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時間:2022-12-04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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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同志們:

今天,區委、區政府召開全區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區委六屆四次全會精神,學習x市x鎮六約村經驗,部署全區人民調解工作,推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區廣大人民調解員在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線,不畏艱險、默默耕耘、無私奉獻,為全區的穩定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為此,我代表區委、區政府向全體人民調解員表示親切的問候和崇高的敬意。剛才,區司法局胡雪局長就如何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具體的工作措施,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和日常工作。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區委書記鄒家軍強調:維穩工作要堅持重心下移,標本兼治,要全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并批示深圳市龍崗區人民調解工作模式值得我區借鑒。區委、區政府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各級要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建立完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和強化人民調解的作用,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當前,我區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總體形勢是好的。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摩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集體上訪、重復上訪、越級上訪增加,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有的還到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聚集滋事,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這些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常常表現為群眾合理的訴求和行為方式的違法性交織、多數人的合理要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交織、現實問題與歷史遺留問題的交織,從而導致問題的復雜化,處理的難度大。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來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區司法行政機關和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各鎮街黨(工)委和有關部門的緊密配合下,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近三年,全區共調解矛盾糾紛1519宗,調解率達100%,調解成功率為97.1%,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7宗58人,防止群體性上訪事件23批596人次,解決了一批疑難、復雜、久拖不決的糾紛,為維護我區的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正確處理和化解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事關我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實現。人民調解是我國司法制度和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它符合群眾的根本利益,具有遍布基層、深入群眾、便捷、靈活、不收費等特點和優勢,為廣大群眾所接受。通過人民調解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不僅方便群眾、為群眾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營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因此,我們要認清形勢,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促進“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以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崇高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人民調解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認真學習六約經驗找差距

xx鎮六約村人民調解工作,被譽為新時期化解矛盾糾紛的“六約模式”。六約村面積12.5平方公里,下轄7個村民小組,原村民不足2000人,流動人口7萬多人。該村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平安六約”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載體,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去年,該村排查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000多宗,調解成功率98.6%,近年全村沒有發生因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自殺、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六約村的經驗,主要抓好了三項工作:

一是抓隊伍建設。建立了“調解會、調解小組、調解員”三級網絡,村調委會主任由村委會副主任擔任,聘請了4名有法律知識、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有一定社會經驗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各村民小組、轄區內全部企業成立調解小組,由村民小組長、企業負責人任調解小組組長,使人民調解組織覆蓋整個轄區;還在村民小組和企業中選任了300多名糾紛信息員,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爭取了時間,奠定了基礎。

二是抓考核機制。各調解小組長分別與村委及所屬公司簽訂責任書,把轄區或企業內發生的群體事件、集體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例事件與調解組長的獎懲緊密掛鉤,嚴格考核、明確責任,并每月一次組織轄區內矛盾糾紛排查,建立嚴密的“預防—發現—調處”工作體系。

三是抓規范運作。在調委會建設上,加大經費投入,達到“五有”(即有房子、有章子、有牌子、有標識、有臺帳)、“四落實”(即場地、人員、報酬、工作落實)標準;在調解程序上,建立“四統一四規定”工作制度,在統一收案、統一研究案件、統一制定調處方案、統一進行人員分工的基礎上,確保收案、調處、移交、檔案四個環節規范操作,對簡單糾紛指派調解員直接調解,復雜糾紛利用調解室組織調解,難度較大、多次調解無效的糾紛移交鎮調委會調解,或引導其用法律途徑解決。

六約村的人民調解工作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要有效維護社會穩定,需要有一支強有力的人民調解隊伍,需要有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規范的運作模式。對照六約經驗,我區人民調解工作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距:一是調解網絡不夠完善,村(居)委調解主任兼職多,村民小組建立調解小組的少,三個鎮的大部分村民小組沒有調解員,村小組的矛盾糾紛信息反饋較弱;二是鎮(街)調解工作考核獎勵和經費保障機制不完善,未能充分調動各調解組織的積極性;三是一些調解組織的制度不夠落實,調解隊伍的素質和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加強。這些問題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我們只有想方設法,充分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努力解決這些存在問題,我們的人民調解工作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全面加強我區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各級黨委、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各鎮(街)黨政領導要增強工作主動性,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到群眾中去。切實抓好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掌握維穩工作的主動權,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鎮(街道)、矛盾不上交”,有效減少信訪量、訴訟量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

(一)加強領導,建立大調解格局。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不僅僅是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民調解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方面,為切實加強對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區成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處理全區重大的、疑難的、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矛盾糾紛,制定了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各街鎮要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強化鎮、街調委會的建設,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建立起區、鎮(街)、村(居)三級調解防護網絡,形成黨委領導、政法牽頭、司法行政主辦、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大調解格局,更有效、快捷地化解社會矛盾,解決民事糾紛,減少群眾訴訟,減輕人民法院的壓力。

(二)健全組織,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各鎮、街要切實抓好調解組織建設,要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完善排查調解網絡,重點是加強鎮(街)、村委(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按照我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完善調解組織,借鑒六約經驗,各鎮、街今年上半年要抓好鎮(街)調委會和一個試點村委(社區)調委會的規范化建設,逐步在村民小組設立調解小組。要建立健全各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以行業協會為依托,在社團組織、集貿市場等建立發展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擴大人民調解組織工作領域,積極推進人民調解組織與維穩工作及基層民主建設的結合,建立一個多形式、全方位、布局合理、結構完整的人民調解網絡。要加強調解隊伍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司法部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意見》要求,采取舉辦

培訓班、以會代訓、以老帶新、擔任人民陪審員、旁聽審判等形式,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每年區將舉辦一次調解主任培訓班,各鎮、街要根據調解工作情況,每年舉辦1—2期人民調解員學習班,要調整和充實、優化調解隊伍結構,逐步實行調解員聘請制度,將轄區內為人公道正派、懂法律知識、熱心調解工作的社會人士吸收到調解隊伍中來,不斷改善調解隊伍人員結構,人民調解員要加強自身學習,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調解隊伍。

(三)完善機制,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首先要加強司法所建設。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承擔著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任務,對于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各鎮、街要重視司法所的建設,保障司法所的正常運作,按照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司法所建設的意見》,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其次是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力度。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要密切配合,積極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加強探索新的指導方式。逐步建立起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涉及調解協議書的專項通報制度、相互建議函告制度和聯絡員制度,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不斷提高調解成功率和調解協議書的履約率。再次是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效。要建立和完善定期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堅持經常性的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及時排查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找出可能影響穩定的因素,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和對策;建立信息收集報送制度,各鎮、街指定專人每月負責排查調處工作的匯報,建立調解員的“一崗雙責”制,調解員既是人民調解組織工作人員也是維穩工作的信息員,使維穩工作信息快、情況明。建立和完善調解工作制度。規范基層調解組織工作,使其更好地擔負化解矛盾糾紛的任務。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和工作激勵制度。各鎮(街)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培訓、表彰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逐年增加,予以保障。為進一步調動廣大調解員的積極性,對如何提高調解員的待遇等問題,區委、區政府作了研究,區將每年對工作突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并把鎮、街的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區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四)強化“三大功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

會穩定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調處民間糾紛、預防糾紛和法制宣傳三大功能,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效能。要強化調解民間糾紛功能,人民調解工作應充分發揮便民、利民、親民和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內部溝通協作,根據新形勢發展的變化,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研究,矛盾的需要,在認真做好婚姻、家庭、鄰居、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調解的同時,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著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勞資關系等方面的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要強化人民調解的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功能,采取矛盾糾紛排查、有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等預防措施,建立預防機制,把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相結合,要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強化人民調解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結合實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導群眾學法、用法、守法,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的發生和激化。人民調解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人民調解員要利用身邊人、身邊事,采取以案釋法、示范引導的方式,“調解一案、教育一片”,提高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五)建立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制。司法局行政機關要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街)”的要求,提出對各鎮(街)、村(居)委的工作要求、考核指標、獎罰方案和通報制度,切實落實各調委會、調解小組長的工作責任制,對于已經出現越級上訪案,特別是已經列入上級領導包案的上訪案,各級調解組織也要組織包案,落實包案責任制,整合各方的力量共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六)建立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制。司法局行政機關要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街)”的要求,提出對各鎮(街)、村(居)委的工作要求、考核指標、獎罰方案和通報制度,切實落實各調委會、調解小組長的工作責任制,對于已經出現越級上訪案,特別是已經列入上級領導包案的上訪案,各級調解組織也要組織包案,落實包案責任制,整合各方的力量共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同志們,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人民調解工作任重道遠。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振奮精神,堅定信心,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加強和深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努力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蓬江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