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成交款收繳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27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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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落實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土地出讓價款全額入庫,實現土地出讓資金財務管理規范化,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34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89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成交價款征繳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繳納責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應依法及時簽訂國有土地成交確認書,并在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在簽訂合同的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不得超過一年。土地競得人不按時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的,取消其競得資格,終止供地,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對受讓方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的,責令限期繳清出讓成交價款,追究違約責任,并嚴肅查處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二、強化管理措施
㈠受讓方欠繳土地出讓成交價款的,由國土部門及時下發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出讓成交價款,并函告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停止以下行政審批行為:
1、未開工項目。規劃、建設部門不予受理規劃設計方案論證申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2、已開工、未竣工項目。建設部門停止質量監督并下發停工通知書;房產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已竣工項目。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申請;國土、房產部門不予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及其分割登記。
㈡受讓方在年月30日前繳清合同約定出讓價款的,免繳滯納違約金。
已繳清出讓成交價款但確有困難不能如期開工、竣工的,經受讓方申請,國土、建設、房產等部門審核確認,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順延開工、竣工時間,但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個月。國土部門要與受讓方簽訂順延開工、竣工時間的補充合同,嚴格要求其按順延時間約定如期開工、竣工,并繼續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其它義務。此后,除不可抗力外,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要求順延開工、竣工時間。
㈢受讓方年月30日前未繳清出讓成交價款的,由國土部門依據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全額收取違約金。
出讓成交價款逾期六個月以上未繳納到位且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經催繳仍不繳納或受讓方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直接終止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繳納的合同定金不予退還。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工業用地后依法變更用途為住宅、經營性用地的,終止住宅、經營性用地出讓合同,保留原工業用地用途。
受讓方分期支付出讓成交價款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出讓方支付利息。年月30日前仍未繳清出讓成交價款并違反分期支付約定的,利息不予減免。
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惡意拖欠出讓成交價款的,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直至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要時,通過媒體公開曝光或提請司法機關查封受讓土地地面附著物等。
三、嚴格市場準入
限制欠繳出讓成交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和其開辦、控股的企業、組織以及未按時簽訂出讓合同、拖欠土地出讓價款被解除合同后未滿兩年的單位或個人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已經參加并成為受讓方的,取消其受讓資格;已經簽定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受讓方年月30日以前繳清出讓成交價款的不在限制之列。
四、密切溝通協作
國土、財政、建設、房產、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密切溝通,緊密配合,形成征繳土地出讓成交價款的強大合力,實現土地出讓成交價款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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