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推薦提名領導干部人選暫行辦法
時間:2022-11-29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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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黨內民主,科學合理地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委組織部《關于試行市、縣(市、區)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的意見》(浙組[2004]25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鄉鎮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提任人選。
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的領導職務名稱見附件。
第三條民主推薦提名的基本程序
(一)職位空缺公告。當民主推薦提名范圍內的領導職務需要配備時,由縣委組織部在一定范圍內公告職位空缺情況及職位任職條件。
(二)縣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全委會成員推薦時,縣委組織部根據單位民主推薦、年度考核、班子結構和后備干部及公告后群眾推薦等情況,提出每一擬任職務2—5名的參考人選名單,連同參考人選(按姓氏筆畫排列)基本情況提供給全委會成員作推薦參考。一年內沒有經過所在單位民主推薦的對象,由縣委組織部先到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推薦。推薦人選得不到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作為參考人選提出。
全委會成員可以根據縣委組織部提出的參考人選名單進行推薦,也可以另外推薦他人,每一擬任職務可推薦1—2名。推薦表由推薦人署名,不署名的無效。推薦表應在規定時限內送達縣委組織部。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與,否則結果無效。如遇特殊情況,全委會成員本人可以電話或者口頭方式推薦,縣委組織部指定兩名工作人員做好記錄,該記錄與書面推薦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三)確定考察對象。縣委組織部根據全委會民主推薦提名結果,部務會議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票數靠前、且票數基本接近的人選,要同時確定為考察對象,實行差額考察。得票數少于三分之一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人選。
遇領導班子換屆等大規模調整干部時,縣委組織部根據推出的領導崗位職數,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提出參考人選名單。全委會成員按照不少于應推薦的職數進行推薦。被推薦人選得票數明顯靠后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人選。
(四)討論決定。縣委常委會或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縣委組織部應匯報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的情況。由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在作出決定后,向其他全委會成員通報推薦提名和決定任用情況。
第四條全委會成員應增強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堅決防止和杜絕拉關系、打招呼等不正之風。本著對事業、對組織、對干部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好手中的民主權利,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推薦干部,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推薦責任。
第五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辦法自縣委全委會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