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更新、購買小汽車申報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
時間:2022-01-08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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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以來,我市通過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縣市區四大家“一把手”更新、購買小汽車的監督管理,嚴格申報審批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配備小汽車超編、超標和利用違規資金更新、購買小汽車現象的發生。為進一步規范管理,經市購買小汽車監管領導小組研究,特作如下規定:
一、規范申報審批程序。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縣市區四大家“一把手”因工作需要更新、購買小汽車的,要自覺遵照荊辦發[200*]4號文件明確的定編標準和價格標準,先到市政府采購辦領取審批表并如實填寫,再到財政局相關科室和部門審核經費來源和編制標準,最后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室進行審核,按季度匯總報送市購買小汽車監管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二、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凡更新、購買的小汽車,一律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領導小組的審定意見,按照使用省產車的原則,在價格標準范圍內統一車型,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切實糾正攀比高檔的傾向。
三、不得隨意更新車輛。行政事業單位業已配備的小汽車,除發生交通事故和出現嚴重故障而影響工作和安全等特殊原因外,一般要使用8年以上,且行駛里程達到30萬公里以上,才能更新。達到更新條件的,要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做好公開處置拍賣前的評估工作后,再提交領導小組審批。
四、嚴把經費來源審核關。更新、購買小汽車,不能利用職權搞攤派、拉贊助。爭取的上級資金要附上資金劃撥單據。嚴禁貸款、集資和挪用專項資金購車。各申報單位要如實報告購車經費來源,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提交領導小組會議發現資金來源不當或弄虛作假的,將追究申報單位和審核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管理紀律。凡申報單位一般不得在一年內更新或購買兩輛以上小汽車。各單位不得在申報待批期間擅自購買小汽車,否則,一律先沒收,再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不通過政府集中采購,自行購車的,一律不予車輛定編證明,公安交警部門不得為其上牌照,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發現領導干部借用、調用和更換下屬單位更新、購買的小汽車,一律沒收,并追究該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