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辦村鎮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通知
時間:2022-05-03 09:13:00
導語:縣政辦村鎮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文件精神,為切實加強村鎮建設工程監管,提高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全縣農村住宅建設和使用安全,經縣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思路。圍繞建設和諧、富強的目標,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以執行各項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為重點,以服務指導為手段,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向村鎮延伸,形成管理工作全覆蓋,堅決遏制村鎮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全力防范一般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按照城鄉統一、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逐步建立和完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制度,消除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中的盲區;建立鄉鎮建設服務機構,完善服務職能,做好鄉鎮建設工程管理人員的質量安全培訓,全面提高鄉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
二、村鎮建設的相關程序
(一)加強集鎮、村莊的規劃編制與管理。集鎮、村莊規劃由各鄉鎮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編制和修編,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明確年度任務目標,分步推進集鎮和村莊規劃編制。集鎮規劃由各鄉鎮組織專家評審,報縣政府批準實施;村莊規劃由各鄉鎮組織專家評審后批準實施。嚴格執行“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建設一盤棋、管理一個法”的原則,堅決禁止越級審批、不按規定批準的行為。對越權審批、非法批準建設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審批單位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
(二)理順農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各鄉鎮要成立專門機構,履行對集鎮、村莊規劃管理和建設工程(含農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職能。各行政村要配備一名村莊建設管理員,負責農民建房和其他建筑施工的巡查與監管。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各工作片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是所在鄉鎮、工作片轄區域內,村民個人建房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縣建設局是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責任單位。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各鄉鎮政府與相關責任主體分別簽訂村民個人建房質量安全責任狀,層層分解責任,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嚴格執行集鎮、村莊建設工程和村民個人建房審批制度。在集鎮、村莊規劃區內的所有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都要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進行審批。
1.凡在轄區范圍內,限額以上(二層以上含二層)或投資額在30萬元(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各鄉鎮申報基礎資料,上報縣規劃局、縣建設局審批,實行“一書兩證”管理(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凡在轄區范圍內,限額以下(二層以下)的工程也要按《條例》規定,填寫《省村鎮農(居)民建房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村民個人建房“一書一證”由各鄉鎮政府審批,報縣規劃局備案。
3.在集鎮、村莊規劃區內的村(居)民個人建房,屬于一戶一宅以外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并按招標拍賣的要求供地。
(四)加強集鎮、村莊建設工程和村民個人建房的質量安全監督。村民個人建房范圍廣、任務大,各鄉鎮管理機構要重點加強監督管理。
一是村鎮兩層(含兩層)以上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建筑必須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設計或采用標準設計;
二是建筑企業和建筑工匠不得承攬無圖施工項目或不具備資質的設計項目,農民自愿選擇的新農村建設住宅圖集,施工企業和建筑工匠不得隨意更改圖紙;
三是取得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的工匠,不得承擔超越證書等級規定以外的工程項目,無證單位和個人不準承接村鎮各類建設工程;
四是嚴禁建筑企業和建筑工匠違法分包和轉包各類建設工程;
五是嚴禁建筑企業和建筑工匠在施工中偷工減料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設備;
六是督促轄區內限額以上工程辦理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加強源頭管理;
七是建立承接工程備案制度,嚴格施工資質審查管理;
八是組織村莊建設管理員開展定期巡查,設立農民建房違規行為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九是監督建設戶主與建筑企業及建筑工匠簽訂建房合同書。
(五)加強村鎮建筑工匠的管理。為加強對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的管理,維護村鎮農村建房市場秩序,保障村鎮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工匠在村鎮從事各類建筑工程時,要嚴格實行《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管理。
1.建筑工匠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達到初級以上專業技術水平,承擔過二層以上房屋的建筑施工,具備五年以上施工經驗,沒有發生過傷亡事故和質量事故,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
2.建筑工匠申請資格的認定,應向當地村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縣建設局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后,經過培訓合格由縣建設主管部門發給《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
3.建筑工匠承包村鎮建筑工程僅限于二層(含二層)以下或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房屋、設施的建設,不得承建未經許可的加層、改擴建或維修等建筑工程。
4.各鄉鎮要對轄區內,從事農民住房建筑活動的個體工匠予以清理登記;對未取得《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的個體工匠所承包的工程,要立即下達停工通知書,并對所建項目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5.未取得《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的個體工匠,承包村鎮建筑工程或持證從事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建筑工程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6.各鄉鎮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縣村鎮建設施工隊伍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對個體工匠實施管理。發生傷亡、質量事故的,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整合農村建筑施工資源,理順建筑市場秩序。各鄉鎮要通過清理登記,摸清轄區內建筑工匠藝人底數,建立信息平臺。選擇素質較高、從業年限長、信譽好的工匠藝人,組建6—10家穩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或建筑勞務協作企業,給予優先承包農民建房任務的優惠政策,督促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簽訂質量安全生產責任狀,使村民個人建房質量安全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三、加強宣傳指導
縣建設局要以多種形式,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重要性以及國家、省、市建設方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知識的宣傳,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建房科普教育和普法活動,不斷提高廣大農民的工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
- 上一篇:農村合作體系建設調查報告
- 下一篇:供銷合作事業改革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