷費進行評估,經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其它補償事項:
1.開工(開業)的必要資費,如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等費用,同時須提供原始收據;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評估價格計算補償費;
3.貨物運輸費;
4.設備拆裝費;
5.恢復原生產規模的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通訊等配套設施費;
6.其他應予以補償的費用。
第四章住宅房屋的征收安置
第二十一條回遷安置時,被征收人須按應安置面積選擇最接近的實際安置面積。
第二十二條征收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按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給予安置。
第二十三條征收集體土地上具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以被征收房屋產權證面積為準抵頂相同建筑面積的回遷安置住房。
被征收房屋產權證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50平方米給予回遷安置。
被征收房屋產權證面積大于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150平方米給予回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征收集體土地上擴建、接建住宅房屋的安置:
1.經街道(原鄉鎮)及其以上機關批準的,擴建、接建的房屋,參照有證房屋進行安置。
2.未經街道(原鄉鎮)及其以上機關批準的,按家庭戶籍人口25平方米/人標準計算。擴建、接建房屋的總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未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原有房證面積加超出有證部分建筑面積的70%進行安置。
第二十五條征收集體土地上歷史形成的未辦理房證和土地使用證住宅房屋的安置,經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參照有證房屋補償標準進行安置。
第二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上未達到25平方米/人控制標準的有證房屋或參照有證房屋安置的處理:
以家庭戶籍人口數為準,按25平方米/人的標準計算回遷安置面積,超出原有房屋產權證或相關批準文件記載面積的部分,按70%給予回遷安置。
家庭戶籍人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家庭直系成員,為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2.持拆遷地戶口且戶籍地址相同;
3.沒有其它產權房屋,且未享受過此類政策。
以本辦法之日前,戶籍記載人口為準。本辦法之日后遷入的,不計算在內(因新生、婚入、復員、畢業、刑滿釋放遷入除外)。
第二十七條征收集體土地上滅失的有證住宅房屋的安置:
按房屋產權證記載面積70%給予相同建筑面積的回遷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條征收集體土地上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無房戶的安置:
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員無其它產權房屋的,給予建筑面積50平方米回遷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村內無房,也無其它產權房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街道和有關部門認定符合相關規定的,可成本價格購買回遷安置住宅
第三十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回遷安置時,提供安置住宅戶型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存在差異的處理:
1.提供的安置戶型建筑面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
對于超出部分小于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內的不繳納差價款;
對于超出部分大于3平方米小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按回遷安置住宅成本價格繳納差價款;
對于超出部分大于8平方米的按市場價格繳納差價款。
2.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戶型建筑面積低于安置建筑面積,差額部分按148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回遷安置時,選擇多套安置住房的處理:
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大于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可選擇兩套或三套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小于最大安置戶型面積的,但有特殊情況需要分開居住的,經申請,由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可選擇兩套安置住房。
選擇多套安置住房的,在所有安置戶型建筑總面積中享受一次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獎勵與補貼
第三十二條搬遷獎勵:
1.征收國有土地上有證住宅房屋,自通告下發之日起,按征收有證房屋建筑面積,依據陽市相關政策予以獎勵。
2.征收集體土地上有證住宅房屋,30個工作日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獎勵3萬元;40個工作日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獎勵2萬元;超過40個工作日未完成搬遷的不予獎勵。
非被征收人原因未在獎勵期限內完成搬遷的,經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可給予相應獎勵金額。
第三十三條搬遷補貼:
1.搬遷住宅房屋,每戶一次性支付搬家補貼800元。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按每戶每月600元標準,預先支付6個月的租房費。以實際發生月數為準(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至通知辦理回遷安置入住手續為止,在辦理回遷入住手續后,將未支付的租房費一次性發放。
3.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一次性支付3600元臨時過渡費。
4.征收時正常生產經營的生產型企業,以企業上一年納稅總額的10%計算,并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收據或證明,經房屋征收部門認定后,給予補貼。
5.因征收而停產停業的企業,給予其職工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貼。對于征收商場、商店、門市部、門點等直接用于經營的商業用房,按照被征收有證房屋建筑面積每月100元/每平方米給予補貼,對于征收辦公用房、生產廠房、倉儲用房等非商業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50元/每平方米給予補貼,對于征收利用場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按照經批準的土地面積每月10元/每平方米給予補貼。
第六章搬遷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條由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本辦法,入戶填寫補償安置明細表,經被征收人和填表人簽字后,報房屋征收部門審核。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現場進行復核,并對主要補償物拍照存檔。
第三十六條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部門復核后的補償明細表,與被征收人簽定補償安置協議、建立補償安置檔案,受委托拆除公司接收并拆除搬遷房屋。
第三十七條未達到25平方米/人控制標準的有證房屋安置家庭戶籍人口的認定,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調檔、審核后,再與被征收人簽定補償安置協議。
第三十八條對搬遷工作中出現的特殊情況,須上報相關部門,研究決定后,再與被征收人簽定補償安置協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進行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進行實名舉報,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獎勵。同時,舉報人對舉報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征收項目沿用原有補償安置政策。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人民政府對本辦法有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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