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安保資金征集工作通知
時間:2022-03-26 05:38:00
導語:防洪安保資金征集工作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及中央、省屬駐臨單位:
為了做好新形勢下的水利工作,加快我市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今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省防洪保安資金征集管理辦法》(政發〔〕31號)、《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財綜字〔〕32號)的規定,現將年征集工作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標準
1、我市境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合資、合作、股份制企業,按上年銷售收入的0.6‰繳納,銀行、保險、信用社等按上年的利息收入、保費收入的0.4‰繳納,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繳納。
2、在職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勞動人事職工等,我市境內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團體符合上述范圍的在職職工以及與用人單位事實存在勞務依存關系的從業人員,按每人每年80元繳納。
3、農業用地和未使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每畝800元繳納。
4、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所占投資份額(股份)的收入部分以及中方職工(含外商獨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按照上述行業和人員標準繳納。
5、城鄉個體工商戶根據其年度經營收入的0.6‰繳納。
6、其它見表一、表二。
二、繳納辦法和時間要求
1、企業和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于本年度6月30日前一次性征收;其在職職工的應繳部分,由企業財務部門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繳征收部門。
2、個體工商戶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內,根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銷售或營業收入分兩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結算。
3、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干部職工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工資發放單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繳,交市防洪保安資金征集辦公室。應繳而未繳納的由市財政局和市水利局從下撥經費中或在財政決算時扣繳。
4、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含委托審批)由國土管理部門按批準量一次性收取。
5、進入財政工資統發中心干部職工應繳納防洪保安資金,由市工資統發中心于6月10日前一次性扣繳。
三、加強征收管理
1、市征集辦負責防洪保安資金的征收組織、協調和管理。防洪保安資金征集工作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考評辦將定期督查,并及時通報。對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主要領導年終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對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市征集辦應在下年度繼續追繳,對拒不繳納的單位,市征集辦應會同法院、稅務等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到位。
2、各代征單位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必須使用“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并加蓋“臨市防洪保安資金征集領導小組財務專用章”和“臨市防洪保安資金征收專用章”,對收費不出具專用收據的,被征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對防洪保安資金的征繳入庫情況,市征集辦會同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定期檢查,對漏收、少收及挪用等情況,及時糾正,并按有關規定實行處罰。
3、除特別規定外,防洪保安資金實行就地征收,市征集辦在利于及時足額征收并嚴格遵照征收范圍和標準的前提下,可對本市防洪保安資金的具體征收辦法和代征單位另行規定和調整,并根據征收工作實際情況直接向征收對象征收防洪保安資金。
4、為了加強征收工作的社會監督,防止資金流失,市防洪保安資金征集辦將聘請有執收工作經驗的社會人員對防洪保安資金征集標準、執收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5、代征單位的手續費按過來執收標準給付10%,對個別征收工作難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單位,經市防洪保安資金征集辦和市非稅局審核批準后,采取定額征集的辦法計征。
- 上一篇:片區敬老院建設考察報告
- 下一篇:人力社保信息化工程建設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