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一切野外用火通知

時間:2022-04-07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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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一切野外用火通知

為了切實保護森林資源,鞏固綠化造林成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消防條例》、《縣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現就加強我鄉野外用火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火期內,禁止用火

每年九月三十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為全鄉森林防火期,同時為森林防火戒嚴期。森林防火期內,林區和林緣地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活動:

(一)在野外吸煙、野炊、燒火取暖、亂丟火種;

(二)上墳燒香、燒紙等祭祀用火和燃放煙花爆竹;

(三)火把照明、狩獵、燒蜂、燒山驅獸;

(四)在林區及林木邊緣地帶燒草化灰;

(五)在林區廟宇的外圍用火;

(六)實彈演習,爆破作業;

(七)其他野外用火活動。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責

每個公民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切實履行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義務,形成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局面。對違反上述七項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必須及時予以制止;發現森林火災,必須迅速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三、依法治火,嚴厲懲處

對違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肇事者,按《森林防火條例》、《省森林消防條例》和《縣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火災,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