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稅費改革對鄉鎮財政的影響及其后果――以安徽省為例

時間:2022-11-05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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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稅費改革對鄉鎮財政的影響及其后果――以安徽省為例

農村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方面的成效是不容質疑的,然而,人們目前擔心或詬病最多的還是農村稅費改革對鄉村財力的影響,特別是由此導致的鄉鎮財政的拮據,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勢必最終會影響農村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行。許多人因此認為,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鄉鎮財政的缺口和債務問題,鄉鎮政府將不得不再次向農民“伸手”,這樣一來,農村稅費改革就避免不了要走歷史的老路,就像唐代楊炎的兩稅制改革、宋時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和清初雍正的攤丁入畝一樣,初時“向來叢弊為之一清”,時間一久難免“積累莫返之害”而歸于失敗。很顯然,這些擔心和憂慮,還是就事論事地局限于農村稅費改革的本身,對它所產生的影響及其連帶效應缺乏足夠清晰、全面和深遠的認識。實際上,農村稅費改革不單是分配關系的一種調整,就它影響的廣度和深度而言,已經遠遠超出了經濟的范圍,對鄉村政治、社會的發展乃至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關系的構建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作用。

本文試圖從農村稅費改革對鄉鎮財政的影響開始切入,就農村稅費改革對鄉村政治、社會的發展的影響作用,做一初步探討,以期引起人們的注意。

一、鄉鎮財政的規范化

客觀而言,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規范了鄉鎮財政的收支和管理。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鄉鎮財政收入基本上由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三部分組成,“國家預算內部分,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的鄉鎮企業所得稅、屠宰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契稅和其他收入。國家預算外部分,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業稅附加、農村教育經費附加、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預算外收入,以及一些按照國家規定征收的公用事業附加。自籌資金部分,包括鄉(鎮)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征收的自籌收入,但不得隨意攤派”。其收入分別納入各自的支出范圍。

過去的亂集資、亂攤派和亂收費主要發生在預算外和自籌資金部分,尤其是自籌資金一塊更是難以控制。迄今為止,誰也無法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收入進行比較全面的統計,甚至其中有許多收入根本就沒有進入鄉鎮財政收入的帳戶。由于它的非規范性,一些研究者將鄉鎮財政的自籌資金收入稱之為“非正規收入”、“制度外收入”或“非規范收入”,有的則將其與預算外收入一起稱作“非預算收入”()。從少數個案分析來看,樊綱認為,年,“非規范收入”平均相當于地方預算內收入的(占全部地方公共收入的)。根據譚秋成的研究,預算外收入和自籌資金占鄉鎮財政收入的比重是逐漸遞增的,年還只有,年增至,年則上升到。

一般來說,純農業地區的鄉鎮“非規范性收入”(和預算外收入)所占比重相對較少(左右),其來源主要是鄉鎮統籌、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等收入,基本上是從農民頭上直接征收的;而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及市郊鄉鎮的“非規范性收入”所占比重則畸高(一般都在以上,甚至達到以上),是這類鄉鎮財政收入的“大頭”,其來源主要是鄉鎮企業的剩余上交、土地征用收入。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為什么農民負擔問題突出表現在我國中西部農村地區,因為這些地區基本上以農業收入為主,以農業稅收為主體的預算內收入根本無法維持鄉鎮政府的正常運轉,鄉鎮政府就不得不在非預算部分“動腦筋”,但是由于在非農領域缺乏征收空間,其非預算收入惟有從農民頭上征收之一途了。隨著人員和機構的增加、各種達標升級活動的開展和政績(面子)工程的建設,鄉鎮公共開支逐年上升,農民負擔也便隨之累年加重,鄉村干群沖突愈演愈烈。在這種情況之下,因情勢所迫,就不得不進行農村的稅費改革。

農村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就是將國家政策內的收費并入農業稅收之中合并征收,將鄉鎮的非預算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這一制度設計的好處主要有三點:一是簡便征收,二是遏止農民的稅外負擔,三是進一步規范了鄉鎮財政的收支及其管理。例如:安徽省規定“農村稅費改革后增加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收入,全部作為鄉鎮固定收入”,同時“將鄉鎮職能機構的支出和社會事業發展支出列入鄉鎮預算支出(國家明文規定上劃的除外),原由鄉統籌費開支的鄉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以及鄉級道路建設支出等五項事業支出納入鄉鎮預算支出范圍”。這樣一來,鄉鎮財政收入和支出就只有預算一塊,不再存在預算外和自籌資金部分。其中,鄉鎮財政的收入范圍調整為:鄉鎮范圍內組織征收的增值稅(留存鄉鎮財政)、地方工商各稅、企業所得稅、農業四稅、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圍包括:鄉鎮組織正常運轉的支出和鄉鎮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支出,行政管理費支出,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支出,公共設施維護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鄉鎮財政的常規收入實際上是由這樣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財政收入部分,這部分以農業四稅為主體,除此以外還有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地稅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稅收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三是國稅收入(增值稅)留存部分。以下是筆者調查的三個鄉鎮的財政收入結構(表),它基本反映了農村稅費改革之后鄉鎮財政收入的大致狀況:

表某年安徽省三個鄉鎮財政收入結構情況(萬元)

鎮鄉鎮

⒈財政稅收

其中:農業稅及特產稅

⒉地稅收入

⒊國稅收入(其中上交)(其中上交)(其中上交)

注:鎮是農業型山區鎮,人均土地只有畝;鄉是農業型畈區鄉,人均土地約畝;鎮地處旅游區,雖然人均土地不足畝,但是其旅游服務業較為發達,鎮財政收入的支柱是地方工商稅收。

資料來源:某年月日、月日田野調查

在鄉鎮財政收支規范化的同時,鄉鎮的收支結構也被模式化了。換言之,在堵住鄉鎮財政收支的疏漏的同時,也給鄉鎮財政套上“緊箍圈”,鄉鎮財政的增收空間非常有限,尤其是農業型鄉鎮,基本上沒有任何合法性增收途徑可言――有些鄉鎮在農村稅費改革中為了使財政收入不留太大缺口,又不能冒違背政策之險將農業稅率調到上限以上,只得在農業稅應稅土地面積和常產上做文章(個別山區鄉鎮常產竟然調到公斤以上),即便如此亦是非常有限的――僅農業稅而言,一旦按照新的稅率調整以后,幾乎是一成不變的了。而地稅和國稅收入,在短期內也不可能有太大的變動。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鄉鎮財政將面臨巨大的收支平衡壓力。

二、鄉鎮財政缺口:個案分析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某年),安徽省農業兩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及附加是億元,比改革前億元(包括改革前的農業稅、特產稅、鄉統籌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費)減少億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稅和農村教育集資,全省鄉村兩級政策內減少財力就達億元。其中,鄉鎮財政減收億元,平均每個鄉鎮減少收入萬元(可參考表)。

表鎮農村稅費改革前后收入政策性增減因素對比情況(萬元)

改革前(年)改革后(某年)政策性增減收入

農業稅

鄉鎮統籌(含教育集資)―

屠宰稅―

合計

注:鎮地處皖西南,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農民負擔就相對較輕,因此政策性增減幅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雖然目前的轉移支付填補了鄉鎮的政策內減收,但是,在稅費改革之前,鄉鎮財政除了政策內的收入以外,還有政策外的收入(即“制度外收入”或“非規范收入”)。政策外收入占鄉鎮財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的地區是不一樣的,總體而言,安徽省北部地區政策外收入較高,南部地區較低(從鎮財政政策內減收與全省鄉鎮平均減收差距可以反映出來)。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鄉鎮財政的政策外收入,因此,安徽省鄉鎮實際減少收入遠遠大于萬元。

鄉鎮財政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就難保收支平衡,其收支缺口主要依賴“非規范收入”(制度外收入)彌補。現在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了“非規范收入”,再加上政策內的減收,鄉鎮財政勢必留下較大的資金缺口。例如,改革之后,皖北濉溪縣祁集鎮農業稅正稅收入萬元,地稅和國稅收入萬元,合計財政收入萬元,而支出人員工資萬元,民政優撫萬元,計劃生育萬元,工作經費萬元,至少需要萬元,收支相差萬元。皖中定遠縣張橋鎮改革前總收入萬元(其中政策性收入萬元),改革后只有萬元,減少收入萬元(其中政策內減收萬元),減幅達。某年該鎮財政收支缺口大約是萬元。又如皖南的鄉,改革前(年)農業稅和特產稅收入萬元,鄉統籌萬元,國稅收入萬元,地稅收入(含工商營業稅、企業資源稅、屠宰稅和外出務工經商所得稅等)萬元,實際可用財力為萬元,改革后(某年)農業稅萬元,農業特產稅萬元,土地有償收入萬元,企業管理費萬元,其他收入萬元,國稅收入萬元,地稅收入萬元,實際可用收入萬元,減少收入萬元,加上轉移支付和結算等收入,某年該鄉實際財政赤字萬元。

另外,還有鄉鎮財政的負債問題。據安徽省財政部門的調查,全省鄉鎮一級財政負債平均達多萬元。鄉鎮舉債的絕大部分是前幾年農村基礎教育達標和發展鄉鎮企業引起的。盡管這些債務是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就已發生,并非農村稅費改革造成的,但是,由于農村稅費改革形成的鄉鎮財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結構及其預算管理的規范化的剛性約束,這些改革前留下的鄉鎮債務問題就沒有消解的希望,原本失衡的鄉鎮財政,背負著如此沉重的債務重擔,啟能支撐多久?!

三、鄉村公共品、農民負擔與鄉鎮政權的合法性問題

農村稅費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這場改革的矛頭似乎主要對準鄉鎮政府,因為在一般人眼中,鄉鎮政府是加重農民負擔的“罪魁禍首”,國家的政策始終是好的,如果鄉鎮政府嚴格按國家的政策行事,就不存在所謂的農民負擔問題。實際的情形好象也是如此,往往是鄉鎮政府在政策之外添列了不少農民負擔的名目,并且是鄉鎮政府直接到農戶家里強行征收,由此造成的干群沖突也集中在鄉鎮一級,鄉鎮政府往往是農民上訪、控告的主要對象。日益惡化的農民負擔問題和逐漸升級的鄉村干群沖突,不但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而且還危及農村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和國家的統治權威。

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層目的,就是重建國家在農村社會的合法性基礎和統治權威。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與其說農村稅費改革是農村分配關系和經濟利益的調整,毋寧說是國家在農村社會基層政權重建()的一種嘗試和努力(能否取得實際的效果,后文將繼續討論)。這種努力,主要是通過這樣兩個途徑達成的:一是取消一些不合理收費項目,將另一些收費項目并入農業稅收中合并征收,從而將農民負擔降低并控制(或固定)在某一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農民由于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實惠)對“國家”增進了信任和擁護;二是取消鄉鎮財政的非預算收入,將鄉鎮財政的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在隨后的改革中,又將鄉村教師的工資收歸縣財政統一發放,并對鄉鎮財政實行“零戶統管”。這些措施的良苦用心顯而易見,說白了就是規范和約束鄉鎮政府的行為,以免他們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和亂攤派。

總而言之,鄉鎮政府成為眾矢之的,不但農民對他憤懣,“國家”也不信任他。甚至,在個別地方(如陜西省)還撤銷了鄉鎮財政,認為鄉鎮財政是鄉鎮政府腐敗的溫床;不少學者也主張虛化或撤銷鄉鎮政權。在他們認為,撤銷鄉鎮財政、虛化(或撤銷)鄉鎮政權,不但可以從根本上治理農民負擔問題(他們認為農村稅費改革只是短期的治標之舉),而且還可以漸臻理想的鄉村自治之境。

固然,鄉鎮政府在農民負擔問題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如果進一步從財稅體制、縣鄉政權的結構關系等制度層面進行分析,實際的情形并非如此,鄉鎮政府也有不得已的苦衷。

首先,從財政上而言,縣鄉之間始終是一種事實上的“財政承包體制”。這種承包制由于“游戲規則”的制定權掌握在上級政府手中,下級政府始終處在被動、服從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它始終是有利于上級政府,以保證上級政府收支為基本前提。其結果是“鄉鎮財政高比例的收入上解和返還補貼”,缺乏財政自主權的鄉鎮政府在巨大的支出壓力下,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徑”謀求資金收入。在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區或地處城市郊區的鄉鎮,這些制度外收入可以從鄉鎮企業剩余或土地收益中獲得;而在廣大以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村地區,鄉鎮的這些收入就只能在農民頭上直接征收,這樣就必然形成“一稅輕,二稅重,三稅四稅無底洞”的現象。

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又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縣鄉之間財政承包體制的偏重傾向。鮑爾認為:“中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實際上是一個把國家流轉類稅收和對利潤所征稅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間分享,再輔之以各級政府自上而下有條件的專項撥款的體制。最終進入地方政府預算的地方稅收收入取決于中央確定的稅基、稅率、稅收征管、地方政府的收入任務和收入分享公式。”盡管這種稅制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調整和規范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稅收關系,扭轉過去中央財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強中央政府的整體調控能力(包括對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是,這種做法卻被地方各級政府自上而下所廣泛效仿,其結果必然是財力自下而上逐級向上集中。更糟糕的卻是,分稅制改革僅僅停留在稅收和財政層面上,沒有適時進行相應的政治分權改革(即在各級政府間合理劃分財權和事權),以至最終形成財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權卻逐級下移的局面。鄉鎮政府作為最基層的一級政府,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事無巨細最終都會落在鄉鎮政府身上。由此不難理解,為什么到了年代中后期農民負擔問題愈演愈烈,鄉村干群沖突幾乎達到白熱化的程度。

而且,這種偏重的財稅體制是與縣鄉之間既存的政治結構、人事制度等耦合在一起的,從而在體制上進一步削弱了鄉鎮對縣的談判能力,以至上級政府可以憑借自身的優勢地位和絕對的政治權力隨意平調鄉鎮的財政資源。結果往往是鄉鎮超收不能多得,減收卻依然保持較高的上繳基數不變。由于體制內的鄉鎮財政自主性(或獨立性)闕如,嚴重束縛了鄉鎮財政的正常建設和健康發展,迫使鄉鎮政府擺脫制度內財政的規范(和非規范)的束縛而另辟財源,從而激勵并加劇了他對制度外財政的倚賴,最終形成鄉鎮制度內財政與制度外財政畸輕畸重的異常結構關系。鄉鎮政府對制度外財政的倚賴,必然轉化為農民負擔問題。

但是,也應當客觀地看到,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鄉鎮制度外財政在鄉村公共品產出()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甚至直接參與到鄉村社會經濟發展中去(如發展鄉鎮企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具有鮮明的建設性特征(這一點不應忽視)。在鄉村公共品的供給上,最突出的莫過于鄉村中小學校的改造和鄉村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一般地,鄉村教育支出約占鄉鎮公共支出的。鄉村教育不僅對受教育者個人、家庭、社區有好處,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有裨益。鄉鎮道路、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也具有溢出效益,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這些公共品和準公共品()生產投資應該按其實際的受益情況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承擔。然而,在過去這些投資幾乎完全或絕大部分由鄉鎮政府承擔。除此以外,鄉鎮政府還承擔了許多本該由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承擔的部分事務,如民兵訓練、優撫、計劃生育和部分農業生產支出等。民兵訓練和優撫是為了增強國防,屬于全國性公共物品,而計劃生育也是國家的根本國策,并不反映農民的偏好。然而,實際的情形往往卻是“上級政府請客,鄉鎮政府出錢”。誠如樊綱所言,“所謂‘非規范收入’,其實正是這樣一種在舊的財政體制已經不再適應新的經濟條件和新的經濟形勢的情況下,人們自發地解決公共物品供給不足問題的一種處于‘草創’階段的體制創新”。

從整體上而言,之所以會形成這種現象,還與我國的“二元財政結構”不無關系。國家不但包攬了城市的所有公共品和準公共品生產(和供給),甚至還將城市居民的個人福利(如住房、養老和失業等)囊括其內;但是,對農村的公共品生產卻較少投資,即便是屬于全國性的公共品,也由農民負擔(除了直接的稅費負擔外,還有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形成的間接負擔),從而形成了不平等的城鄉二元的財政結構。在這種二元財政結構下,農村基層政府為了生產和供給鄉村的公共品,就不得不在體制外尋找途徑。

這樣一來,鄉鎮政府實際上處在進退維谷的兩難境地:為了生產和供給鄉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農民負擔;如果不加重農民負擔,就不能生產、供給基本的鄉村公共品,滿足廣大鄉村人民日益增長的公共需求。在兩難之中,鄉鎮政府面臨著雙重的合法性挑戰:一方面,如果不能滿足鄉村人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產和供給最起碼的鄉村公共品,鄉鎮政府的存在價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為了生產和供給基本的鄉村公共品而加重農民負擔超出了農民接受的界限,鄉鎮政府的合法性同樣會大打折扣。農村稅費改革雖然減輕了農民負擔,但是同時卻又將鄉鎮政府推向了另一種合法性危機之中,由于他受財力所限和規范化財政的剛性束縛,他不可能有效生產和供給鄉村公共品而滿足鄉村人民日益增長的公共需要。令人憂慮的是,至今為止人們似乎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合法性危機正在悄然來臨;事實上,也難以預料這種合法性危機對于整個基層政治權威的沖擊將會造成怎樣的惡劣后果

四、依附性、官僚化與鄉村社會發展

農村稅費改革另一個不為人知的后果,將是進一步加重鄉鎮政府對縣級政權乃至國家()的依附性。

事實上,鄉鎮政府幾乎從來都不是一級完備(或完全)的政權組織:一是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嚴重削弱了鄉鎮政府的權能。誠如一些人所指出的那樣,“鄉鎮政府名為一級政權,實際上是一個空架子,根本無法領導和管理本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和社會各項事業,缺乏應有的權威、效能和社會凝聚力。……通過(縣級設在鄉鎮的)分支機構,瓜分和肢解了鄉鎮政府的職能,侵奪了鄉鎮必要的自主權,使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鄉鎮政府的大部分政權化為烏有”。二是自主性闕如的鄉鎮財政制約了鄉鎮政府的實際“作為”。如前所述,在偏重的財政承包體制中,鄉鎮財政實際上依附于縣財政,它并非責權統一的一級實體財政。而且,鄉鎮財政一般都是實行雙重領導制,鄉鎮財政組織名義上屬于鄉鎮政府,但其人事權和主要業務則由縣級財政部門掌握。三是鄉鎮政府缺乏應有的人事權和行政執法權。鄉鎮政府的人事考核、政績評定、職務升遷等基本上掌握在上級組織部門手中。而鄉鎮政府的行政執法權(如公安、司法、計劃生育執法權等)大多也是直接或間接掌控在上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手中。通過這些體制性設計,使鄉鎮政府淪為縣政府的附庸或事實上的派出機構。

農村稅費改革則會進一步剝奪鄉鎮政府的自主性。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前,鄉鎮政府由于存在制度外財政,至少具有體制外的部分自主性。鄉鎮制度外財政的存在及其擴張,實際上是鄉鎮政府自主性要求的一種異態反映。農村稅費改革的一項基本內容就是取消鄉鎮的制度外財政,將鄉鎮財政納入規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之中,這就意味著鄉鎮政府體制外的部分自主性也將完全喪失。

正如本文首先所闡述的,農村稅費改革對鄉鎮財政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面是鄉鎮財政的規范化,另一方面則是鄉鎮財政面臨嚴重的收支缺口和債務壓力。在規范化財政的約束下,鄉鎮政府為了緩解自身的財政壓力,就只能仰賴國家財政的轉移支付和上級財政的資金支持,從而加重了他對上級政府乃至國家的依賴性。鄉鎮政府對國家依附性的累積,將對整個鄉村政治社會的發展產生深刻的影響,并導致一系列后果。

首先,鄉鎮政府將會進一步“官僚化”()。“官僚化”是國家基層政權建設()的一部分。近代以來,各種國家政權都試圖在縣以下設立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權組織,加強對鄉村社會的滲透和控制,但是,其中不少嘗試和努力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沒有取得預想的成效。即使在高度集權的體制中,鄉鎮政權也未完全實現“官僚化”,以至國家不得不通過諸如“三反”、“四清”等經常性政治運動來清除“異己”分子,確保國家意志在農村基層的順暢貫徹。這種沒有任何政治自由和公民權的基層政治制度最后終于被歷史所拋棄。隨之而來的是,以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的鄉村基層政治民主的擴大和發展。農村稅費改革通過規范鄉鎮財政的預算管理,以及國家對鄉鎮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加強,鄉鎮財政將被完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系之中,鄉鎮政府勢必因此而整合到國家的政治體系之中,成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元件”。

或許有人會說:鄉鎮政府本身就是一級國家政權組織,理所當然是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然而實際的情形卻不盡然:首先,鄉鎮政府的干部絕大部分都出身農村,他們的父輩、親人都是農民,其中還有不少干部是土生土長的,無論在情感上還是在實際的交往中,他們都與農民結成了紛繁復雜的關系,因而他們與其上的各級政府的“官僚”并不相同――他們往往會考慮農民的切身利益,或保留、或變通、或阻撓執行國家的某些政策、法令。更為重要的是,鄉鎮政府與其上的任何政權組織都不同,他直接面對鄉村人民而治。這種面對面()的治理形式,決定了鄉鎮政府必須擺脫衙門式的官僚作風(以及正式而嚴格的等級制度),保持較高的親民性。換言之,像鄉鎮政府這樣鄉村基層組織的合法性權威,必須建構在鄉村“權力的文化網絡”()之上。誠如杜贊奇所言,“在組織結構方面,文化網絡是地方社會中獲取權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也正是在文化網絡中,各種政治因素相互競爭,領導體系得以形成”。鄉村文化網絡“不只是角逐權力的場所,也不只是接近各種資本的工具,它還是正統和權威產生、表現及再生的發源地”。正是基于這些原潁繒蛘詈檬槍乙庵競兔褚獾慕岷銜鎩K仁槍疑柙諳绱逕緇嶙罨愕惱ㄗ櫓梗庇質竅绱逕縝衛淼鬧魈宓ノ唬硐绱迦嗣窠兇暈抑衛懟U餼鴕笏匭刖哂幸歡ǖ淖災饜浴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隨著鄉鎮政府自主性的不斷喪失,對上級政府(和國家)的依附性積累,鄉鎮政府將極有可能完全納入國家的官僚體系之中,其結果將不難想象:一是“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擠壓,必然阻遏鄉村社會自治式民主的進一步擴張和發展。二是國家與基層民眾之間缺少必要的調節、緩沖和磨合的“中介”組織(機制),二者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或沖突將會處于“短兵相接”的狀態之中。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就比較難以解決彼此的矛盾或沖突。然而,此前的鄉鎮政府卻在一定意義上扮演著介于國家與基層民眾之間的一種“中介”角色,對于緩解、調節國家與基層民眾的關系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為如此,鄉鎮政府有時候就成為一種必要的“犧牲品”――基層民眾將他們的不滿撒在鄉鎮政府的頭上,而國家則可以置身事外,處于一種超然的地位上)。三是增加國家的統治成本。農村稅費改革切除了鄉鎮的制度外財政,國家就必須加大對鄉鎮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加重國家在農村基層的統治成本。然而,國家的財政能力畢竟有限,如果國家的轉移支付彌補不了鄉鎮財政的缺口和從根本上化解鄉村債務,鄉鎮財政就不得不再次在體制外尋求收入來源,如此一來,農村稅費改革就會功虧一簣,而不幸被人言中,重蹈歷史上歷次稅費改革之覆轍。或者,國家以正式的稅收形式進一步提升對鄉村社會的汲取能力,以此來保障鄉鎮政權的運行。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將對鄉村社會發展造成不言自明的負面影響。

五、余論及改革建議

每項改革都會產生一些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會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農村稅費改革亦不例外,而且許多負面影響并非農村稅費改革本身所致,而是由于相關的配套改革沒有及時跟上造成的。很顯然,單純的農村稅費改革很難取得成效。在進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同時,還必須進行鄉鎮公共財政改革、鄉鎮自治式政治改革和政府間的分權式體制改革。

(一)鄉鎮公共財政改革,就是要消除縣鄉之間偏重的財政承包體制,將鄉鎮財政建設成為一級自主性公共財政,使鄉鎮財政真正擔負起本社區內公共品生產、服務的職能。然而,目前的鄉鎮財政卻承擔了大量本應由上級政府和國家負責的事務,結果導致鄉鎮財政支出不斷增長,鄉村人民必需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務得不到滿足,農民負擔加重,鄉鎮機構大肆膨脹等一系列問題。如果各級政府都能自覺擔負起屬于自己相應層次的公共品生產和服務的職能,一些不必要的鄉鎮機構、組織(過去有不少鄉鎮機構、組織是上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基于自身利益要求而設立的)也可隨之撤銷,鄉鎮政府就會因此減少大量的(外部)財政支出。

另外,還必須保證鄉鎮財政有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從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來看,農業四稅很難滿足鄉鎮財政的基本公共開支需要。市場化改革以來,農村社會也出現了較大的貧富差距,國家可以因時開征所得稅、財產稅和遺產稅等調節性稅收,將鄉鎮范圍內的這些稅收全部作為鄉鎮的財政收入。或者,增加國稅收入的鄉鎮分成比重。同時,還要建立和健全轉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進行公共建設。

(二)要想消除縣鄉之間偏重的財政承包體制,建立鄉鎮自主性公共財政,就必須同步進行鄉鎮自治式政治改革。鄉鎮自治式改革,并不是撤銷鄉鎮政權,實行完全的“鄉鎮自治”。而是建立和擴大有效的鄉鎮人民直接參與鄉鎮政治的機制,增強鄉鎮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民主參與機制,鄉鎮財政就容易偏離鄉村公共品生產和服務的職能,而成為少數人腐敗的溫床。“要使鄉鎮財政提供的服務滿足轄區內農民的需求,就必須在農村進行民主制度建設,讓農民有表達偏好、監督公共品生產和服務的機制,使鄉鎮政府受社區農民約束,執行農民的意愿”,誠如有學者所分析的,鄉鎮財政之所以偏離公共財政職能,其主要原因是“鄉鎮政府以服從上級政府而不是轄區內農民的意愿為主,社區農民缺乏顯示偏好、監督和評價公共品生產的可操作程序,缺乏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實際權利”。而鄉鎮政府之所以會“聽命”(服從、依附)于上級政府,是因為他們的權力直接來源于上級而非鄉村人民,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首先改變他的權力來源問題,即鄉鎮政府應該由鄉鎮人民直接授權建立。

(三)然而,要想使鄉鎮自治式改革真正得以進行,就必須適時進行政府間的分權式體制改革,即按照憲政的理念,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之間的權力范圍(及其限度),在上下級政府間建立制度化的民主合作式新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