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中藥材協會章程
時間:2022-06-29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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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西吉縣中藥材協會
[-找文章到網]第二條:本會是西吉縣中藥材種植業民間性社會團體,由中藥材經營企業及種植業農民自愿結成,屬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圍繞中藥材產業發展,開展服務。服務社會,服務千萬戶。以科技為支撐,以市場為導向,以農民需求為出發點,幫助農民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調整種植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為使我縣特色種植中藥材向產業化發展,使農民能大膽的種植,精心的管理,產品能放心賣出去,形成“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啟動我縣中藥材市場。使西吉縣地道中藥材產品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第四條:本會接受西吉縣農牧局業務指導,同時接受西吉縣民政局社團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本會的住址:西吉縣城東關路南52號西吉縣興達中藥材貿易有限公司辦公樓掛牌辦公(暫定)。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教育本會會員自覺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職責。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愿,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組織本會會員之間,及對外與有關事業、企業單位之間進行經濟技術,貿易的交流與協作,承辦黨政機關委托的任務。及時為農戶、企業提供人才培訓、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團體會員
1、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和民辦事業單位;
2、國家編制內的經濟、技術、科研事業單位;
3、農產品加工各行各業協會、聯誼會、研究會等;
(二)個人會員:中藥材加工業、種植大戶、營銷大戶、企業家、職工,科技人員。
(三)特邀會員:本會根據需要,邀請關心和支持中藥材產業化民發展的行政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為本會特邀會員,并推舉擔任常任理事和名譽職務。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服從本會的管理,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在本行業生產經營中做出一定貢獻和在本行業技術、學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經鄉村、業務主管部門或2個以上企業法人推薦,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一)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理事大會)。會員大會(或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經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每屆三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經有2/3以上事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要到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本條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經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如不能到會可采取通訊聯系),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組織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理日常工作;
(二)負責組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定的具體事項;
(三)為企業做好具體服務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資;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標準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人每年200元,個人會員每人每年10元,團體會員每人每年50元。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秘書處設立會計、出納人員。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和中藥材產業的民展。
第三十條:本會的財務狀況必須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中藥財產業。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輸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