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業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11-01 07:13:00
導語:市林業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具體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牽頭部門轉送的行政許可事項
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辦理的;
(三)按照規定將許可的事項、依據、范圍、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監督電話、決定處理結果未予以公示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八)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刁難、勒卡行政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三)超越或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第五條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給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由于工作人員個人原因造成損失的,林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賠償后,有權向其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第六條對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照法定程序準確定性、恰當處理,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條給予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受處分工作人員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機構或本機構的監察部門提出申訴、控告。具體程序參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
第九條本制度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