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時間:2022-04-07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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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健康、持續發展,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鼓勵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建設農村公路的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動員農民群眾踴躍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規范農村公路建設行為,保障農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進行和建設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頒發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我縣農村公路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守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因地制宜、經濟實用、注意環保、確保質量的原則。
農村公路中的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鄉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
第三條凡在本縣轄區內從事農村公路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標準與設計
第四條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特別是路基、路面寬度,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可適當減窄。
第五條農村公路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橋涵工程應當采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的抗災能力,在陡坡、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七條農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但農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橋梁要按照國家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
第八條農村公路中的鄉道、村道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交通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但中型以上橋梁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必須經專家評審并報市交通局審批。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總體目標為依據,認真編制建設規劃。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要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村鎮總體規劃相協調,與縣域干線相銜接,與農田基本建設、水利改造、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統一實施。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中的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計劃發展委員會、交通局負責技術指導。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的項目必須納入省交通廳的GPS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完成后,經專家評審,報縣計劃發展委員會、交通局審批,并報市計劃發展委員會、交通局備案。規劃批準后,應嚴格執行,認真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確保規劃的嚴肅性和目標的實現。
第四章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的年度建設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縣交通局審查、遴選、優化,縣計劃發展委員會會同財政局、交通局審批,統一下達。縣計劃發展委員會、財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準的年度建設計劃分別上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爭取列入上級計劃。鄉鎮政府必須在每年九月底前申報下一年度建設計劃,過期視同放棄。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計劃必須符合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點、鼓勵先進、分層推進的原則,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無法正常完工的情況發生。
第十五條申報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項目在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內,并納入省交通廳GPS管理系統;
--施工圖設計或簡易設計已經批準;
--建設單位和資金構成方案明確;
--項目必須通過“一事一議”,并解決了征地、拆遷等問題。
不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項目不得申請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項目、變更投資、減少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確需調整變更的,須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標準,并于8月底前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月報制度。各鄉鎮應在每月初前將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設進度、資金到位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報縣交通局。
第五章建設組織與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的建設用地、拆遷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負責,并按當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要依法進行招標。
含群眾集資、農民投勞或扶貧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不招標的項目應按照法定的招標程序和內容進行議標,必須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中的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項目以及大中橋要單獨招標,其他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個項目一并招標。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招投標中心對鄉鎮政府的招標(議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招標前應將招標(議標)文件和組織方式送交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審查,未經審查的項目不得招標(議標);招標(議標)后,應將招標(議標)過程和結果報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招標(議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等工程,要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參加施工。
第二十三條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經縣交通局認可,視同批準開工建設。中型以上橋梁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
第六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擔任。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方方面面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要選派事業心強、認真負責、作風清廉、工作能力強的同志擔任法人代表,并選派精干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對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程序:
--編寫項目建設方案設計;
--選擇相關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并報縣交通局評審;
--選擇相關單位編寫招標文件,并報縣招投標中心審查;
--組織招標,并報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批準;
--管理施工;
--組織交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有責任、有義務履行下列職責:
--為施工做好現場準備工作,包括征地、拆遷,幫助施工單位安排駐地、施工場地、通水、通電等;
--籌集建設資金,發動群眾備土,教育群眾支持工程施工,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嚴格資金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及計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監督施工單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工期、質量、安全要求進行施工;
--處理合同糾紛,幫助施工單位解決突發問題和因難;
--及時報送各種報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其他與項目相關的事宜。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縣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政府投入、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等多渠道籌資機制。
第二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縣政府、鄉鎮人民政府的可用資金應盡可能多投入農村公路建設。
第二十九條政府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受益單位捐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路建設,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贈匾、頒發證書、立碑、媒體公告等方式進行表彰。
鄉鎮政府要加大建設農村公路的宣傳、動員力度,引導農民通過“一事一議”、民主決策,自愿投工、投資農村公路建設。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
第三十一條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要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監督、納稅(費)等費用。補助資金先預撥一部分,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條縣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門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縣財政局管理由國家財政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各鄉鎮自籌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要存入財政局管理的財政帳戶,由財政局監督使用。各類資金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進度,項目法人的用款申請,經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批準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縣交通局要指導、督促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要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財務部門的審計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向沿線鄉鎮、村定期進行公示,加強資金使用的社會監督。
第八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負責、企業自檢、社會監理”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中鄉道、村道建設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在縣交通局工程質量監督站的指導下執行,并負“政府監督”的責任。其具體職責是:
--監督項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設程序;
--監督、檢查項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事故追究制度;
--監督項目法人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按規定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進行管理,抽查施工單位是否按合同規定的人員、設備進場;
--監督項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監理,監理合同是否規范,監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確履行;
--監督監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職務,檢查監理工作開展情況;
--抽查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質量,對發現問題發出整改通知,并跟蹤檢查,直至消除問題。
第三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作為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項目法人,對農村公路的建設質量負總責。其具體職責是:
--建立健全項目工程量保證體系,并保證體系有效運轉;
--建立質量責任制和質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認真執行;
--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監督施工單位按國家規范和合同約定組織施工;
--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對進場材料、施工質量進行檢測,施工單位。
是否按規定進行工序間的交驗收;
--監督監理人員按監理規范和監理合同的要求進行監理,監理人員工作是否認真,是否正確履行監理職能;
--配合交通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檢,督促施工單位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
--及時上報質量事故,并配合有關部門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縣交通局要選聘有經驗的公路建設人員,經培訓后,派往各鄉鎮,以鄉鎮為單位對農村公路打捆監理。監理人員歸屬縣交通局管理,檢測設備由縣交通局提供。監理費用有項目法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農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橋涵等輔助設施建設工程要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一年,質量保證金為工程合同價的5%。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繳納,待工程驗收合格后,全額返還給繳納單位。
第四十條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上報,不得瞞報。
第四十一條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會監督和質量問題的舉報。
第九章工程驗收
第四十二條農村公路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立即提出書面申請,請求項目法人進行驗收。項目法人接到施工單位的報告后,應立即開展項目驗收的準備工作,分別報請市、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農村公路施工結束,未經驗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損失,有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已經提出申請,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驗收,應按合同規定,給施工單位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公路實現一次驗收,即交、竣工驗收合并進行,驗收經費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村公路中鄉、村道路的驗收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法人操辦具體事務;農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橋梁由市交通局組織驗收。
第四十五條農村公路可以鄉鎮為單位多個工程一起驗收。農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橋梁應單獨驗收。
第四十六條農村公路的驗收要按國家規定的辦法、程序、內容、格式進行,待省交通廳做出具體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與程序后,按省交通廳的規定進行。國家規定的驗收辦法、程序、內容、格式由縣交通局另文下達。
第四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規定由施工單位無償消除病害,直到合格為止;項目法人認為合格后,可申請管理部門再次驗收,如仍不合格,應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部門進行立案調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驗收合格者,項目法人應監督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切實負起責任,及時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設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各鄉鎮要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廉政制度,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加強廉政教育和監督,特別是重要人員的重點環節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現腐敗事故。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要與鄉鎮政府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廉政合同。
第五十條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設立廉政問題舉報箱及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后,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一條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防止事故的發生,避免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上報縣農村公路領導小組及安全局、不得瞞報。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勵
第五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計劃執行情況、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情況、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情況等方面進行考核,作為獎勵依據。
第五十四條對考核結果較好的鎮、鄉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并優先安排計劃項目,對表現突現的干部優先提拔、重用。對考核結果較差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暫緩或者取消計劃項目的安排。對在農村公路建設中不作為的責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相沖突的地方,以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