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房建段鐵路生活小區治安保衛管理辦法

時間:2022-09-17 0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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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房建段鐵路生活小區治安保衛管理辦法

為規范鐵路生活小區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廣大業主、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營造和諧、舒適、安定的小區環境,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第421號令)和《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規定》(鐵辦[2005]101號),結合我段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小區是公司管內由我段行使物業管理職能的鐵路生活小區。

二、本辦法所指小區治安保衛工作由我段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三、管理機構及人員配置。

⒈鐵路小區治安保衛工作由我段負責擇優委外管理,即通過發包程序簽訂委外合同,委托專業保安公司管理。

⒉外委保安公司根據合同條款規定負責保安人員的配置、聘任、和解聘工作。

⒊我段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合同規定對小區保安人員工作行使監督、檢查和考核等管理職能。

四、保安職責。

㈠門衛職責

⒈嚴格遵守值班紀律。做到堅守崗位,著裝整齊,文明執勤,熱情服務。

⒉嚴格執行來訪登記制度(附件1)。非本小區住戶出入小區必須查驗有效證件并登記,必要時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排除疑慮方后可放行。小商小販、乞討人員、盲流禁止進入小區。

⒊嚴格執行門衛安全檢查制度。發現非法持有管制器械、雷管炸藥及劇毒、腐蝕物品者,嚴禁進入小區,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攜帶猛犬和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寵物者不得進入小區。

⒋嚴格執行機動車輛出入登記制度(附件2)。進入小區的機動車(含摩托車)應登記車牌號碼、進入時間、車主(或司機)姓名,并發放臨時停車牌。車輛離開時應查驗并收回停放牌,記錄離開時間。出租車、摩的、牲畜動力車及農用拖拉機嚴禁駛入小區。

㈡巡查員職責

⒈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落實小區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⒉根據需要,查驗可疑人員證件,檢查可疑物品和車輛;

⒊在小區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白天巡查不少于5次,夜間巡查不少于4次,其中,零點后不少于3次;

⒋維護本小區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小區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第一時間幫助群眾搶救生命、財產,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⒌調解發生在本小區內部的矛盾,制止糾紛,防止矛盾激發升級。對小區內妨害他人正常生活、有損社會風尚以及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當行為及時提出警告和予以制止,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⒍督促落實小區內部治安防范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監督和檢查

⒈保安人員自覺接受業主、住戶的監督。監督電話:65147。

⒉由我段歸口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對各小區治安保衛工作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⒊檢查和群眾監督、舉報發現的治安保衛問題、隱患,由段歸口管理部門匯總,形成書面整改通知書(見附件3)送達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負責落實整改。

六、考核

㈠考核對象

⒈由群眾監督舉報并經我段調查核實有違紀或不當行為的;

⒉值班、執勤期間因工作失職導致發生治安問題,給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失的;

⒊檢查和抽查中發現工作中不履行崗位職責的。

㈡考核標準(見附件4)

㈢考核辦法

⒈由我段根據已經核實的考核事實,形成考核通報抄送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考核責任人員。

⒉由段財務根據每月考核通報,從保安公司工資總額中直接減除當月考核金額。

七、本辦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實行。

附件1:

鐵路生活小區人員來訪登記簿

年月日值勤門衛: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來訪時間

簡單事由

探訪人

探訪人住址

離開時間

備注

1

劉××

000000000000000000

9:30

訪友

李××

1棟701

12:30

附件2:

鐵路生活小區汽車出入登記簿

年月日值勤門衛:

序號

車主(或司機)姓名

車牌號碼

車種

進入時間

停車牌號

離開時間

車牌交回

備注

1

劉××

湘h000000

汽車

9:30

0000

10:20

附件3:

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

益xx[2006]000號

保安公司:

經發現,由你公司擔當治安保衛的鐵路生活小區存在如下治安隱患:

1.;

2.;

3.;

4.;

5.;

請你公司于月日前整改完畢。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益陽水電房建段鐵路生活小區保安人員考核標準

類別

項目

單位

考核

標準

事故、案件責任追究

1.因工作失職導致小區發生重傷以上人身傷害或5000元以上財產損失

500

2.因工作失職導致小區發生輕傷以上人身傷害或1000元以上財產損失

200

3.小區內發生刑事案件,未及時發現、報告和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200

4.小區內發生治安案件,未及時報告和采取措施

100

5.小區內(公共場合)發生矛盾糾紛,未及時調解造成矛盾升級

50

6.小區內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未及時報告和組織救援

200

崗位職責

7.未按規定著裝,夜間巡查不攜帶器械、工具

10

8.執勤時遲到、早退、離崗、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10

9.對閑雜人員、叫賣商販進入小區不阻止、不清理

10

10.外來人員進入小區不查驗證件和登記

1011.出租車、摩的、農用車、畜力車進入小區不制止、不清理

10

12.對進入小區的車輛不登記、不發停車牌

10

13.巡查次數少于規定次數,或巡查不認真,走過場

10

14.任由猛犬和可能攻擊人的寵物在小區內放養,不制止

20

15.小區內有人攜帶管制器械、危險物品發現后不予以制止和警告

30

檢查

、

監督

16.未經獲準亂收費用

10元

50

17.未按規定填寫人員、汽車出入紀錄

10

18.發現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設備不制止、不警告

20

19.態度粗暴、野蠻執勤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