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時間:2022-03-17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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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為保證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規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執法水平,根據《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以及公務員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范圍主要指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和其它行政執法過程中,以及履行復議決定、訴訟裁決過程中發生的行政過錯行為。

三、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發生的,按個人在行政過錯中所起的作用區分直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間接領導責任。

四、行政過錯責任視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告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當年獎金、通報批評、暫停執法活動、調離執法崗位、行政處分的處理。追究方式可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五、對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對有關責任人取消評選先進和晉升資格。有關責任人因執法過錯被開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所在單位的年度評優資格,其所在單位領導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六、在做出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行政過錯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行政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職能機關申訴。

七、本辦法由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并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事項以及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