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落實國有企業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會議的講話

時間:2022-04-14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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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局落實國有企業廉潔自律七項要求會議的講話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要充分認識和理解中央紀委頒布“七項要求”及《解釋》的重要意義;要認真學習和把握“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基本內容和紀律規定;要堅決貫徹和落實“七項要求”及《解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其中,主要內容包括: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也是我們黨執政的經濟基礎。“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中央和中央紀委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進一步深化、“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新時期強化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的重要舉措、“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促進國有經濟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深化懲防體系建設,整體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內在要求。在中央紀委提出的“七項要求”中,既有以前已經提出過、這次再次強調的內容,關于“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關于“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關于“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關于“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關于“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關于“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關于“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貫徹落實好“七項要求”及《解釋》,是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件大事。一是學習貫徹要到位;二是自查整改要到位;三是執行紀律要到位。具體材料請詳見:

今天,市政府在這里召開全市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工作會議,目的就是按照中央紀委和省紀委要求,認真學習貫徹中央紀委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七項要求”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根據省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會議精神,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要充分認識和理解中央紀委頒布“七項要求”及《解釋》的重要意義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也是我們黨執政的經濟基礎。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對于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和中央紀委高度重視國有企業的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高度重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從業工作。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制定出臺,就是中央紀委從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最新發展出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的新要求。貫徹落實好“七項要求”和《解釋》,對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的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穩定地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中央和中央紀委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進一步深化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一直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作為加強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個重點來抓。從1995年開始,幾乎每次中紀委全會都會根據新的形勢,對國企領導干部作出廉潔自律的規定。近十余年來,針對易發多發的問題,中紀委全會已作出了21項規定,共計28個不準和不得。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紀委相繼頒布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意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這項規定,中央紀委目前正在修訂之中),進一步規范了國企領導人員的從業行為。在今年年初召開的十七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又提出了“七項要求”或者說“七個不準”。隨后,中央紀委又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充分體現了中央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高度重視,也體現了這項工作在不斷地向前推進。

(二)“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新時期強化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的重要舉措

這些年,國有企業在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注重改革和制度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當前新形勢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廉潔行為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斷變化,一些領導人員采用邊緣的、間接的和隱蔽的方式來規避法紀的約束,如有的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有的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有的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等。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予以制止,將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動搖我們黨執政的經濟基礎。因此,中央紀委提出“七項要求”并出臺《解釋》,非常及時和必要,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三)“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促進國有經濟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

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如何確保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家賦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神圣職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不廉潔或腐敗行為,不僅給其本人造成傷害,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還會嚴重挫傷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削弱企業的凝聚力,阻礙企業的發展和壯大。因此,“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既體現了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關心愛護,體現了監督關口前移,做到早打招呼、早提醒,把存在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促使存在這些違規行為的領導人員能夠自覺地糾正錯誤,在復雜的市場競爭環境中能夠準確把握政策和法規,嚴格用好國家授予的經營權力,增強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四)“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出臺,是深化懲防體系建設,整體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內在要求

從全局來講,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是黨的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是整個領導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建設,有利于形成黨的反腐倡廉建設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有鑒于此,無論是中央、省委,還是市委,都非常重視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像前段時間出臺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省委下發的《浙江省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實施辦法》,市委下發的《溫州市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實施細則》都把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懲防體系的構建和落實,需要具體的措施。“七項要求”由于抓住了當前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突出問題,也抓住了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因此,落實好“七項要求”和《解釋》,是推進懲防體系建設、深化源頭治理的內在要求,有利于從整體上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二、要認真學習和把握“七項要求”及《解釋》的基本內容和紀律規定

在中央紀委提出的“七項要求”中,既有以前已經提出過、這次再次強調的內容,也有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來的新要求、作出的新規定,應該說針對性、時效性、政策性都很強。特別是《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黨紀處分的依據,為“七項要求”的落實提供了紀律保障。對此,國有企業的每一位領導人員都要認真學習領會。下面,我對“七項要求”及《解釋》的相關內容分別作一解讀,與大家一起學習。

(一)關于“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這里主要涉及兩個概念,分別是同業經營和關聯交易。

1、關于同業經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根據公司法規定,結合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實際,中紀委的《解釋》具體列舉了違反該要求的三種具體表現形式,即(1)本人經營或者為特定關系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相同或者有競爭關系的業務;(2)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屬于本企業的商業機會;(3)利用本企業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資質、品牌或者商業信譽,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中紀委的《解釋》明確,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關于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往往會導致不公平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企業的關聯方是指以下十類情形:(1)該企業的母公司;(2)該企業的子公司;(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影響的其他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關聯交易未必都是違法的、有害的。如果交易信息和條件是公開、公平的,非關聯方參與交易的機會是平等的,交易即是合法的。因此,本項要求針對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關聯交易為手段,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利,實質上是防止以權謀私。《解釋》規定了關聯交易違紀行為的幾種具體表現形式:(1)與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3)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或者以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4)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企業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轉嫁風險;(5)不按照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由于僅僅根據關聯交易的幾種表現形式,難以確定應當適用的具體條款,因此,《解釋》根據違紀性質,明確規定按照“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這類違紀問題的兜底條款處理,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關聯交易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關于“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對于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以往的規定只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而本項要求強調了“不準相互為對方”,從而對這種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解釋》第五條對“提供便利條件”的解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定以及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這次中紀委的《解釋》確定了以下幾種違紀表現形式:(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提供服務或者相互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提供服務;(3)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4)向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提供本企業的商業機會或者商業秘密;(5)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管理的單位拆借資金、提供擔保或者承擔風險;(6)通過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或者控制中標結果等方式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中標。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了對為親友非法牟利違紀行為的處分。因此,《解釋》規定,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關于“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資產整合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包括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托管資產、受贈資產等。國有企業改制、并購、重組都涉及資產整合。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他們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并愿意按照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

本項要求針對新形勢下腐敗易發、多發的環節,禁止以權謀私行為。《解釋》具體列舉了企業資產整合和引入戰略投資者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典型違紀式,如受賄、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失職瀆職等,并根據這些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確定適用的處分條款,即規定:在企業重組改制、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非法處置國有資產權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隱匿、截留、轉移國有資產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以經濟補償金、企業年金、商業保險等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謀求業績,編造或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關于“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

強調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是因為這幾種行為會導致企業經營風險加劇,如果不嚴格決策程序,就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解釋》分別對三種行為確定了適用的處分條款,即規定:擅自以企業資產抵押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擅自以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擅自將企業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他人管理投資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關于“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并購是指兼并和收購。兼并是指兩家或者多家獨立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

重組是指企業的公司化改制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以及企業內部的主要資源和業務的重新組合。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證券。

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解釋》根據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何種活動以及是否索取或收受財物,確定了三種情形,并分別使用《黨紀處分條例》不同條款,即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六)關于“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專門強調財務報告問題,是考慮到財務報告是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其質量直接關系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作用十分重要。

因此,《解釋》規定,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七)關于“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當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和職務消費方面存在的不廉潔行為在實踐中較為突出,職工群眾反映比較強烈。《解釋》分別對三種行為確定了適用的處分條款,即違反規定自行決定本級領導人員薪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違反規定濫發補貼和獎金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要堅決貫徹和落實“七項要求”及《解釋》

貫徹落實好“七項要求”及《解釋》,是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件大事。全市各國有企業要著眼于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著眼于改進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把全面落實“七項要求”及《解釋》作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任務來抓,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確保企業健康順利地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剛才,市國資委主任蔡永進同志通報了前階段市屬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七項要求”的工作情況,并著重就下階段如何抓好落實工作提出了很明確的要求,我表示贊同和支持。要強調的是,大家務必按照中央紀委和省紀委的要求,以及市紀委和市國資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的通知》文件精神,堅決推進下階段貫徹落實“七項要求”及《解釋》工作。概括地說,要做到“三個到位”:

一是學習貫徹要到位。為使國企的每一位領導人員和中層干部都了解和把握“七項要求”及《解釋》的精神,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落實“七項要求”及《解釋》有關工作的領導,把落實“七項要求”及《解釋》作為企業黨風建設的重點內容,建立領導責任制和必要的工作機制。同時,要對企業易發多發以及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梳理,結合國企案例的剖析,分析制度和機制上的漏洞,健全規章制度,要將“七項要求”細化為企業的內部規定,嚴格執行。原溫化總廠副廠長張建國,因涉嫌受賄等問題于今年6月11日被市紀委立案調查,7月3日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一起發生在我市的國企領導人違紀違法案件、還有房地產公司的林增國案件,都可作為反面典型在學習貫徹“七項要求”及《解釋》過程中很好地利用一下。

二是自查整改要到位。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都要對照“七項要求”進行自查自糾,要以對組織、對自己負責的態度,逐條對照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落實。市屬國有企業大部分進行了自查,有的已提出整改措施進行自糾。各監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好下屬企業的自查自糾工作,督促整改到位。要著重解決好國企領導人員投資持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是執行紀律要到位。在貫徹落實“七項要求”和《解釋》過程中,要堅持執行紀律寬嚴相濟的原則,即有問題能自查自糾的,對事不對人,可不追究個人的責任;有問題不自查自糾的,既對事也對人,要追究個人的責任。在此重申,對問題嚴重而又不查不改,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按照中央紀委《解釋》的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