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局年度防雷安全工作通知
時間:2022-03-22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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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縣安委會〔〕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做好年全縣各單位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新建建(構)筑物或專項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主動到縣氣象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行政審批手續。沒有通過縣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不得開工;工程施工時必須選擇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防雷跟蹤檢測工作,其檢測報告將作為縣氣象局“防雷竣工驗收”行政審批的技術依據,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構)筑物或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對于具體落實情況,縣氣象局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以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切實落實雷電防護措施。高層建筑、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儲、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電力設施、電子設備、計算機網絡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構)筑物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三、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依法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四、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主動向縣氣象局申報檢測事宜,委托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檢測資質的土家族自治縣避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站,對防雷裝置進行年度檢測。
五、防雷檢測機構在對防雷裝置進行年度檢測時必須依法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中發現雷電災害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并向縣氣象局報告。
六、縣氣象局將對各單位防雷安全落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未按規定實施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未按規定實施定期檢測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拒絕接受法定防雷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依法實施檢測的,依照《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未取得防雷檢測資質而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依照《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防雷裝置的檢測時間安排,按照《年防雷裝置檢測計劃》(見附件)進行。避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站聯系電話:;氣象局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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