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會議上的講話
時間:2022-09-29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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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同志作了重要講話,對行政許可法的重大意義作了全面、深刻的闡述,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作了全面部署,對如何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講話很深刻、很全面,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下面,我根據建敏同志的重要講話精神,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進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講幾點具體意見。
一、充分認識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對政府工作產生的重大影響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行政許可的費用、對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對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加快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
行政許可法通過確立行政許可的立法政策,嚴格限制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規定了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系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關系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對防止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都具有重要作用。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強化市場的統一性,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任務。行政許可法通過對行政許可權作出規定,相對集中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外,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地方不得設定有關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不得通過設定許可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這些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狀況,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社會信用建設,政府守信尤為重要。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明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要求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要保持穩定,不得擅自撤銷和變更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給老百姓以明確的預期;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改變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補償。這對增強行政機關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有力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對行政機關來說,行使權力的過程,也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權力與責任是統一的,享有多大的權力,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申請該受理的不受理,該予以行政許可的不予行政許可,不該予以行政許可的亂予行政許可,只許可不監督以及監督不力的行為,都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對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強化政府責任,提高政府責任意識,盡心盡職履行職責,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機關向社會公開行政管理運作的過程,包括行政管理的主體、依據、內容、過程以及結果,使公眾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和設定行政許可聽取意見制度,實施行政許可的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制度、不予行政許可的說明理由制度以及聽證制度,監督檢查中的舉報投訴制度等,有利于保障公民對行政管理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管理,促進政府嚴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促進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進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要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管、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后監督檢查加強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改變經濟社會事務中一出現問題就求助于行政許可來管理的現狀,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改變管理方式,創新管理機制。
行政許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規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制度和程序,簡便、快捷的行政許可審查程序,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辦理行政許可的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將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行政許可法通過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事前公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申請人可以不到現場而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并對行政許可事項相應采取招標拍賣、統一考試、實地檢測等方式作出決定,增加透明度,減少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之間的私下接觸,有利于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濫用權力,增強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透明度。
行政許可法通過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費,實施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確保權力與利益脫鉤;通過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全過程各個環節的嚴格監控,有利于預防和制止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設租”、“尋租”,從源頭上、制度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二、準確把握行政許可法確立的重要制度
行政許可法針對現行行政許可存在的問題,總結實踐經驗、特別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經驗,參考、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按照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總體思路,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確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制度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它屬于立法行為的范疇。行政許可的設定問題,是行政許可法制定過程中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通過什么形式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哪些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經反復研究論證,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行政許可設定范圍不清、設定權限不明確的問題,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⒈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明確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是行政許可法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所謂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就是在立法上什么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么事項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則設定行政許可。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妥善處理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系,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機制的關系,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行政許可方式與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關系等。對此,行政許可法從三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一般原則。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一般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規律,是事物發展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是經濟和社會充滿活力、特別是創造力的直接動因。行政許可的設定,應當有利于這兩個方面合乎邏輯的發展,而不是背道而馳。這一規定也表明,行政許可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一樣,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律相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相比,始終是第二位的,是起補充作用的,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
二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予。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必須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人民授權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責的根本原因和根本目的,在于他們需要政府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行政機關只有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才能真正并且從根本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才能不辜負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職守。這一點,正是設定行政許可的出發點和目的。
三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這里既包括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三者之間的協調發展,也包括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各自內在的協調發展。比如,經濟發展,既包括不同地區之間協調發展,也包括城鄉之間協調發展,還包括人與自然之間的協調發展。社會發展的核心,是人與人之間的協調發展以及人們之間各種矛盾和糾紛的妥善解決。設定行政許可,無論是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最終都是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這是設定行政許可的最根本的價值取向。
第二,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
在對我國現行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參考借鑒國外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并認真聽取國內外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性質、功能和適用程序,行政許可法規定以下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主要包括:()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宏觀調控的投資項目;()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法律對這類事項沒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條件;設定許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險和保障安全;這類許可一般沒有數量限制;這類許可與被許可人的自身條件有關,一般不能轉讓。
二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資源配置;一般都有數量限制;申請人取得許可一般應當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這類許可可以依法轉讓。
三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涉及向公眾提供服務并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或者行業,從事這類職業往往需要具備通過學習、培訓方能獲得的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過考試、考核并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認可;一般沒有數量限制;這類許可與申請人的身份密切聯系,不能轉讓。
四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然后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審定有關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一般沒有數量限制;這類許可與許可事項的自身條件有關,不能轉讓。
五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這類許可事項的特征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從事某種活動,即屬違法;其作用是具有證明性或者向社會提供某種信息;一般沒有數量限制;登記本身就是確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許可,不能轉讓。
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也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對上述五類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三,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
對上述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下列四類情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保留屬于自己活動范圍的自主權,仍然是社會進步的基本動因。如何確定這個自主范圍,一直是政治學和法學非常關注并且常論常新的命題。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個共識是,只要是作為社會成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情,都應該留給他們自己去做主,不僅政府不要去干預,自律組織也不要去干預。這應當成為現代政治文明的一個標準。諸如家庭雇請保姆、企業負責人聘用秘書之類的事項,都是完全能夠自主處理好的事情,就沒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
二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市場競爭機制是解決諸多經濟問題的首選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市場競爭可以產生很多機制,比如,利益機制、信譽機制等,這些機制對于維護市場自身運轉、解決市場經濟中的問題具有根本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發揮市場競爭機制解決問題的功能。
三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自律管理實際上是一種來自市場、又超越市場的信譽和利益機制。自律管理帶有一定的公共性,但這種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組織成員共同的利益和自愿的基礎上的,其發揮作用的機制是利益和信譽。因此,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較低、效率比較高。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許多資質、資格的許可、產品質量的許可等,將退出行政許可的范圍,由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來替代。
四是,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種多樣。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前監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觀性強,運作的成本高,其管理有效性的風險也較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項,也應當優先考慮采取事后監督管理的方式。
⒉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這是行政許可法需要解決的又一個重要問題。經過反復研究論證,行政許可法對此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第一,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
行政許可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第二,設定形式,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三,行政許可設定權限。
一是,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三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四是,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受到以下四個方面的限制:()不得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五是,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針對行政許可設定中存在的問題,為了提高設定行政許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三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于隨著形勢的發展不再需要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同時,行政許可法還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制度
行政許可的實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辦理行政許可的行為。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混亂、缺乏程序約束以及實施行政許可亂收費等問題,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程序以及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費等作了明確規定。
⒈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
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就是誰有權具體辦理行政許可以及如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實施行政許可主體的一般規定。
行政許可權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決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法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而且不得再委托。
第二,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制度。
為了體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方便群眾,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許可法對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針對實踐中對某一事項的管理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多個環節進行許可的情況,借鑒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經驗,行政許可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改革行政許可的實施體制,奠定了制度基礎。
二是,“一個窗口”對外。在實踐中有的行政許可事項需要由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申請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門的不同內設機構之間來回奔波,實際上將實施行政許可的內部程序外部化。針對這一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是,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在過去的實踐中,對從事某一項活動可能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的部門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申請人跑完一個部門后,再去跑另一個部門。這樣,既增加了申請人的負擔,又拖延了取得行政許可的時間。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⒉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指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是規范行政許可行為,防止濫用權力、保證正確行使權力的重要環節。行政許可法按照公開、效能與便民的原則,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第一,有關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的程序。
為了體現行政許可便民的原則,行政許可法作了六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二是,允許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不必事事都親自到行政機關去申請。
三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對公示內容有疑問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說明、解釋,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四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是,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是,提倡行政機關發展電子政務,方便申請人通過網站了解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有關確保行政機關及時、公正地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和作出決定的程序。
為了體現行政許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行政許可法作了七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審查程序,既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又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是,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是,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根據“先來后到”的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五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六是,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規定了聽證程序,并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七是,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原則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實施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不同種類的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具有共性,例如,申請與受理等。這些都適用于一般程序規定。同時,不同種類的行政許可在性質、功能、適用條件方面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它們在實施程序上各有特點,僅有一般程序還不能完全適應正確實施行政許可的需要。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并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經過反復研究,行政許可法對不同種類的行政許可規定了相應的專門程序:
一是,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行政機關違反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對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應當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應當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是,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檢疫所得出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四是,實施登記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當場予以登記。
⒊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費的規定。
針對行政機關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的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收取費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執行,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三)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制度
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重事前許可、輕事后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不該準予許可的亂許可或者該許可的又不許可等問題,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制度。
⒈監督檢查制度
行政許可法對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兩個方面的監督檢查制度: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二是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
第一,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
行政許可法圍繞創新監督檢查機制,強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在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方面主要規定了四項制度:
一是,書面檢查制度。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原則上都要采取書面監督的方式。這樣既可以保證監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監督擾民。同時,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歸檔,供公眾查閱。這對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促進被許可人誠實守信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實地監督檢查制度。在一些情況下,通過書面監督方式難以達到監督效果時,需要進行實地檢查、核驗、檢測,如對電梯運行狀況是否符合要求的檢查,就要進行實地檢測。對此,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
三是,屬地管轄制度。一般來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負有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任。但是,如果被許可人在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就不便對其直接進行監督。為了明確監督責任,防止行政機關互相推諉,以實施有效監督,行政許可法規定,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四是,舉報制度。對被許可人的監督不可能通過行政機關的“人盯人”來實現,而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對此,行政許可法規定,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這里,需要著重說明的是,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⒉法律責任制度
行政許可法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比如,該公示有關材料的不公示,該履行告知義務的不履行,該說明理由的不說明,等等。
二是,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是,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比如,對該許可的不許可,對不該許可的亂許可,等等。
四是,違反行政許可收費規定,比如,對不該收費的亂收費;對應該收費的,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等。
對以上違法行為,行政許可法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行政許可法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實施許可后不履行監督職責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行政許可法在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對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認真做好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各項準備工作
保證行政許可法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并以此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政,是各級行政機關當前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國務院各部門法制機構,作為本級政府和本部門領導辦理法制事項的參謀和助手,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作好各項具體工作。上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除了要協助本級政府、本部門作好各項準備工作外,還要積極督促、指導下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部門法制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一)認真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行政許可法是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創新。行政許可法的政策性、專業性很強。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提高對行政許可法重要意義的認識,帶頭學習這部法律,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為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在政府法制方面的參謀和助手要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領導下,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抓緊擬訂學習、宣傳行政許可法和人員培訓的具體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同意后認真組織實施。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對辦理行政許可權事項的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許可法的專門培訓,使他們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正確運用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定。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各種輿論宣傳工具,采取多種生動活潑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行政許可法,使廣大人民群眾熟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充分行使這些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并明確自己承擔的義務,增強履行這些義務的自覺性。
(二)抓緊做好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清理的內容包括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各地方、各部門法制機構要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的高度,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抓緊對現行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法制辦組織清理;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國務院各部門法制機構組織清理;省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省級政府法制辦組織清理;較大市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較大市的政府法制辦組織清理。為了便于對清理結果的處理,國務院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都應當在明年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務,并將清理結果送國務院法制辦。清理結束后,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⒈行政法規在法律已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中增設行政許可或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的,要予以修訂。
⒉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確需保留的,經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意,抓緊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一時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報請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增加行政許可條件、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許可期限長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⒊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確需繼續實施的,要及時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增設行政許可事項、增加行政許可條件、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長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廢止。
⒋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關行政機關的文件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規定,都要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及時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三)依法清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