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制定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標準
時間:2022-03-21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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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礦業企業的生產成本與實際嚴重不符,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本應由礦業企業負擔的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投入、安全生產投入等內部成本外部化,企業廉價或低價取得礦業資源,致使礦業企業尤其是鄉鎮或個體礦業企業缺乏珍惜資源的動力和壓力,“挑肥棄瘦”式開采和“破壞式”開采大量存在,資源使用效率十分低下。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排污費制度的缺陷,客觀上造成企業無償或廉價使用環境,環境污染成本實際上被“社會化”或“外部化”,企業缺乏珍惜環境的內在壓力和動力,盡管環保部門的投入逐年增加,但環境質量仍然沒有得到實質性改善。
從另一方面考慮,國有礦產資源又長期被廉價或無償使用。我國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平均費率為1.18%,而國外與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性質基本相似的權利金費率一般為2%-8%。大量事實已經證明,資源無價或低價是導致資源浪費和不合理利用的根本原因。
因此,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合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彌補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及治理污染的財政支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價值,以及保障礦產業可持續發展,必須推動我國環境與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即科學制定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標準。
一、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內涵
1、礦產資源是有價值的。勞動價值論下的資源價格只承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成本,不承認自然資源自身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事實上,資源的價值構成不僅包括勞動價值,還應當包括資源自身的經濟價值與生態價值。礦產資源作為一種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資源,是勞動創造財富的源泉和物質基礎,當其被開發利用時,也和土地、水力以及其它資源一樣,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由于礦產資源本身具有價值,故礦產資源的使用和轉讓必須在有償的原則上進行。
2、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法律依據。根據198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礦產資源法修正案》,我國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這是根據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外礦業權管理的成功經驗而建立的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有利于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投資,有利于促進礦業的可持續發展。《礦產資源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根據1998年國務院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對由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有償取得的費用由礦業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價款兩部分構成;對不是由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人只需繳納礦業權使用費。
3、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過去,一直把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看成是完全同等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包括國家與經濟部門、經濟部門與經濟部門、企業與企業之間是沒有任何經濟利益差別的,因而一直實行“無償占用”、“無償調配”、“統收統支”。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地質勘探部門屬全民制部門,對探明的礦產資源實行有償使用,這就表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內部,部門與部門、企業與企業以及部門、企業與國家之間都還存在經濟利益差別,因而必須建立和實行商品交換的關系,以正確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經濟中的作用。
4、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實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可以將地質勘探工作、地質成果同經濟效果、經濟責任、經濟利益聯系起來,充分調動地質職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將探明的儲量作為商品,并實現它的價值,就必然要求按商品生產的要求去組織生產,不僅要生產使用價值,而且要為別人生產使用價值,探明并提供國家和廠家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否則儲量就賣不出去,創造的價值就不能實現,生產的勞動消耗得不到補償。這樣就可以促進地質勘探部門加強內部經濟核算,提高勘探經濟效果,高質量地尋找和探明更多為社會所急需的礦產儲量。同時,實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可以促使礦產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保護。因為礦產資源是花錢賣的,浪費資源就是浪費投入的資金,企業就會蒙受經濟損失,礦山企業為了補償這筆資金的投入,獲得期望得到的利潤,就必須自覺地愛護資源,使所有的資源都能夠升值,并在生產過程中不斷挖掘資源潛力,尋找和探求新的補充資源,擴大儲量范圍,保持礦山生產的后勁。
5、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明晰礦產資源的產權,確定礦產資源的價值,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礦業權制度,對于保障礦業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國家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
二、現有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主要體現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和礦業權使用費等,這些制度是我國在一個比較長的時期內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相對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長期無償開采,現有制度的存在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相對于礦業發達國家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效果,我國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又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沒有得到充分的維護;資源開采過程中的浪費問題依然十分嚴重;礦山企業間的“貧富懸殊”現象更加突出等。
1、我國于1994年開始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當時設立的初衷是彌補勘探投入不足,其中只有20%用于環境保護。我國目前所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偏低,不足以彌補礦產資源的機會成本損失,不利于礦區環境保護,不利于礦產資源的持續利用,不利于防止國有資源流失等。
2、資源稅設置的初衷是為調節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本身的優劣條件和地理位置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然而,過低的資源稅稅率沒有起到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使資源的價格背離價值;以資源銷售數量為資源稅征收依據,造成企業對已開采而無法銷售或自用資源不付任何稅收代價,間接導致企業不顧礦產資源積壓和浪費而盲目開采。
3、探礦權使用費按占用土地面積計征,符合國際通用的礦地租金標準,不過,我國目前收費標準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明顯偏低,也遠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
4、由于歷史原因,目前的稅費標準基本沒有計入環境成本,企業“外部性”問題基本沒有解決,重開發,輕保護,治理趕不上環境的破壞造成多數礦區環境惡劣,給當地群眾生存帶來了極大的困擾。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治理資金與投入相差甚遠,礦山環境治理任重道遠。
5、現行礦產資源收益無論形式還是內容,都有重復的地方。收益的主要表現形式--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兩者的法律依據是重復的,都是礦產資源有償開采性質的權利金。兩種同樣性質的財政稅費并行,對政府、對企業都是一件尷尬的事。這種稅費并存的形式不僅給礦業企業增加負擔,更主要的是資源稅留給地方財政、補償費與地方分成等現象并不能完全體現國家作為所有者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資源補償費收費標準偏低和收費形式重復。而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國家出臺資源補償費征收辦法時,正值礦山企業效益不好,尤其是國有礦山企業普遍處于虧損狀態,考慮到企業承受能力,制定了較低的收費標準。這樣的收費標準對國有礦山企業恢復生產,擺脫困境起到了重要扶持作用。而目前,隨著全球能源供應形勢的轉變,礦山企業開采存在著高額利潤,收費標準過低必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顯現。
三、科學制定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建議
1、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
我國要擺脫目前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應從改革資源的低價使用入手,在全面實現資源有償使用的基礎上,穩步實施資源價格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調高到合理標準。
(1)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以制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流失。
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過程,也是消耗礦產資源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喪失了被消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山企業取得了所采出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被采出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從國家轉移到礦山企業。為安全采礦,礦山企業還必須保留部分礦產資源不采出,這些不采出的礦產資源也是對國有礦產資源的消耗。根據等價有償原則,礦山企業應向國家支付所消耗的礦產資源的等價貨幣。因此,礦產資源補償費實際上就是礦山企業為購買所消耗礦產資源所支付的生產成本。
現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僅把礦產品銷售收入--采出礦產資源的價值--而不是資源實際損失價值,作為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征依據,損害了國家的財產權益。同時,在當前礦產品大幅漲價的情況下,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取標準卻基本沒變,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產權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解決收費低的問題,不能簡單地通過提高礦權價款或增加礦權使用費來實現,而應當通過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從根本上制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流失。
(2)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以彌補國家探礦使用費不足。
礦產資源補償費無論從其征稅的初衷,還是征稅的用途都是為了彌補國家勘探投資的不足。《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察”,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60%~80%用于資源勘探。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將更加有利于保障礦產資源勘察工作,彌補國家探礦使用費不足的缺陷。
(3)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以彌補生態補償資金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這是促進礦山企業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實現環境有償使用的重要政策。《礦產資源法》第32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在國家統一行使環境保護和治理職能的基礎上,由礦山企業負擔合理比例的生態環境整治費用,將彌補生態補償資金不足的現狀。
(4)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以提高礦產資源使用效率。
近年,中國經濟進入到資源約束的新階段,經濟高速增長背后的資源巨大消耗給經濟運行帶來沉重負擔,能源短缺逐漸成為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的瓶頸之一。改革資源的廉價或無償使用制度,在全面實現資源有償使用的基礎上,穩步實施資源價格改革,合理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讓資源的開采、利用在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下突破瓶頸,邁向科技化、集約化的新型發展之路。
2、合并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現有資源稅按量征收,造成大量采礦企業“采富棄貧”,不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稅實行“比例稅率”,沒有考慮成本價格和市場供需,不利于維護國家財產權利和企業的實際利益;資源稅全部留給地方,不利于國家統一對礦產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重復收費的嫌疑,不利于吸收外資。因此,建議國家在適當的時候取消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建立國際通行的權利金制度,并通過征收企業所得稅調整利潤分配。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高風險和高回報共存,通過所得稅調節礦山企業利潤分配,不僅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可以鼓勵和支持企業合理開采礦產資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從而實現對礦山企業因資源條件不同產生的級差收入調節,
3、實行礦產資源勘探成果有償使用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勘探成果有償使用制度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一個構成部分。現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中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根據規定是補償國家出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探的費用,由于目前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地補償,因此建議:在沿用由國家出資組織專業地質勘探隊伍進行礦產資源勘探工作的基礎上,將探礦權通過招投標和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給從事礦產開采的企業;探礦權獲取費用可以計入礦產企業的投資費用,像固定資產折舊一樣納稅;國家壟斷礦業權一級市場,并建立礦業權儲備制度;對已經形成但尚未被占有的礦業權,一律招標拍賣出售;妥善處理各類單位無償占有的礦業權,經評估后全部進行資產化處置,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4、法律保障
礦產資源與土地不同,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并經采礦權人開采后,礦產資源不復存在,出讓采礦權與出讓礦產資源所有權在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因此,未來有關資源利用的法律架構應以如何維護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利益為核心,而不是停留在對礦產資源所有權是否可以出讓的問題的無休止討論上。
5、加強宣傳,提高意識
加大宣傳力度,全面提高政府、企業領導層和普通公民的有償使用意識,增強受益企業進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自覺性,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礦產資源不是“免費午餐”的觀念,為建立和完善新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奠定堅實的輿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