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困難群眾救助通知
時間:2022-03-26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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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社會事務(經濟發展)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工作,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省民政廳《關于加快建立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發〔〕46號)要求,結合自治縣實際,決定開展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原則
臨時救助是指由各級政府對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群眾提供專項保障救助以外給予的必要生活補助。
㈠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㈡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
㈢公開、公平、公正、真實的原則;
㈣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二、臨時救助對象
戶籍在本縣的常住居民,因病因災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城鄉低收入家庭、城鄉低保戶、五保戶、孤兒等對象。
三、臨時救助對象的認定
㈠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措施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㈡因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㈢貧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階段,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仍無力支付寄宿生活費用的,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
㈣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㈤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死亡后無力安葬的。
㈥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一是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不從事勞動,不自食其力的;二是受災后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村(社區)的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三是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四是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應列入生活救助范圍的;五是拒絕管理機關調查、故意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六是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四、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是一項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救助標準主要依據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為:城市困難居民每戶每年一般不超過1000元,農村困難群眾每戶每年一般不超過500元。
五、臨時救助申報審批程序
按照城鄉低保“申請、評議、核查、公示、審批”工作程序辦理,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民政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自治縣城市居民特困家庭臨時救助申報審批表》、《自治縣農村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報審批表》,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
六、臨時救助方式
救助對象一般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待遇。城市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待遇報縣民政部門每月審批一次,農村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即時審批。城市困難居民的臨時救助資金隨低保金發放,直達個人銀行帳戶;農村困難群眾的臨時救助金由縣民政局下撥到鄉鎮,鄉鎮民政建立發放臺賬,統一發放(有條件的鄉鎮實行社會化發放)。
七、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及管理
㈠臨時救助資金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提高城鄉低保對象補助水平工作的通知》(民政發〔〕43號)和《關于規范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發〔〕4號)規定,由縣財政局從城鄉低保配套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中列支。同時,要拓寬資金來源渠道,通過社會捐贈等形式募集臨時救助資金。
㈡臨時救助資金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專報,嚴禁挪用和虛報,每年縣民政局將聯合財政部門對各鄉鎮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八、臨時救助工作要求
㈠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臨時救助工作在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領導。
㈡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虛報、夸大事實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發現,要追回領取的臨時救助款,并取消自發現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情況嚴重的,按有關法規處理。
㈢對因侵占、挪用、貪污臨時救助資金,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的經辦機構和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施行。年縣民政局發文《自治縣民政局關于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臨時救助工作(試行)的通知》(民政發〔〕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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