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運輸車輛整治通告
時間:2022-03-29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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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公路超限運輸車輛的管理,制止公路超限運輸違法行為,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的通告》(政發[]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市境內超限運輸車輛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超過公路限定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嚴禁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上橋行駛。
二、超限運輸車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經批準后,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三、未經批準擅自超限運輸行駛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卸載,對拒卸或故意逃逸的,依法予以處罰。
四、運輸車輛超過公路限載標準行駛,經檢測,其車輛軸載重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公路損害賠償責任,并按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賠(補)償費用。
五、治超執法人員可在橋梁兩端、收費站、國道和省道進出口路段、礦區進出口路段定點檢測檢查,經檢測屬超限運輸的,必須卸載才能放行,禁止只罰款不卸載。
六、實施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運輸車輛進行非法改裝。已改裝車輛應自行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不得上路從事運輸。否則,將由治超執法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加強對超限車輛的管理,保證道路安全暢通。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拒絕或暴力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治超執法人員要恪盡職守,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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