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干部人事紀律的若干規定

時間:2022-03-03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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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堅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嚴肅干部人事紀律,特作如下規定。

一、堅決防止、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許官送官”和“跑風漏氣”的行為

堅決防止下列“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許官送官”和“跑風漏氣”的行為:

(一)本人或通過他人向有關領導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為自己或他人提拔說情、打招呼的;

(二)領導干部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給予支持的;

(三)領導干部縱容、支持、暗示身邊工作人員或家庭成員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領導干部調離后違反原則干預原工作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五)領導干部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提拔對象錢物或接受不正當服務的;

(六)在本人提拔前后向有關領導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送錢送物或提供不正當服務的;

(七)在干部選拔過程中違反規定向干部泄露民主推薦、任前考察、醞釀協商和會議討論情況,通風報信,送人情、拉關系的;

(八)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跑官要官”的,要嚴厲批評,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買官賣官”的,一律予以免職,并由執紀執法機關查處;“許官送官”的,要嚴肅批評教育,對造成不良后果的,還要嚴肅處理;“跑風漏氣”的,要追查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二、堅決防止、嚴肅查處“拉票賄選”和干擾推薦、選舉工作的行為

堅決防止下列“拉票賄選”和干擾推薦、選舉工作的行為:

(一)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宴請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范圍內人員的;

(二)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向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范圍內人員送錢送物或提供不正當服務的;

(三)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向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范圍內人員游說、串聯、打電話、發短信、送材料進行直接或間接拉票的;

(四)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個人主動以各種方式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過他人利用電話、信件、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詆毀中傷他人,干擾推薦、考察和選舉工作的;

(六)通過宗族、幫派和黑惡勢力采取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范圍內人員的民主權利,破壞推薦、考察和選舉工作的;

(七)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已列為考察對象的取消考察人選資格,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任職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觸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由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三、堅決防止、嚴肅查處“帶病提拔”和“帶病上崗”

堅決防止造成“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下列行為:

(一)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關于民主推薦、任前考察、公示、征求紀檢機關黨風廉政意見等規定程序,作出提拔使用決定的;

(二)在任前考察、公示和征求紀檢機關黨風廉政意見過程中,對反映擬提拔干部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沒有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或在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作出提拔使用決定的;

(三)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擬提拔對象真實情況的;

(四)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領導干部因提拔任職前的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處理的,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確實存在以上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行為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屬“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干部,一律免去現任職務。

四、堅決防止、嚴肅查處“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堅決防止下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行為:

(一)區縣(自治縣)和市級部門(人民團體、市屬高校)在機構變動前,不經市委組織部批準,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區縣(自治縣)和市級部門(人民團體、市屬高校)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工作即將變動后,不經市委組織部批準,動議提拔調整干部的;

(三)黨委(黨組)會議臨時動議提拔干部的;

(四)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突擊提拔調整”的干部,一律免去現職或取消擬任職務,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五、堅決落實責任追究

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是本地本部門干部人事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要充分認識嚴肅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結合本地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強化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措施,進一步嚴肅干部人事紀律。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凡對違規用人和違反干部人事紀律行為防范、查處不力,造成本地本部門用人不正之風嚴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調離等組織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出現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執紀執法機關嚴肅處理。

本規定由中共重慶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