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人代會精神必須三到位

時間:2022-08-03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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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代會精神必須三到位

一是認識要到位。要認識到,每年召開的各級人代會是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決定本行政區內大政方針的會議,它所通過的各項文件對本轄區的各項工作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要明確規定,對于人代會的決定、決議,本轄區內的任何單位、部門必須全面貫徹落實,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變更;如確因情況變化,對有關任務指標需要作部分調整或修整的,必須提請它的常設機關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執行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必須及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二是貫徹要到位。人代會與其他會議一樣,也有一個貫徹落實的問題。不僅出席會議的人大代表要傳達貫徹,各級國家機關、單位、部門和有關團體也要貫徹。人代會結束時,人大主席團要對會議精神的貫徹作出具體部署。人大常委會還要對貫徹情況進行檢查。

三是督查要到位。各級人代會的精神,由誰去抓落實?當然應是它的常設機關和執行機關。要把抓好人代會精神的落實貫穿于人大常委會全年工作始終,常抓不懈。作為執行機關的政府和審判、檢察機關,要把人代會通過的各項報告和決議,作為指導全年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經常進行檢查對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人大常委會向它的代表大會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和“兩院”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