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時間:2022-10-29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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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引言
公司的演進與產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從商人基爾特組織到康孟達到現代意義的公司產生,經歷了幾個世紀的發展。其獨立人格的產生與完善也是如此,由分散的個人人格到數人聚集而成的團體人格是與公司的發展完全同步的。也正是因為公司的獨立人格特性才得以使公司這種組織形式在世界經濟領域內存在和發展。然而其有限責任的弊端與漏洞也使人們漸漸意識到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為社會正義和公平而犧牲某一特定法律關系中法人的獨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便由此產生了。本文試圖從這一制度產生的背景、適用條件、存在類型及對我國公司實務操作的借鑒意義等角度挖掘其背后的理論基礎,以利于我國公司立法的完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
一、法人人格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一法律規定揭示了法人人格的概念,也即法人人格就是法人的法律地位,是法人這種社會組織的人格化。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與股東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一旦依法設立便是一個獨立于其股東的法人組織,具有獨立的人格,而不是公司股東人格的延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所擁有的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分離且相互獨立。
公司獨立人格的發展與公司存在與發展的規模有密切聯系的,即與公司資本不可分割。在小農經濟時代,小規模的作坊式經營足以滿足個人及簡單的市場需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進入資本主義時期以后,生產力的發展使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形成資本雄厚的大規模的企業或企業聯合,它們因在競爭中處于優勢而獲得生存。從個人聯合到資本的聯合就邁出了公司發展具有決定意義的一步。隨之由分散的個人人格到數人及資本的聚集而成的團體人格的演變使得公司獨立人格得以確立。
公司獨立人格最早產生于英國1897年薩洛蒙訴薩洛蒙有限公司(Salomonv.A.Salomonco.)案。在英美法系國家之中,學者們往往將公司的獨立人格形象的稱之為罩在公司頭上的“面紗”(Theveilofthecorporation),這層面紗將公司的人格與組成公司的股東的人格相區別并加以分離,使公司股東基于此而不受公司債權人的直接追索。之后英國法中確立了現代公司的“三大原則”:有限責任原則、合股原則、法人資格原則。其中對公司法人資格原則作了若干具體規定:“(一)公司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其成員(股東)而獨立存在的經濟實體,他不因其設立人的成員或經理的死亡而終止,它的生命具有相對持久性;(二)他可以以法人名義起訴其中的任何成員,也可以被其中的任何成員作為法人起訴;(三)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出資者提供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所有財產享有所有權。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使得公司的設立人股東可以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降低了投資風險,能夠實現法人人格獨立的效益與正義價值,因而公司在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論
隨著公司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往往呈現為一柄雙刃劍:公司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分離,以及股東的有限責任使獨立人格的價值得以實現,但有限責任的絕對化又使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特別是不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人制度的適用只有在和整個法律制度的目標不相矛盾時才是值得考慮的。”為此各國都在試圖對法人的獨立人格進行修正以彌補其不足。于是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于十九世紀末首先在美國產生,并被形象的稱之為刺破公司面紗(PiecingtheCorporationVeil):
一般情況下法人對公司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人格猶如一層面紗把股東和債權人分開,債權人不能穿越法人面紗,追索法人背后的出資人的責任;但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根據特定的事由,法官可以個案否認公司和股東的獨立人格,揭開這層面紗,責令隱藏在法人之后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在大陸法系的有些國家也稱之為直索。
“揭開公司面紗”理論首先在美國產生,這與美國的司法制度,尤其是美國的公司法制度有密切聯系。我們知道美國公司法中規定有靈活的資本原則,實行的是授權資本制,也就是由公司的章程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即所謂的授權資本,但股東不一定要全部認購。確切的說是它僅構成一個上限,在此限度內,公司可為籌集更多的資本而發行股票,但不必修改章程。尤其是“自七十年代美國各州逐漸取消最低資本限額以來,只要有一分錢就可以成立一家公司,在保留最低資本限額的州里,只要發行$1000股票就可以合法的營業。這就在法律上為股東濫用法人人格留下了余地,而美國公司制度的發展和判例法傳統成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產生的土壤。
在此理論產生之后,有的學者將其稱之為“不幸的和后患無窮的制度”,可以據此剝奪公司的獨立的法人人格。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象美國這種判例法國家,雖然成文法典不是其主要法律淵源,不能從立法上象大陸法系國家一樣禁止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行為,但判例更具有其靈活性和一定的立法功能,可以彌補成文法典存在的不足,從而適應變化著的經濟生活。況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否認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合理性、真實性,相反正是在承認公司作為法人一般具有獨立于法人人格,以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為前提。如美國首創此理論的法官Sanborn在其判例中指出“就一般規則而言公司應被看作法人而且具有獨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出現;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作為損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為合法化、保護欺詐或作為犯罪抗辯的工具,那么法律應當將公司視為無權利能力的數人組合體。”因此其性質只能是作為公司法人資格或公司獨立性原則的例外,整體上仍然承認公司取得的法人資格的合法有效,并不當然導致法人人格的消滅。
從揭開法人面紗直索背后的股東責任的角度講,此理論是民法中法人特殊的有限責任向自然人無限責任的回復,是對股東的一種監督與制約。
日本學者鴻常夫評說法人格否認理論的本質時說:“所謂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當認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的獨立性違反了正義、平衡的理念時,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的加以利用時,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認為它作為法人存在的同時,針對特定事例,否認法人格的機能,以保障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一視同仁的地位。”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的本質特征有以下幾個:
1、此理論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公平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是此理論的價值取向。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是尋求利益與風險、成功與失敗的最佳結合點,因此有限責任和獨立人格足以實現投資者與債權人間利益平衡。但若投資者濫用法人人格取得法外利益則勢必損害債權人利益,打破原已建立的和諧、有序的社會正義與公平的秩序。因此就有必要從法律上予以調整。針對這些具體情形,人們選擇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2、此理論的適用僅是否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法人人格,而不及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法人人格。也就是說它是對“人”而非對“世”的。前面我們已經講過,它僅是對法人人格的修正和補充,并不導致法人人格的消滅。德國最高法院反復強調法人人格的重要性:“不應該使我們輕率的和毫不限制的忽略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也就是說承認法人的獨立人格是此理論使用的前提。美國學者菲力普和希拉姆伯格論述說“法人人格否認意味著在法人豎起來的有限責任之墻上被鉆了一個孔;但對于被鉆孔之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這堵墻依然矗立著。”
3、追究法人人格濫用者的法律責任,在個案中否認公司與股東人格的獨立性,將其視為一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美國著名公司法專家高爾(Gower)在其《公司法原理》中談到揭開公司面紗時曾指出“法律要么繞道公司獨立人格的背后直接找到公司的個體成員,要么忽略關聯的公司中各個公司的獨立人格而視之為經濟統一體”。
4、此理論適用上極其嚴格的限制。與盛行的法人人格否認學說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各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法人人格的否認都一貫采取相對謹慎的態度,在尊重法人獨立人格的基礎上僅把其適用視為一種例外。英國“在適用法人人格否認上較為謹慎和保守”,在德國法中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股東才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不是醫治“公司百病”的“萬能藥”,不可亂套濫用。
“揭開公司面紗”理論是在美國判例法中產生的,判例并沒有嚴格的統一的標準和適用條件,而且在不同的案例中,不同的法官根據不同的事由對個案的裁判也會不同。但根據創制此法理的判例以及英法德日等國家法官在適用此原則時的理論基礎,一般來說其適用的標準是:
(1)股東的行為表明他們在進行活動時從未對公司實體的獨立性加以考慮,并且
(2)一旦法院不否認公司實體將導致不公平。
而美國法院在判定是否揭去法人面紗時的標準是:“法人性的確認是否會導致與法人的概念及立法政策相悖的不公正或不理想的結果。”
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中此理論的適用條件也是各不相同,學者中也有多種看法。有的認為1、有外在控制關系存在2、外在控制使公司喪失獨立性或在某種業務上不能自由決策3、利用所控公司進行規避法律和逃避契約義務4、公司人格的濫用行為給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實際損害5、適用相應實定法以難以救濟公司人格被濫用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害。
有的認為采三要件說:1、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且取得獨立人格式,2、公司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3、公司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客觀上損害他人及社會利益。我們認為,公司合法成立與取得法人人格是此法理適用的法律前提而不應當歸入條件;各種具體的情形也不應當歸入到適用條件里。因此,我們認為從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角度講以下條件較為合適:1、主體是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2、股東進行了濫用控制權的行為。也就是將公司的獨立人格當作其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當作逃避法律追究的擋箭牌3、公司人格濫用行為給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如果其濫用行為情節不足以危及到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沒有必要否認公司法給予的、對公司法人格的保護4、相關的實定法不足補救公司法人格濫用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公司人格否認理論“作為一種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導致的不公平事實進行事后規制的手段,應當是在實定法已無法完全救濟受損當事人利益時,為了公平、正義之永恒價值目標的實現,配合各種實定法而運用于不同的具體場合,從而發揮著任何單一法律調整都難以達到的最佳效果”。
對于何種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各國都有不同規定。在美國既然要剝奪公司法給予股東的保護,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法庭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根據各州的判例法,以下是法庭在刺穿公司面紗時最常用的理由:
(1)制止“欺詐行為”(Fraud)
(2)制止“非法行為”(Illegality)
(3)制止“虛偽陳述”(Misrepresentation)
(4)達到公平(Equity)的目的
英國公司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理論1、股東故意混淆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2、公司的高級職員非以公司名義從事活動(第108條)3、公司股東人數降至法定限制以下公司繼續經營滿六個月(第31條)4、貿易部在依法調查公司狀況時提出申請。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2條則規定:當股東降至一人時或濫用權利時,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公司部分成員未能繳付應付股款時,公司全部股東都得對公司資本欠缺承擔責任。
德國的判例學說則認為,當濫用法人人格以規避法律、違反契約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時,應當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
日本則認為“在法人人格完全淪為空殼的場合,或者在為回避法律的適用而濫用的場合,若肯定法人人格不合于法人人格成立的本來目的則應當否認法人人格。”
統觀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理論的外國立法、司法時,此理論更多的適用于以下場合:1、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法律:主要是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時候,如勞動法中,稅法中以及行政法中,規定公司法人負有某一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但公司卻利用其獨立人格規避此種義務的履行。如企業掛靠經營行為。個人企業或合伙企業掛靠的集體或全民性質的企業以規避法律,享受各種優惠,虧損時以其具有公司人格為由逃避無限責任;公司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還有如利用避稅港逃避稅收等,僅是利用公司人格規避法律,尤其是強行法的情況。
2、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契約義務或其他債務:此種情況主要是利用法人獨立人格,通過利用欺詐、虛偽陳述等不誠實的行為降低自身風險,或利用多個公司人格避免法人財產被強制執行,侵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情形較典型的有:公司資本不足、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實為一家公司、企業抽逃出資脫殼經營等行為。
3、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負社會責任的行為。如環境污染等我們認為應當從法人人格否認的角度,強化股東責任的方式,從整體上確保社會的進步。
當然并不是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可心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這主要有兩個例外:
一是為避免契約對方先行違約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而規避合同義務的行為不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強美國Berryv.OidSouthEngravingco.一案便是此種情況的典型案例,被告的行為是自我救濟,如果法院否認原告公司法人人格則對被告極為不公平,故不能適用這一法理。
二是股東出于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股東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一旦選擇以公司形式經營,就必須承受公司作為法律上獨立主體所帶來的利益(如減少投資風險)和因此產生的不利益(如責任負擔)。基于公平正義,利益與不利益應當是統一的。也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以平衡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為圭臬,而不能用于保護股東利益,不能為股東自己利益而主張法人人格否認。”典型的美國案例是Goldbergv.Friedman案。
就法人人格否認的效力來講,主要有以下三點:
1、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僅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發生效力,因而與公司破產以及解散等導致公司人格完全消滅的情形截然不同。它僅針對特定的案件中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不溯及既往,也不延及將來,至于何時適用,如何適用我們不再重復。
2、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僅是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特定當事人發生效力。并不否認其他當事人之間行為的效力。但哪些有控制權的股東濫用法人人格與哪些第三者發生行為又是不確定的。只要發生以上事由,法官就可以考慮適用此法理。
3、法人人格否認法理僅在實體法上被承認,而在訴訟法上卻不認為其有直接的效力。也就是說僅是作為法官裁判的依據,在實踐中應當按照什么樣的程序進行審理裁判,卻沒有規定甚至涉及。但一般認為沒有特別的訴訟程序予以適用,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不直接發生影響。
4、此法理的地域效力要看各個國家的規定或適用情況。不過象傳統的法律淵源一樣,大陸法系國家更傾向于規定到成文法當中,在全國適用。如瑞典。英美法系則是因判例的適用范圍而有所差別。但一個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并移植此法理在本國的適用,以完善本國的公司立法,規范公司的運作。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之借鑒
在我國由于很長一段時間里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完全計劃型企業占主導地位,公司立法起步較晚,許多原則和制度有待于更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也不例外,在確立我國法人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后規范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司法》中均不見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規定,《企業破產法》中因破產而導致對法人人格的否認不是對法人人格的否認,而是法人人格的消滅。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的內容已確立了我國法人人格的否認制度。但畢竟尚為明確提出且沒有更多的具體的規定和解釋,因此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在現實中大量的一人公司、皮包公司存在,擾亂了社會的經濟秩序。因此研究英美法系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確立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備的公司法,加之各部門受部門利益的驅使,在我國很難找到一家從嚴格意義上講符合公司法的公司,因此公司人格被濫用的險象環生。如:公司注冊資本不實而騙取法人登記或登記之后抽逃出資,形成大量的皮包公司或脫殼經營公司;再如前邊提及的企業掛靠經營行為,其中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形成一種特殊的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黨政機關辦企業。
黨政機關辦企業一般是在各級黨政機關甚或是軍隊、權力機關的直接支配下成立公司,名義上是獨立經營,實質是黨政機關的附屬物,沒有經營管理權,但黨政機關卻給予各方面的特權,進行錢權交易,以牟取自身利益。一旦公司破產,他們便一走了之,以公司具有獨立人格為由脫逃責任,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縱深進行,在企業清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己于1987年作出的批復中指出: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或公司的呈報單位應就不足之額承擔清償責任。這實質上就是行政性公司的否認。
在我國出現的另一種典型情形是母子公司問題。曾一階段我國大量興辦集團公司,許多公司成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集團公司或通過控股或通過控制人事關系,完全控制子公司,致使其喪失自主權,并利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規避法律,謀取利益,在必要時便使子公司破產以逃避債務。因此我們應當從母子公司的股東關系,資產是否分離,業務是否獨立等角度判斷是否在特定情形下否認子公司的獨立人格,由母公司承擔責任。
新公司法的頒布使我國的公司運作走上正規,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要求,但卻未對公司人格否認作出相應規定。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僅僅強調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和高新技術公司問題,依然沒有涉及此法理。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
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尤其是公司制度發展的現狀,我們認為要在我國確立公司人格否認理論,應當作好以下工作:
1、完善我國現有的公司法,強化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三原則以及公司資本最低限額制度,以加強股東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和對轉讓股份的限制。這樣可以從公司成立之初就不留有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余地,同時加強監事會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察力度。
2、在《公司法》、《破產法》等單行法中規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般性條款,同時放寬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應付變化著的經濟發展。為保證其效力可以以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的形式出現。
3、更加注重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及禁止權利之濫用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依據。在將來的統一民法曲中可以采用列舉式加原則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加以規定,以加強操作性以及適用各種形勢的變化。
4、在民事訴訟法中和專門解釋中規定提起法人人格否認的特別程序。我們認為主要應體現以下內容:①受害人要明確以何種理由提起訴訟②受害人必須就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③否認公司人格之后責任負擔作為法院支持受害人請求的當然內容予以裁判,而受害人不必再次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審理。
四、結語
公司人格否認法理是公司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法人人格的確立、法人人格的消滅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以一種法律認可的制度去規避或調整另一種同樣被法律認可的制度,以修正和平衡發生傾斜的法律天平”。在我國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可以糾正單純強調公司的盈利性過度注重公司經濟價值的錯誤傾向,規范公司行為,平衡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偏向和被異化。當然,我們應認真分析因素,嚴格把握其適用標準,從而更好的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①為論述的方便,本文的法人僅指公司法人
李慶《公司獨立人格的法律思考》現代法學1999-3期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頁
胡果威《美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李慶《公司獨立人格的法律思考》現代法學1999-3期
轉引自孔祥俊《從公司脫殼逃債看公司人格的雙重性》人民法院報1999-2-6
轉引自南振興、郭東科《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學研究1997-2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20卷第4頁第26卷第31頁
陳現杰《公司人格否認法理評述》外國法譯評1996-3
南振興、郭東科《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學研究1997-2
同上
趙信忠《對我國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質疑》河北法學1999-4
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359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郭富清《論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理論基礎及適用條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1
孫文楨李衛剛《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研究》10頁經濟與法1999-1
朱慈蘊《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適用條件》中國法學1998-5
胡果威《美國公司法》84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359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同上361頁
詳見余輝《論法人人格否認》69頁江西師范大學學報1999-3
孫文楨李衛剛《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研究》10頁經濟與法1999-1
詳見南振興郭登科《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學研究1997-2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7年4期21頁
詳見《新法規月刊》2000-3期第3頁
郭載宇《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歸責問題淺析》當代法學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