渦陽縣交通局投訴受理中心工作暫行規定

時間:2022-01-16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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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陽縣交通局投訴受理中心工作暫行規定

渦陽縣交通局投訴受理中心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投訴受理工作,保證投訴受理高效有序進行,根據《安徽省行政效能投訴受理中心工作規則》、《渦陽縣經濟效能建設110工作暫行規定》、《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交通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投訴受理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快速、高效、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做到有投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復。

第二章受理范圍

第三條局投訴受理中心受理投訴的范圍主要有:

1、交通行政許可工作中,不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服務承諾不兌現等行為的投訴;

2、交通行政執法中違法行政,濫用職權執法不規范、不文明、作風蠻橫粗暴等行為的投訴;

3、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中辦事推諉拖拉,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投訴;

4、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以權謀么等行為的投訴;

5、在征費管理中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等行為的投訴;

6、道路運輸經營、公路工程建設、招標采購等經濟活動違規行為的投訴;

7、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上級規定的受理事項。

第四條信訪事件或不屬受理范圍的投訴件,按照信訪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投訴受理

第五條局投訴中心接受上級轉辦投訴件(包括《行風熱線》投訴),也可以通過電話、信函、來訪等形式直接接受投訴事件。

第六條投訴辦理的方式有移交有關單位辦理、跟蹤督辦和直接調查辦理。

有下列情形的投訴移交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1、對執法站隊一般工作人員有關問題的投訴;

2、對涉及局部、情節簡單的一般問題的投訴;

3、對屬于執法機構具體職責的管理問題,以及監管的道路運輸經營和服務質量、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規費征稽有關問題的投訴;

4、上級指定或局領導批示移交辦理的投訴。

第七條局投訴受理中心直接調查以下投訴:

1、對局屬二級執法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站隊負責人有關問題的投訴;

2、對交通工作全局具有較大影響的投訴;

3、需要局跨部門協調的投訴;

4、上級指定或局領導交辦直接調查的投訴;

第八條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整理投訴內容,報告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批示,及時辦理,并對投訴人、投訴內容嚴格保密。

第四章調查處理

第九條有關單位接到移送投訴事件,由一把物負總責,明確分管領導和具辦人員,認真負責地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實行限時辦結制。

第十條投訴辦理單位有權要求被投訴單位和人員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員,并就被投訴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根據需要,局投訴中心可以抽調有關單位人員,成立調查組,并有權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趕赴投訴現場解決問題。

第十二條依法受理的投訴事件應該在受理后十日內辦結上報,市長熱線、行風熱線投訴三至五日內辦結,必要時經局領導批準延長七日,辦結后五日內答復投訴人辦理結果。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投訴受理、調查、處理檔案,定期進行分析總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經調查核實被投訴人行為確屬違法違紀的,對交通系統單位內部人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行政監察法》、《渦陽縣機關工作人員交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文件,酌情予建議或以效能告誡和黨紀、政紀處分,對交通管理相對人,依據行政法規和交通法規處理;對超出交通部門管理權限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辦理投訴事件工作不認真、調查不細致及推諉拖延、敷衍了事、袒護包庇、整改不力等情形的,對有關單位下發《投訴事件辦理催辦單》,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本規定由局投訴中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