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輻射安全管理通知
時間:2022-04-25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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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環保局、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根據省環保廳《關于審批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委托市環保局審批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市輻射安全許可管理,制定了《市輻射安全許可證申領審批管理程序》和《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程序及驗收標準》,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領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按照國家、省規定,使用四、五類放射源和三類射線裝置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由市局頒發,其余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由國家、省頒發,各縣市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輻射工作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換發工作。
二、“三同時”驗收工作
各縣(市、區)環保局要匯總各自轄區已建并投入運行的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放射性建設項目,組織相關單位做好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環保局提出需驗收的單位名單。新建(包括改建、擴建)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放射性建設項目,試生產應得到所在縣(市、區)環保局批復,自投入試生產(或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環保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監督管理
要按照“誰用源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單位法人是放射源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責任。各縣市區要按照《省放射源安全監管辦法》要求,建立輻射安全監管檔案,每季度對放射源及射線裝置使用單位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每年督促輻射工作單位進行年度評估,確保轄區輻射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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