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審計整改制度通知
時間:2022-03-20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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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審計整改落實工作是確保審計監督到位的關鍵所在,是審計成果轉化利用的根本途徑,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廉潔行政的必然要求。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確保審計作用充分發揮和審計成果充分轉化利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落實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協調聯動制度
建立由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司法、國資、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系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要依法協助審計單位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促進落實審計整改。一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應清收和解繳國庫的罰沒款等各種非稅收入事項,審計部門要依法提請財政部門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相關的財政款項,清收和解繳相關的非稅收入,財政部門按審計決定書和審計部門執法協助函件要求,協助執行法定期間內暫停撥付、扣減撥款、清收和解繳等措施。二是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意見,稅務部門要依法作出處理。三是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關于被審計單位損害國有資產行為的決定和處理意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并依法作出處理。四是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關于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違反相關基建項目管理規定的決定和處理意見,發展改革部門要制定措施,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對項目概算調整和批復應及時通報審計部門,重大項目概算調整和批復前應征求審計部門意見;財政部門應將審計機關作出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審計決定和處理意見作為辦理項目決算批復的重要依據。五是監察部門要針對有不履行整改義務,不按要求提交審計資料,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行為的被審計單位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六是審計部門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違紀、政紀行為的,要及時移送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相關接收部門應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協調聯動,促進審計整改的落實。
二、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
審計、監察、財政、國資等部門按職能負責被審計單位整改事項的回訪、督促和檢查、處理工作。要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重點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情況、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落實情況、采納審計建議情況、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情況,要認真研究評估被審計單位整改措施的科學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實際效果,必要時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后續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認真、不徹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聯席會議。審計部門對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結果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審計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積極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考核制度
將審計整改結果納入政府對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內容,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認真落實審計整改工作。各級政府要將審計整改督查納入政府督查機構工作職責,由審計部門根據情況提出督查事項報政府督查機構,列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事項范圍,由本級政府督查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及時進行督查。重點督查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以及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審計部門要建立審計結論落實情況臺賬和審計決定執行信息庫,對審計結論落實程度進行評估和考核,將審計結論落實情況作為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的內容納入到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當中,強化對審計機關內部和被審計單位開展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督促檢查。將審計督辦、行業督辦、聯合督辦、政府督辦有機結合,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四、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分析報告制度
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重要審計整改事項應按審計部門要求先行上報審計整改方案,確定整改責任人,制定整改具體措施。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機關、政府督查機構和主管部門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部門要及時掌握審計整改情況,定期將審計結論的落實和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結論的情況上報本級政府,每年底將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匯總分析并專題向本級政府報告。各級政府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查出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以及反復出現、屢審屢犯的問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研究制度措施,建立制度,注重從源頭上和根本上加以解決,在體制上和機制上加以完善。
五、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
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部門和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領導要負責整改;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部門領導要履行職責,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相關企業要抓好自身整改,監管部門也要負起監督責任。對因整改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12〕25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黨紀政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對其問責。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要切實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布置整改工作和了解掌握整改進程,指導協調督辦有關審計整改事宜,做到態度堅決、責任明確、措施得力,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六、建立健全審計整改通報公開制度
審計公開是提高審計整改成效、促進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審計部門要逐步加大審計整改公開力度。每年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等重要審計整改的情況和結果,要向政府各部門通報,積極推進審計整改結果向社會公開工作,以公開促整改。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審計整改工作的典型,對整改積極并取得良好效果的要予以肯定和表揚;對拒不整改或屢審屢犯、屢禁不止的部門和單位予以公開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促進審計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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