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辦學校閑置資產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27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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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公辦學校閑置資產管理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對教育資產的管理,避免和防范教育資產流失,確保教育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公辦中小學校、托幼機構閑置資產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教育資產管理主體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全市公辦中小學校、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學校)資產管理人職責。各學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使用包括土地、房產、教學設施、教學設備以及校園內屬于學校的其他資產。校長是本校資產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閑置資產(包括校舍、校園、設施、土地、林地、荒山等)進行全面清查,逐一登記、造冊,切實掌握學校閑置資產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情況。

對學校布局調整后的閑置資產,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繼續用于舉辦農民教育、職業教育或學校勤工儉學實踐基地等。

二、依法處置閑置資產

對教育教學工作確無利用價值的學校資產,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按程序采取拍賣、資產置換、對外出租等多種辦法予以處置,所得收入專項用于補充教育投入。

對確需拍賣、置換、出租的閑置資產,由教育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土地、房產等部門和涉及鄉(鎮、辦)協商擬定處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于暫不能處置的學校閑置資產,各學校要安排專人看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實現依法管理、有效利用。

三、嚴肅閑置資產管理、使用、處置紀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凡未經依法申報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變賣、租賃、抵押和侵占,不準擅自改變學校資產用途。各鄉(鎮、辦)要切實負起責任,杜絕擅自出賣、借租或轉讓轄區內學校資產的行為。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格審查學校閑置資產處置事項。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不予辦理有關證件或手續。對拒不執行或因玩忽職守、放任自流、管理不善而出現侵占、變相侵占資產行為的,一經查實,根據《教育法》第七十三條、《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和《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