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執政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重新解讀
時間:2022-04-21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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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民主執政,對于中國共產黨來說,既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要求,也是執政能力建設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實行民主執政,離不開貫徹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也是實行委員會制的決策規則要求,人們對此已達成共識。然而,實踐中,實行委員會制的“一把手”不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把“民主”變成個人專斷,把個人專斷變成“多數人民主”,一人可以魔術般地變成“多數”,把“一言堂”變為“多數人同意”,是長期以來“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經常遭遇的最大挑戰。它既有認識和理論層面的問題,更有政治體制的癥結。在民主執政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目標追求的時代里,重新解讀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十分必要,因為它是中國共產黨實行民主執政的基本前提。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的實質是決策主體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是決定行動方案,不是討論思想統一。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三個以上的多數人在一個行動上怎樣才能一致,并不是思想上怎樣才能統一。民主原則是以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表決結果來決定執行方案,其核心詞是“多數”和“執行”,而不是“一言堂”和“統一思想”,因為少數服從多數,不是少數人的意見服從多數人的意見,而是少數人仍然有權利保留自己的意見,但少數人的行為必須隨從多數人的行為方向,這顯然不是確保意見的統一,而是保證行動的一致性。從這個角度說,試圖通過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的醞釀操作達到“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意圖的認識是有誤區的,其做法是有悖于民主原則的精神實質的。而在實際工作中,將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誤解為思想原則的事例屢見不鮮,其運行的結果往往是“多數服從少數”,這也正是為什么需要重新解讀民主原則的思考基點。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的價值取向是“合理”,而不是“正確”。這種合理的評價標準或參照系是按照多數人的意志進行決策和協調利害得失。合理不等于正確。多數人意見不一定總是正確的,但大多數人意見的正確概率會比一人或少數人意見的正確概率高一些,因為通常個人理性是有限的。即便如此,采用民主原則選擇的方案是否正確,在決策之初還是難以作出正確與否的價值判斷的,只有由后來的實踐去檢驗和證明。經過實踐證明確實是不正確的,再一次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進行矯正。這種民主原則的重復使用,會使初始決策不斷趨于完善,接近“正確”;即使有失誤,也容易得到及時糾正,不會一錯到底。認識這種“合理”的價值取向,其現實意義在于改變民主決策一定是“正確”決策的習慣認知和思維定勢,確立決策需要不斷完善的理念和行為模式。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最精彩部分是民主討論的過程,民主原則的精髓是尊重不同意見。討論是什么?討論是多數人的事情,一個人不存在討論問題。多數人討論,每一個人都有說話的權利,每個人都應堅持“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的理念,學會傾聽別人的意見和看法。討論不是聊天或相互吹噓,也不是在“正確”和“錯誤”之間表明態度或進行表決,而是將自己的意見和想法毫無保留地表達出來,形成各種不同意見和多種選擇方案。如果只有一個人的意見或者只有一個方案,實際上就不需要討論和表決,即便需要,也只能是形式而已。存在兩個以上不同意見,是使用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的前提,如果沒有不同意見,“服從”也成為多余。如果在“正確”和“錯誤”之間只能選擇一個,結果很明白:或者拍馬屁,或者“叛逆”,參加這種“單選”的人,有的盲從,有的違心,有的無奈。民主原則最精彩部分是民主討論的過程。在討論過程中受到別人的啟發,相互交換意見,思想共享,感悟閃光點。少數服從多數的價值不在于只有一個“正確意見”并圍繞這個“正確意見”互相找出你對、我錯或保持中立,而是在所有參與討論的人員當中發現有多少不同意見和不同方案,并進行爭辯和論證,然后進行表決。假如兩個人爭論,最少有四種意見的可能性:支持對方、反對、對方、折中、另提別的方案。如果三人討論,那會有幾種意見?有多少方案?這些方案沒有絕對的正確或錯誤,只求合理性、可行性和價值性。至于自己堅持的意見經過表決是否成為多數人的意見,這一點,對每個人來說并不十分重要,人們也不應該用多數人的意見來評判和孤立堅持自己意見的少數人。
在民主討論的過程中,最忌諱的是“一把手”專橫。“一把手”不等于專橫,但在人們還沒有進入民主討論狀態的時候,“一把手”最有機會接近專橫,這種專橫突出表現為用帶有“正確”光環的“領導意圖”去進行“醞釀”、“協商”,服從領導就是服從正確,醞釀和協商就是按照領導的“正確”意見達成一致;對不一致的,要反復協商,直到協商一致為止,這樣的“一致”是虛假的一致。正如哈貝馬斯所說的那樣:虛假的一致意見必定是使用權力的結果。虛假的一致是對民主原則的徹底破壞,使民主原則失去意義。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是原則,更是決策過程的行為規則和操作制度。切忌把它僅僅當成一個原則而已,更不能把它當成一個誓言和口號,而是在民主執政過程中通過一系列程序和規則的設計、完善,使其有效地運轉起來,堵塞一些現有民主規則和制度“空轉”的漏洞,制度“空轉”無疑是一種制度浪費,制度浪費不僅導致執行制度的經濟成本上升,更致命的是傷害了人們對民主制度的心理認同和價值追求。
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是有適用邊界的,并不是所有場合都適用,更不能泛化。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規則,只適用于委員會制,不適用于行政首長負責制。民主執政,也不是說所有領域民主決策都是必要的。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該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領導拍板”的,卻使用了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規則,而該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規則的領域,卻事實上存在著“領導個人拍板”現象。在中國共產黨實行民主執政的實踐中,不能把作為決策規則的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無限延伸,尤其是不能泛化到涉及公民合法利益的決策執行領域,換句話說,這里所說的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中的“少數”和“多數”,都是指決策主體范圍內的“少數”和“多數”,不能把這種意義上的“少數”和“多數”與執行公共政策過程中涉及人民群眾范圍內的“少數”和“多數”混為一談。在執行公共決策過程中,不能以決策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為理由,非法侵害少數人民群眾的當前合法利益,而是要兼顧、照顧和保護少數人民群眾當前的合法利益,這既是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也是民主執政的執政理念。委員會制民主決策的缺位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委員會制民主決策的泛化,以及在公共決策執行過程中以符合多數人利益為理由而不顧及甚至侵害少數人的合法利益,是民主執政實踐存在的一個不容忽視和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