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處理辦法指導意見(試行)

時間:2022-10-19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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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處理辦法指導意見(試行)

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處理辦法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入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健全并規范全區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建設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全面提升教學質量,預防并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理各類教學事故,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小學管理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教學事故是指教職員工在教學管理及教學活動中,因本人主觀過錯或過失所引起的,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教學語言或行為。

第三條教學事故依據教學工作與管理工作,分為教學工作事故和教學管理事故兩種。

第四條教學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個級別:一般教學事故,較大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章教學事故

第五條教學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學工作事故

1.教師擅離課堂;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拖堂超過3分鐘以上。

2.教師不備課上課;上課無教案;不按要求準備教學素材或設施;教學內容出現明顯的知識性錯誤。

3.不按學校課程安排上課;或未經學校職能部門批準,隨意調換課程、增減課時、請人代課或代他人上課;隨意改變上課地點。

4.布置或批改作業馬虎隨意,批改后的作業未及時向學生反饋,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5.實驗課等不按實驗規則組織教學。

6.教學進度與教學計劃無故相差4課時以上。

7.教師在上課時,所攜通訊工具發出聲音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8.教師布置大量機械重復的作業,或布置超過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作業量。

9.監考遲到1分鐘以上;擅自請人代監考;監考時以各種方式要求學生提前交卷。

10.試卷分裝有誤,差錯率達總份數的10%。

11.在監考過程中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抽煙、閑聊、看書報、批改作業或試卷等);不嚴格履行監考職責,擅離職守。

12.批閱試卷不認真,出現差錯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級失誤;經核查,一個班級(或一個考場)需要更改成績(等級)的試卷份數超過該班級(或該考場)試卷總數的10%。

13.不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閱卷、評分、評等、報送成績;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定。

(二)較大教學工作事故

14.教師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超過10分鐘。

15.教師隨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學科課時授課。

16.組織課堂教學不力致使課堂教學秩序混亂。

17.教師不備課上課、上課無教案等現象一學期達三課時。

18.上課時間隨意讓學生離開課堂另做別事。

19.無故不按時參加、或不按時完成、或不接受學校及上級部門布置的教學研究工作。

20.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學活動。

21.教師無特別的事故,在上課期間撥打、接聽電話或發信息等。

22.監考遲到10分鐘以上。

23.監考中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

24.因命題、制卷中的人為原因,造成考試時試卷短缺,或考試時間延誤。

25.考試試題有嚴重錯誤未能事先發現,影響考試正常進行,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

26.由于監考人員失誤,造成考試結束后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不按要求裝訂試卷;遺失學生試卷、考試成績,致使學生成績無法確定。

27.未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在考試閱卷中有徇私舞弊行為,如閱卷時給本班學生或其他有關系的學生加分、加等級,或故意壓低別班學生考試分數。

28.按考試成績給全體學生排名次,并在公眾場所張榜公布排名結果。

29.采用降低學生考試成績(分數或等級)的方式來懲罰學生;隨意給學生記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數或評定不合格等級。

30.由于教學原因或命題原因,一次水平測試(或一門學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學生數超過參考學生總數的40%(高三可適度調整比例)。

31.不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對學生進行學業成績、綜合素質評定,導致評定結果嚴重失誤,失誤率超過參評學生總數的5%。

(三)重大教學工作事故

32.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或帶有封建迷信、淫穢及其它思想內容不健康的,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

33.教師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超過20分鐘,嚴重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或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停課、曠課。

34.教師酒后上課或在教學過程中出現嚴重違紀行為。

35.教學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事態惡性發展。

36.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打、罵、停課、趕出教室或訓斥、諷刺、挖苦、侮辱等行為;貶低、嫌棄、排斥、歧視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以各種方式打擊報復學生。

37.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授權,擅自舍棄國家課程計劃規定的學科課程必修內容1/4以上。

38.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向學生推薦購買自編(或參加編寫)的教材或教輔材料;擅自向學生發放講義、輔導材料并收取費用,或向學生兜售輔導材料等。

39.歧視后進生;隨意拒絕后進生上課,將其趕出教室或學校;不給后進生批改作業,或脅迫其不能正常參加考試等。

40.組織或變相組織、直接或間接參與違規辦班、補課或組織學生有償集體培優輔差等。

41.因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所任教班級紀律混亂,致使所任教班級一學期內出現打架斗毆、聚眾鬧事等惡性事件,小學達一次以上,中學達二次以上。

42.學生曠課逃學,科任教師未能及時發現學生不在課堂,或發現后未及時向班主任或學校通報;班主任發現后未能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和家長報告。因處置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43.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在教學活動中,因教學指導和管理不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使學生及其他人員受到傷害。

44.監考教師缺席。

45.隨意變更考試時間、地點、學科或內容。

46.以各種方式泄露或變相泄露試題和考試內容;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

47.對學生考試違紀行為不制止、不上報;放縱考生舞弊;對突發事件處置不當,導致考場秩序混亂。

48.違反規定,私自更改學生考試成績或等級。

49.未經考生同意,擅自更改考生的報考志愿。

50.因人為原因,延誤考試的通知和報名工作,導致學生無法正常參加考試或考試成績無效。

第六條教學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學管理事故

1.教學環節安排失誤(如排課失誤等),造成教學人員不到位,影響教學活動實施。

2.超過規定時間達2周以上或不按規定提交教學進度表;教學組織計劃安排出現差錯或混亂。

3.教師已事先請假并經批準調課,管理人員未能及時作出安排并通知學生和老師,影響教學秩序。

4.因安排課程或考試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上課現象。

5.因人為原因,造成學生成績登記嚴重失實,或學籍檔案混亂、變更手續不全、記錄不明或失實。

6.教學設施設備運行不良或損壞,無特殊原因超過3天仍未修理,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或影響教學效果。

7.鈴聲、廣播聲不響,亂響,有誤差,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8.隨意調整班級教室,或上課時間隨意叫出教師談話,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9.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衛生狀況差,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或影響教學效果。

10.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科目、時間、地點、監考人員等沖突,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

11.不按規定布置考場;不按規定安排監考人員。

(二)較大教學管理事故

12.人為原因導致較大范圍師生缺課、停課,漏考、停考。

13.有關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時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14.升旗、早操、集會、外出等集體活動,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學生紀律非常松散或發生安全事故。

15.違反有關規定,擅自代學生購買學習資料和學習用具并向學生收費。

16.粉筆、黑板擦等教學設備不能及時供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教學實驗設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時供應或準備不充分。

17.因人為原因,不能按規定提供教學要求必備的音像、圖片、儀器、標本等教學輔助用品。

(三)重大教學管理事故

18.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學校教學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

19.接到報告后,未能及時處理教學事故或學生矛盾,導致事態進一步激化并造成嚴重后果。

20.學校教學管理混亂,致使某個年級或學段出現大面積后進生現象,或導致大量學生厭學。

21.學校不按課程計劃開齊開足課程;隨意停止課程;不嚴格執行規定的作息時間,隨意提前學生到校時間或推遲放學時間。

22.隨意變更教學計劃,組織師生參加商業性的社會活動,或隨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學秩序受到干擾。

23.在規定的保管時間內,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原始學籍;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24.因人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計劃和有關規定開展。

25.無特殊原因未能按計劃完成教學改革、課程改革、課題研究、課程設置、試題設計、教學實驗及教師培訓等工作。

26.因提供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造成安全事故。

27.因校內原因造成停水、停電而未能及時修理,導致教學活動中斷,嚴重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

28.校舍、教學設施設備等維修未能錯開教學時間,因安排不當或施工管理不當而嚴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29.因人為原因,錯誤或違規放置設備而造成學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教學事故的認定

第七條教學事故由當事人或發現人、知情人在發現后及時向學校職能部門(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等)報告,職能部門須作好記錄并立即通知當事人所在部門。

第八條事故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核實,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寫《佛山市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記錄表》,對事故級別與當事人提出初步認定與處理意見,送交學校職能部門。

第九條事故責任人只能是個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門、單位或集體代替。

第十條一般教學事故可由職能部門認定;較大教學事故可由分管領導認定;重大教學事故須由校長認定,特殊情況下須由學校領導集體討論認定;如事故責任人為校長,則由鎮教育組(區直學校由區教育局人事科)負責認定。

第四章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一條教學事故的處理原則上由校長負責最終決定。一般教學事故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職能部門作出初步處理決定并報校長;較大教學事故由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分管領導作出初步處理決定并報校長;重大教學事故由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校長作出初步處理決定,特殊情況下須由學校領導集體討論作出初步處理決定;如事故責任人為校長,則由鎮教育組(區直學校由區教育局人事科)負責處理。

第十二條一般教學事故應在事故認定當天初步處理完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較大教學事故應在事故認定后兩天內初步處理完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重大教學事故應在事故認定后三天內初步處理完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職能部門負責將初步處理決定通知當事人及所在部門,受理當事人申訴意見,督促執行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各級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與決定應有書面記錄,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如實填寫《佛山市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記錄表》(一式兩份),職能部門存檔一份、事故責任人一份。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對各級教學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的同時,應迅速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降低事故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章申訴與仲裁

第十五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的初步認定、處理不服的,有權申訴。

第十六條各中小學校應設立受理教學事故申訴的職能機構或部門,指定具體工作人員,由校長直接領導;并成立由學校工會主席牽頭,有學校各方代表參加的教學事故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當事人應在接到事故初步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職能部門提出申訴。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訴,初步處理意見即認定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當事人向職能部門提出申訴,填寫《佛山市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申訴表》,職能部門應立即受理,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將核實情況及最后處理意見提交學校教學事故仲裁委員會仲裁。事故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為教學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學校依據仲裁決定作出行政處理。

第十九條仲裁決定和學校最終行政處理決定應在申訴提出后一周內作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定、學校行政處理不服的,可向鎮教育組(區直學校向區教育局)提請改正或撤銷。

第六章教學事故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教學事故經學校最終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須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并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視事故級別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般教學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內部通報批評;一學期內累計三次一般教學事故,視為一次較大教學事故。較大教學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警告處分;一學期內累計三次較大教學事故,視為一次重大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給予事故責任人嚴重警告處分,取消事故責任人該學期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等的評選資格,取消該學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資格;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的,由行政部門直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教學事故不是由當事人造成的,或系當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經查實后當事人對教學事故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如果教學事故的產生原因是當事人曠工,對當事人除按曠工進行處理外,還要按教學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結果記入責任人個人業務檔案,作為對教職員工考核獎懲、職務評聘、晉職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南海區中小學(含民辦中小學)在職或在聘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均適用本意見。各中小學可根據本意見并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學校《教學事故處理實施細則》。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意見第三章中未列舉的其他類似行為,按照本意見規定,對照相應條款進行認定和處理。本意見未作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事項的處理,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教學事故是必須防止發生的事故行為與危害現象。各中小學要制定教學事故預防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教學事故預防工作機制,預防教學事故發生。各中小學要建立教學事故稽查制度,聘請若干名作風正派的干部、教師、家長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稽查員,從事教學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需鎮教育組、區教育局認定、處理或按規定要求上報的事故,各中小學須按規定時間和程序上報;特別重大教學事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凡隱瞞不報或延誤報告的,視校長為事故責任人,并按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與本意見相關的各種教學事故的投訴、申訴,依次由各鎮教育組和區教育局人事科負責受理并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

第三十條本意見由南海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佛山市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記錄表(試行)

事故責任人

所在學校

事故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經過

事故登記人:

事故性質

a.一般教學事故b.較大教學事故c.嚴重教學事故

事故認定時間

事故認定人簽名

事故處理意見

簽名:日期:年月日

事故責任人意見

簽名:日期: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兩份,職能部門存檔一份,事故責任人一份。

2、一般教學事故應在事故認定當天初步處理完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較大教學事故應在事故認定后兩天內初步處理完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重大教學事故應在事故認定后三天內初步處理完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3、事故當事人如對事故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事故處理意見之日起三天內,向校內申訴受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填寫《佛山市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申訴表》)。在規定時間內,如當事人未提出申訴,初步處理意見即認定為最終處理意見。

佛山市南海區中小學教學事故申訴表(試行)

申訴人填寫

申訴人

事故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

初次認定性質

a.一般教學事故b.較大教學事故c.嚴重教學事故

初次處理意見

申訴理由

申訴人簽名: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門填寫

調查結果

簽名:日期:年月日

再次處理意見

簽名:日期:年月日

學校教學事故

仲裁委員會意見

仲裁委員會代表簽名:日期:年月日

學校最終

行政處理決定

校長簽名:日期:年月日

申訴人簽收

簽名: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職能部門存檔一份、事故申訴人一份、學校教學事故仲裁委員會一份。

2、事故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為教學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學校依據仲裁決定作出行政處理。3、仲裁決定和學校最終行政處理決定應在申訴提出后一周內作出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定、學校行政處理不服的,可向鎮教育組(區直學校向區教育局)提請改正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