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司法監督 促進公正司法

時間:2022-07-21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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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司法監督 促進公正司法

司法監督是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人大司法監督,有利于整個人大監督工作的開展,是促進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徑和手段。近年來,我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依法對司法機關開展各項監督工作,有效促進了公正司法、執法為民。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是在監督內容上缺乏對司法辦案人員的監督;在監督方式上缺乏運用剛性監督手段;在監督程序上缺乏具體、規范性要求;在監督力量上缺乏專業人才。為此,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探索司法監督工作的新途徑,增強監督實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一、加強對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的監督

加強對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的監督,就是要實現人大監督權和任免權的有機結合,達到既監督事,又監督人的目的,解決任后監督不力的問題。

(一)建立法官、檢察官辦案情況跟蹤監督制度。每年度選擇一批從事一線辦案的法官和檢察官進行重點監督。監督內容可包括辦案數量、辦案質量和社會各界的反映等方面。每半年檢查一次,年終綜合檢查情況,提出意見反饋給司法機關。

(二)建立常委會領導約見司法辦案人員談話制度。一種是鼓勵型談話。即對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兩院”人員,在任命通過后,由常委會領導與他們進行個別或集體談話,提出要求,鼓勵其以后更好地履行職責。一種是警示型談話。對在一年內辦理的案件多宗被人大代表或人民群眾投訴、被改判或發回重審數量較多的“兩院”人員,由常委會領導對其進行談話,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三)建立對司法人員的任前公示制度。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人大常委會要做好擬任命人員的把關。對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人員,任命前由人大常委會將擬任職務等相關情況在媒體公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督促司法機關健全和落實內部監督管理考核機制

運用內部監督制度管人管事,對促進公正司法起著重要作用。人大常委會要督促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度,盡快建立司法辦案人員績效綜合考評制度,對司法辦案人員的政治思想、辦案數量、辦案質量、作風紀律等進行量化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常委會任命司法人員的依據之一。同時,要加強對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檢查,督促其內部監督制度的落實,防止和減少司法不公現象的發生。

三、充分運用好法律賦予的各種監督手段

運用好法律賦予的各種監督手段,是加大司法監督力度,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司法監督工作,除了采取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視察、調研等常用方式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適時適度采用質詢、詢問、罷免職務、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律賦予的剛性手段,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四、整合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為增強司法監督實效,要在發揮人大代表監督主體作用的前提下,科學整合社會監督力量,形成監督合力。

(一)建立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制度。為發揮人大代表對司法監督的作用,每年組織部分人大代表若干次參加庭審旁聽。庭審后,將人大代表就法官、檢察官執行庭審程序、駕馭庭審能力和司法禮儀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反饋給司法機關。

(二)督促檢察機關認真履行職能,開展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人大常委會每年要對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促使其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促進“一府兩院”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三)適時召開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司法監督的需要,適時召開包括人大代表、律師、企業等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他們對“兩院”工作和司法辦案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五、建立專家咨詢制度

司法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實踐性,從目前人大常委會的現實情況看,要真正實現人大司法監督的目的,無論從人力上還是專業素質上都比較欠缺,需要借助外部力量的專業優勢,進一步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建議聘請知名專家、學者、教授、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為人大開展司法監督提供專業性意見建議,增強人大司法監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