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整治目標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10-19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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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業生產,加強污染整治步伐,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有效落實我市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任務,確保市委、市政府2005年為民辦實事項目的順利完成,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綠色腹地建設。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業污染綜合整治目標責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及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依照《南平市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意見》(南政〔2005〕綜185號)、《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南平市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責任書的通知》(南政〔2005〕綜182號)等文件規定,具體如下: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并公布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污染整治方案》、《畜牧業發展布局規劃》和年度整治工作計劃,對限期未能治理達標及無望(無法)治理的養殖場負責關閉或搬遷;對各鄉(鎮)及有關單位下達目標責任書;負責對擅自在禁止養殖區和禁建區內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依法進行關閉或搬遷;負責污染治理項目配套資金的落實;同時延平區人民政府還負責組織實施太平鎮生態養殖試點和爐下鎮畜禽養殖生物質能應用項目。
2、各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負責。組織依法劃定的禁止養殖區、禁建區和適度養殖區三區范圍,落實到1:1萬行政區域圖上,采用紅(禁止養殖區)、黃(禁建區)、綠(適度養殖區)三種顏色表示,并加以文字說明,同時向全社會公告,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負責將限期治理責任任務下達到各行政村和養殖業主,并具體組織監督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殖場污染治理的依法監管工作,負責落實轄區內畜牧業發展(三區)布局規劃,對轄區內違規違章新建的養殖場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負責向所在縣(市、區)的國土和環保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執法。
3、市和縣(市、區)、鄉(鎮)有關部門職責:
畜牧水產部門負責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牧業發展布局規劃》、《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規劃》和《規模畜禽場污染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和養殖業污染治理項目申報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各縣(市、區)治污辦的進度驗收要求,組織復核后,再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環保部門負責對新、擴、改建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落實;對未報批環評的規模養殖場,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并處罰款;對限期治理不達標或無法治理的養殖場,提請政府予以搬遷或關閉;對完成治理任務的養殖場做好監測驗收工作;對規模養殖場開征排污費。
農業部門積極做好沼氣利用的科普宣傳工作和爭取省上養殖場污染沼氣治理的項目資金扶持,負責編制《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規劃》;組織實施、把關污染治理大、中型沼氣技術,負責做好達標排放;加強對畜禽規模場的沼氣設施的管理和安全監管;負責畜禽散養戶的戶用型沼氣技術和污染治理,以及“豬?沼?草?果?菜”等立體生態種養模式的推廣;組織家庭散養戶的畜禽養殖舍(點)推廣“一池三改”(沼氣池、改圈、改廁、改廚),實行相對集中飼養、污染集中處理;制定實施流域內農藥、化肥減量施用計劃。
林業部門每年撥出專項資金用于利用沼液澆灌竹山、林地的10個示范、推廣項目補助;負責對征占林業用地新、擴、改進畜禽養殖場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批準在林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企業和個人,負責清理查處;對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建養殖場的,負責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占用土地新、擴、改進畜禽養殖場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養殖場的企業和個人,負責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建養殖的,應及時發現,并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和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本轄區擅自違規違章亂建的畜禽養殖場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每年撥出專項工作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規模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和專戶;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扶持資金的統籌管理,按項目進度撥款,防止被擠占和挪用,積極爭取省財政污染治理項目資金。
發改委要積極爭取省政府、省發改委的污染治理項目資金的扶持;把綜合整治項目納入“十一五”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包裝污染治理大項目,特別是利用循環經濟原理治理污染的項目;負責“6?18”污染治理新技術項目的對接。
水利部門每年撥出專項資金對利用沼液進行滴灌、噴灌的5個畜禽養殖場,予以一定的節水灌溉和山地水利項目資金的扶持;對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罰款。
科技部門要將科技“三項費用優先安排畜禽污染環保科技項目;積極為畜禽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持,尋找效果好、經濟實用的治理技術和工藝;積極向省、部爭取畜禽污染治理的專項資金。
交通部門要對整車運輸畜禽糞便的車輛一律實行免征過路過橋費和整車運輸以畜禽糞便為原料生產有機肥的車輛實行三年免征過路過橋費政策。
公路部門對在公路沿線建筑控制區建設的畜禽養殖場,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拆除,并處罰款;對公路兩旁超出控制區范圍,又在公路沿線一重山內的新建禽禽養殖場,進行登記造冊,及時向各地治污辦通報,由各地治污辦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查處。
電力部門要對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養殖場不予批準架設安裝電路,同時配合有關執法部門,對要查處的違規新建養殖場,采切斷電源等措施。
經貿委要引導、扶持畜禽糞便資源化企業發展;出臺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畜禽糞便綜合加工利用企業發展,從源頭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農村利用沼氣等生物物質能發電的企業和個人,要給以自備柴油機發電同等電價補貼的待遇,鼓勵利用沼氣發電。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職責的監督,并依法追究違反規定的相關單位及責任個人的紀律責任。
效能辦牽頭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落實執行整治任務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沒有履行好職責任務和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誡免教育和效能告誡。
二、責任追究
1、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污染綜合整治任務的責任追究
對未按《南平市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意見》(南政〔2005〕綜185號)要求,配專職工作人員、制定并公布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規模養殖場污染整治方案》、《畜牧業發展布局規劃》、年度整治工作計劃、下達治理責任書和完成禁止養殖區、禁建區、適度養殖區三區劃定并落實到1:1萬行政區域圖的縣(市、區)、鄉(鎮)政府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根據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提高辦事效率的暫行規定》(南委〔2000〕39號)第十條予以通報批評、誡免教育或效能告誡。情節嚴重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2、對限期未完成規劃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責任追究
根據《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南平市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責任書的通知》(南政〔2005〕綜182號)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轄區禁建區規模養殖場治理達標排放的和未基本完成養殖重點鄉鎮污染治理;在2007年底前完成轄區所有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對在期限內未完成目標任務要求的縣(市、區)、鄉(鎮)政府相關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南委〔2000〕39號文件規定,予以通報批評、誡免教育或效能告誡;對情節嚴重或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出現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轄區內出現違規新建畜禽養殖場的責任追究
在所管轄區域內的禁止養殖區和禁建區違規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隱情不報告,不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縣(市、區)、鄉(鎮)政府相關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嚴重情況,依照法律法規予以通報批評、誡免教育、效能告誡,直至追究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各有關職能部門行政不作為的責任追究
市直及各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在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中,應根據《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南平市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責任書的通知》(南政〔2000〕綜182號)和《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平市畜禽養殖業建場管理規定〉的通知》南政〔2000〕綜207號)的職責分工要求,認真做好新建場審批、治理技術把關、違規違法亂建養殖場等日常監管工作,對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各相關監管職責、行政不作為、監管不到位,造成污染治理工作進展緩慢、違規新建養殖場現象嚴重、治理不達標、項目補助資金被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給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誡免教育、效能告誡,直至追究黨政紀責任。
三、監督檢查
1、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大對禽禽養殖業的日常巡查,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違法現象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對不屬于職權范圍的違法現象要及時通報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對發現的畜禽養殖違法行為,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2、市監察局、效能辦等監督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級各有關部門落實執行整治任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責任追究。
3、對在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中,需追究黨政紀責任,移送紀檢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依紀處理。
主題詞:監察畜禽養殖業責任追究通知
抄送:市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5年12月31日印發
精品范文
10畜禽規模養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