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講話
時間:2022-12-04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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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決定召開全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和全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促進全市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性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農村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新中國建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家和省的關心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各族人民艱苦奮斗,努力拼搏,新建了一大批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截止目前,已建成各類農村小型水利工程16萬多件,其中小型水源工程2395件,小型農業灌溉排澇工程15.5萬件,農村小型集中飲水工程5296件。這些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為抗旱減災,解決人畜飲水困難,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保證我市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產生了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2002年以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我市開始對29件國有小(一)型及其以上水利工程、15個水管單位進行改革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支持下,通過參改單位的積極努力,到2005年9月,15個水管單位的內部改革基本完成,在全省各州市中處于前列,得到了省水利廳的充分肯定。通過改革,理順了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了水管單位內部激勵約束機制;調整了過低的水價;成立用水戶協會管水用水;老百姓用水觀念得到進一步轉變,水管單位服務意識增強,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開展奠定了基礎。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和農村改革發展的深入,全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弊端日趨顯露,主要表現在:一是作為集體所有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由于管用分離,致使農民對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漠不關心,難以調動廣大農戶對工程維修、改造的積極性,嚴重影響到農村小型水利成果的鞏固與發展;二是經濟發展落后,集體經濟發展滯后,農戶和集體都拿不出更多的錢對小型水利設施進行維修整治,導致不少工程年久失修,效益日趨衰減,且有一些小型水利設施因垮漏嚴重而不能發揮效益;三是不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責任不落實,有水大家用,工程出了問題無人負責。在供水價格背離價值的情況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僅起不到保值增值作用,反而因其無資金維修造成管理工作難以維持;四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一些開始富裕起來的農戶迫切需要形成自己的水利固定資產,愿意出資購買或投資興修小型水利設施。目前,全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權責模糊、主體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減的狀況仍然突出,“國家管不了,集體管不好,農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較普遍,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發揮,極不適應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開展農村小型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近兩年來,各縣區積極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之路,涌現出一批以成立農民用水協會、承包經營、租賃、拍賣等形式的試點,成效明顯。明晰了2944件集中供水工程和131110個家庭水窖的所有權,調動了農民和社會各界投資辦水利的積極性;修復改造了一批閑置的水利設施,實現了水利資產的保值增值;強化了管理,提高了水利設施的利用率和農田灌溉、鄉鎮供水的保證率,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速了水利產業化進程。改革實踐表明,加快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符合黨的十七大精神,成為現階段我市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今年以來,總理、、回良玉副總理先后對水管體制改革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提出了在鞏固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礎上,將改革延伸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領域,規范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夯實農業發展基礎,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繁榮和農民增收,構建和諧新農村。省政府審時度勢,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云政發〔2009〕87號),并于9月1日在昆明召開了全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會議再次進行安排部署,為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
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就是要觸動水利工程的產權,重新確立權、責、利的關系。有利于推動水利部門職能的轉換;有利于加強水利工程的管護,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有利于吸納社會資金,拓寬水利資金社會化投入渠道,形成全民辦水利的良好氛圍;有利于轉變機制,深化改革,開創全市水利工作新局面,促進全市水利事業的全面發展;有利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繁榮。因此,全市各級各相關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進一步轉變觀念,統一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改革,認真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細化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進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明確任務,找準方向,扎實推進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工作思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明晰工程產權為核心,以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為前提,進一步放開建設權,出讓所有權或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組合,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參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發揮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努力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全市農業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目標任務: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務社會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使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得到明確,經營方式得到搞活,管理責任得到落實,安全運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逐步形成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同時,按照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力爭到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現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任務。
圍繞以上思路和目標,改革中,要把握好改革范圍、堅持五項原則、突出三大改革重點。
(一)把握好改革范圍。
改革的主要范圍為:一是灌溉面積在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機電井、欄河閘壩、輸水管道及直接為農田灌溉排水服務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是小(二)型水庫、小壩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是鄉(鎮)村集中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等。符合以上范圍標準的已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納入本次改革。符合改革范圍標準的新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也要按照改革要求在工程建設時就要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理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的工程管理體制。
(二)堅持五項原則。
在開展改革工作的同時,為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切實保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在工作開展過程中要始終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一是要堅持責權一致、有機統一的原則。要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
二是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宜包則包,宜賣則賣,宜租則租,宜股則股,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三是要堅持尊重民意、維護權益的原則。要通過廣泛征詢農民意見,實行民主決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好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和經營者積極性的關系。
四是要堅持政府扶持、民辦公助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的引導作用,處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農民投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及改革的關系。
五是要堅持統籌發展、持續利用的原則。要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水利發展和改革,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確保防洪、供水和生態環境安全,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關系。
(三)突出三大改革重點。
一是要明晰工程產權。改革成功的關鍵首先在于界定好工程的產權。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大體分為四個方面:第一,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農村水利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產權歸個人所有。第二,受益農戶較多的非經營性工程,產權屬用水合作組織或受益農戶。用水戶在自愿的基礎上,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對于聯戶或自然村興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實行聯戶經營或個人經營,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組,協商解決出工、出資及水費計收等事務;對于跨村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國家補助形成的資產歸合作組織所有。第三,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確定工程產權。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所有。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可由縣區人民政府委托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賣給個人經營。第四,經營性小型農村水利工程。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縣區人民政府授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按投資比例劃分,國有產權可由縣區人民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可由縣區人民政府委托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賣給個人經營。
二是要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讓工程得到更好的管理,實現更好的效益,管理運行機制轉換得科學與否,直接影響到改革的成敗。轉換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運行機制可歸結為六類:第一類是用水合作組織。用水合作組織可以自己經營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術知識、生產經驗和經營管理能力的人經營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并受其監督。第二類是承包。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進行經營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組織內部成員,也可以是外部人員或組織。第三類是租賃。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租人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并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必須經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與新的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四類是股份合作。按照有關規定,資產評估立項及評估結果備案工作完成后,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參與經營管理。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可以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作為股份參股,共同擁有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的維修改造。第五類是拍賣。將國有或集體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競爭,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最終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根據工程設施的資產結構和功能,對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只能拍賣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第六類是委托管理。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將工程委托村民小組、用水合作組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管理。
需要強調的是,產權明晰后,在管理運行中,工程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從防汛抗旱調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別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須確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收益。
三是要健全配套政策。配套政策是改革的重要支撐,政策健全情況如何,直接關系到改革的推進和成果的鞏固。為使改革順利開展,應健全相應的配套政策:首先,保護支持改革主體。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等形式經營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和收益權。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買斷或投資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并可繼承和轉讓。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同樣享有獲得國家資金補助等有關優惠政策扶持的權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和遵守水資源合理開發保護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多種經營。對社會團體、法人、個人投資修建工程的,各級有關部門可采取“民辦公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其次,嚴格執行水價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價格,要嚴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05〕170號)及云南省水價改革的有關規定,在縣區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縣區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按程序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和物價部門按規定批準后執行。用水戶應依法遵守批準的水價方案和水費計收管理辦法。最后,切實管好回收資金。通過改革所回收的資金,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項目,要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監督。國有工程改革回收資金要作為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納入縣區財政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投入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改造。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有序開展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不僅關系到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也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同時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各相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實踐科學發展觀的一件大事來抓。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聯系副秘書長和市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扶貧辦、煙辦、煙草專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成員的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縣、鄉兩級也要分別成立相應機構,明確政府分管領導為責任人,安排專人負責具體工作。各縣區要將此項改革任務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通過簽訂責任狀,明確目標責任,嚴格獎懲,形成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小型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組建工作組深入到各地指導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市、縣區財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于農村小型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涉及到農村千家萬戶的利益。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墻報以及召開群眾會等各種方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全市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的積極性,營造好農村小型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工作深入人心,使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在全市范圍內掀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高潮,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簡報,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促使全市改革工作整體向前邁進。
(三)明確時限,全面推開。
為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各地要采取先點后面,先易后難,規范運作,全面實施的方法,認真制定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具體時間安排,確保按時完成改革任務。整個改革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準備工作階段)。2009年9月底前,各縣區成立農村小型水利體制改革機構,明確人員、職責、任務,制定改革配套文件,著手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和試點改革工作。第二階段(調查摸底階段)。2009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現狀,完成資產評估,確定工程產權,要通過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制定完成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舉行培訓,使參與改革工作的成員掌握工作方法及工作步驟。第三階段(全面推進階段)。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底,基本完成全市農村小型水利管理體制改革任務。在改革期內,每年完成的比例分別為:2009年10%,2010年60%,2011年30%。第四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11年10月至12月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驗收。2012年1月至6月全面接受省級考核。
(四)加強協作,合力推進。
各級政府要深入開展調研,及時了解和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不斷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典型帶動,全面、穩步、深入推動改革。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服務,密切配合,從資金、土地、農業、林業、稅收、工商、物價、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優惠政策,做好“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搭建招商引資平臺,拓寬融資渠道,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和扶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改革,確保各項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同志們,由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較為繁雜,工作量大,時間緊迫,任務較為艱巨,我們一定要進一步增強創新意識,按照已經明確的工作思路和目標,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努力工作,銳意進取,扎實推進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