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辦企業退城進園土地處置通知
時間:2022-05-05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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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縣城規劃布局,加快工業企業“退城進園”步伐,切實改善城區居民生活環境,促進我縣土地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相關文件規定,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城區企業“退城進園”土地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
實施“退城進園”是縣委、縣政府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涉及“退城進園”企業的切身利益,又涉及我縣土地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各街道、經濟開發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依法處置和充分利用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確保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土地處置程序
(一)申請。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全縣工業企業退城進園的實施意見》要求,符合“退城進園”條件的城區企業要向縣統一征地管理委員會提交申請,一并提交企業發展、占地、土地手續辦理、地上附著物、繳納稅費等情況以及“退城進園”后企業的具體發展計劃等材料。
(二)確定處置總成本。“退城進園”企業處置總成本為土地處置成本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收購成本之和。
1.土地處置成本的確定。由具有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退城進園”企業原使用的土地進行評估。國有劃撥土地收回按不高于相應地塊原用途標定地價的40%進行補償;國有出讓土地按原批準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進行評估,收購費用不高于原出讓合同規定用途和剩余使用年限標定地價的60%。
2.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收購成本的確定。由縣城區企業“退城進園”土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具有房產評估資質的評估中介機構,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收購成本按評估價格的85%確定并進行補償。
3.其他動產如機器設備、活動車間等由企業負責搬遷,不作補償。
(三)簽訂土地收回或收購協議。國有劃撥土地處置成本確定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與“退城進園”企業按照處置成本簽訂土地收回協議,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依法儲備。
收購國有出讓土地的,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與“退城進園”企業按照處置成本簽訂土地收購合同,經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批準確認后,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依法儲備。
(四)公開出讓。由縣規劃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重新確定土地用途并出具規劃建設條件,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按法定程序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
土地出讓金中扣除土地處置成本和建設用地指標報批費用后剩余部分為政府純收益,縣國土資源局在確定出讓底價時,確保政府純收益不得低于土地出讓金的40%,全額上繳縣財政。
(五)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處置。“退城進園”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先由縣政府依法征為國有土地,然后按本通知進行處置(使用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所需費用先由用地單位預繳,待處置完成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所需費用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
三、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縣城區企業“退城進園”土地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堅持土地依法依規處置這一核心,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穩妥推進,確保“退城進園”土地處置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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