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頒布后執行程序三項法律制度實施之我見

時間:2022-07-11 0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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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將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筆者作為一名執行法官,通過學習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對其中立即執行、財產報告、執行救濟三項法律制度施行,淺談以下觀點。

一、立即執行法律制度

原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執行申請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執行人員紛紛提出執行通知就是逃債通知,強烈要求立法者取消該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時雖然沒有取消該項規定,但是為了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即在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增加第二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這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即執行法律制度。

立即執行是指執行員接到執行申請書或者移交執行書,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可以不受執行通知的限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控制被執行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立即執行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或者損毀財產,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被執行人的賴債行為,執行人員應當充分合法地運用立即執行法律制度。

(一)立即執行的啟動啟動立即執行要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并通過法定程序確定權利義務,權利人最關注自己權益的實現,申請執行人最清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也最能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因此,啟動立即執行應由申請執行人申請,以書面申請立即執行為主,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記錄在案,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情況緊急時,申請執行人還可以用傳真或者電話向執行員報告。執行員收到立即執行申請,要在第一時間向執行機構負責人報告,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控制被執行人財產。

(二)立即執行的導訴執行員收到執行案件,把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作為落實“一心為民,司法公正”的具體措施,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導訴,若是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及時向執行法院報告。全國法院系統應當建立執行財產舉報中心,要為執行人員解決專用通訊經費,保證執行干警的移動電話隨時開機。執行員接到群眾舉報或者發現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立即報告執行機構負責人,在最短時間內裁定控制被執行人財產,并通知當事人雙方。但是立即執行僅限于凍結、扣押、查封和提取等控制性措施,不得處分被執行人財產。當執行通知指定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期限屆滿后,方可處分被執行人財產。

(三)立即執行的通知雖然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即執行制度,但是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一款仍然規定了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筆者認為立法機關確立該項規定仍有其積極意義,第一雙方當事人享有知情權,執行程序應當全程公開,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應當通知被執行人知曉;其二執行根據可能因送達等原因沒有生效等,通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就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防止錯案發生;第三法律文書確定由被執行人履行行為或者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有抵消的債權,通過向被執行人發放執行通知有利于案件執行。因此,執行員收到執行案件,發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通知書時,一并告知若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可以申請立即執行。

1、指定履行期限執行通知中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立法者把履行期限交給執行員指定,執行員就得合法恰當地指定履行期限,有利于案件執行。執行員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指定被執行人履行期限,兌現標的大,案情較復雜,指定期限可以確定三至十天之內,在偏遠山區的農村或者兌現標的較小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三至五個小時之內。

2、立即執行也應送達執行通知申請執行人沒有申請立即執行或者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都應當在收到執行案件三日內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即使實施了立即執行措施,也應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

二、財產報告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罰款。這是法律上第一次確立民事執行中的財產報告制度。

財產報告制度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法院發送的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其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罰款的法律制度。實行財產報告制度,對于提高執行效率,維護國家司法權威,破解“執行難”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要充分運用好財產報告法律制度,推動執行工作良性發展。

(一)確定報告財產期限執行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期限要根據個案決定一個合理期限。公民為被執行人的申報期限可以控制在二至十日之內,法人一般財產較多,清理申報財產狀況需要多一點時間,可以控制在三至十五日之內為宜。

(二)申報財產狀況范圍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通知書,同時附財產申報表,要求被執行人逐項申報收到執行通知書時和一年前所擁有的下列財產:1、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3、交通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4、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5、其他應當申報的財產;6、收到執行通知時至一年之前的財產變動情況。同時告知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內,首次申報財產后有新增財產的,必須自取得該財產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補充申報。但是首次申報的財產能夠清償債務除外。

(三)告知法律責任執行員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報告財產通知書時,應當告知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指定申報期限內拒不申報,將要承擔拘留,并處以罰款的法律責任。因此,執行員應當在報告財產通知書中指定申報財產期限,告知被執行人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如實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強調被執行人就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將財產申報表和如實申報財產保證書呈報執行法院,拒絕申報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事項,并依照法定送達方式向被執行人送達報告財產通知書以及財產申報表,并要確認已經送達。執行法院指定報告期限屆滿,被執行人沒有申報財產或者沒有呈報財產申報表和如實申報財產保證書,可以視為被執行人拒絕報告,執行員提出處罰意見提交合議庭評議,報請院長批準后對被執行人實施處罰。

執行員收到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應在五日內將該財產申報表副本發送申請執行人,告知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真實性提出意見以及相關證據和書面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聽證,通過申請執行人來印證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的真實性。執行法院收到申請執行人提出被執行人虛假申報財產以及證據,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傳喚被執行人到庭詢問。申請執行人申請聽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聽證,查明被執行人確實虛假申報財產,由合議庭評議,報院長批準,立即對被執行人實行處罰。處罰對象是公民的:一是被執行人,二是被執行人財產代管人;是法人的:一是法定代表人,二是分管財物負責人,三是直接責任人,即財物保管人,財會人員。

(四)中止報告財產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指定履行期限和申報財產期限內,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或者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可以書面申請中止報告財產。

中止報告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內主動按照執行通知履行了全部債務;二是主動同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且履行完畢。被執行人中止報告財產應當書面申請,執行法院應當將該書面申請發送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回復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全部債務,執行法院方可同意中止報告財產。

(五)延長報告財產期限延長報告財產期限是指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指定報告財產期限內,客觀原因不能按期申報財產,申請延長報告財產期限的法律制度。被執行人在執行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報告其財產狀況,視為拒絕申報財產,可以對其予以處罰。因此,設立延長報告財產期限法律制度就有其必要。被執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因自燃災害、重大疾病或者出國等非主觀原因不能在執行法院指定期限內申報財產狀況,可以申請執行法院延長報告財產期限。

延長報告財產期限應當由被執行人書面申請,被執行人在外地或者國外的,也可以用傳真方式報告。執行員接到延長報告財產期限申請,應當將被執行人延長報告財產期限申請書副本在三日內發送申請執行人,并要求申請執行人對該申請在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在五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執行員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合議庭評議,同意延長報告財產期限,報告執行機構負責人審批,并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同意延長報告財產期限,可以根據個案情況確定延長報告財產期限的具體時間。執行法院已經同意延長報告財產期限的,被執行人不得再申請延長報告財產期限。延長報告財產期限申請理由不成立,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符合被執行人拒絕申報財產條件,經合議庭評議,報告院長后批準予以處罰。

三、執行救濟法律制度

執行救濟制度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采取救濟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執行救濟的特征:一是執行救濟具有法律意義的一種補救措施;二是案外人或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因強制執行而受損害;三是執行救濟依案外人或當事人申請而發動;四是執行救濟目的是對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后果進行補救。執行救濟分為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救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性權利救濟途徑:一是執行異議、二是執行復議,實體性權利救濟途徑是異議之訴。

(一)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執行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1、提出執行異議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執行行為不當或者違法提出執行異議,筆者認為可能有以下情形:<1>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執行;<2>錯誤立案執行;<3>拖延采取強制措施控制被執行人財產;<4>超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5>到期債權人提出異議卻又強制執行;<6>強制執行期待債權;<7>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卻又強制執行;<8>違法裁定執行保證人財產;<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10>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共有、承包人增添的財產;<11>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抵押、留置財產;<12><違法評估、拍賣財產;<13>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14>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執行回轉;<15>違法變賣財產;<16>強行以物抵債;<17>拖延給付款物;<18>款物分配受償順序以及數額方案不當;<19>執行措施沒有通知當事人雙方以及利害關系人。

2、執行異議提出形式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當場以口頭形式提出異議,執行員應當記入筆錄,告知其在三日內提交書面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審查執行法院收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書,執行法院在三日內將執行異議書副本送達本案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并書面通知其在三日內提供書面意見書以及相關證據。執行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執行聽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認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執行措施或者糾正執行行為,其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并交待復議權。

4、執行異議審查期間的執行執行法院在審查執行異議期間,財產控制措施不得解除,處分措施應當停止。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申請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因繼續執行造成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損失,裁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擔保財產賠償。執行標的物是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處分措施停止將會造成損失的,可以責令異議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異議人拒絕提供擔的,執行法院繼續處分后提存價款。

(二)執行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駁回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裁定的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當即口頭表示復議的,應告知其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書,期滿后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書,視為放棄申請復議。

1、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復議申請。上級法院接到復議申請書,由立案庭立案后移送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執行法院,要求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三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書以及相關證據,執行法院接到執行復議通知,三日內寫出書面意見書,一并將該案件執行材料寄送上級法院立案庭立案移送執行機構審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復議申請,三日內寫出書面意見書,一并將該案件執行材料寄送上級法院立案庭。

2、申請復議審查上級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舉行聽證,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上級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下級法院的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申請。

(三)執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之訴是指案外人認為其對執行法院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沒有得到主張,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制度。

1、執行標的異議之訴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執行員接到該執行異議,報告執行機構負責人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自收到該異議之日十五日內審查完畢。通過審查認為案外人提出的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物是原判決、裁定確認的,案外人、當事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標的物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告知案外人可以自收到該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2、共有財產析產之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與其他人享有共有的財產,可以裁定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并將該裁定立即送達其他共有人。被執行人與其他共有人不能協商分割共有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不同意被執行人與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的協議。共有人可以提起析產之訴,共有人沒有提起析產之訴,申請執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產之訴。

(1)執行標的異議之訴和共有財產析產之訴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認為原判決、裁定確定執行標的物是錯誤的,案外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一并裁定中止執行該標的物。執行標的異議訴訟或者共有財產析產訴訟立案受理后應當通知執行機構裁定中止執行訴訟標的。但不得解除查封、扣押和凍結等措施。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不得中止執行。

(2)提供擔保可以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案件應當繼續執行。因繼續執行,給案外人和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裁定以擔保財產予以賠償。

3、財物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財物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雙方和相關權利人對執行法院執行財物分配方案提起的異議訴訟。

(1)制定財物分配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對兩個以上申請執行人執行同一財物的受償順序、數額必須制定分配方案,送達當事人雙方和相關權利人,并進行公示。當事人雙方和相關權利人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財物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分配方案之訴提起當事人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和相關權利人,其他當事人和相關權利人收到該通知后五日內不提出反對意見,執行法院應當依照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更正后進行分配。其他當事人和相關權利人提出反對意見,應當書面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3)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的財物分配異議人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法院不得依照制定的執行財物分配方案進行分配,但是對異議人無異議的部分財物,可以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