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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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恩施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巴東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行政、履職盡責、廉潔從政、務實高效,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的法治型、服務型、清廉型、效能型政府。

第三條縣政府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縣政府及其各部門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行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落實好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縣政府分管領導協商處理后,向縣長報告。

第七條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在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托,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第九條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安排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督辦落實縣政府決定事項和縣長交辦事項。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縣政府分管領導處理相關工作。主任、副主任受縣政府領導委托,代表縣政府參加各部門的有關會議,協調、督辦相關工作。

第十條縣政府組成部門和工作部門局長(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的規定、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章科學決策

第十一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全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研究、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一般應提供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方案。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原則上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縣政府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適應的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十七條縣政府各部門制定和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縣政府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和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和。部門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縣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提請縣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第十九條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依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行政監督

第二十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意見和建議;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法制、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聽取鄉鎮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接訪制度,親自處理和督辦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實行政務公開,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及時公布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接受社會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整改和反饋。

第六章工作布局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合理的調整。

第二十六條認真落實上級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及時分解縣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的主要工作,確定工作重點,明確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強化檢查督辦,實行定期驗收交帳。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及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各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召開擴大范圍的縣政府全體會議,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參加和有關方面負責人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及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邀請縣人大、縣政協領導列席會議;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監察局和審計局局長、縣政府法制辦和縣政府督查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議題涉及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1次。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討論通過報請省政府、州政府、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作出縣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討論決定縣直各部門、各鄉鎮的重大請示事項;討論通過以縣政府名義的重要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討論決定重大獎懲和責任追究事項;分析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態勢;其他需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三)縣長辦公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及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法制辦和縣政府督查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2次,一般在月初和月中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傳達有關會議精神;通報、交流有關工作情況;討論有關部門及鄉鎮的重要請示、報告;其他日常政務事項。

(四)縣政府專題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政府領導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縣委、縣政府已有原則規定,或屬縣政府分管領導分管的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鄉鎮研究落實措施或協調解決的工作問題,由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必要時,也可委托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涉及2個以上縣政府領導分管的工作問題,可共同召開專題會議解決。專題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超出召集人分管權限范圍的,須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決定。

第二十九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集后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確定。會議議題涉及其它部門工作的,原則上主辦單位在會前應與相關方面協調一致,對一時難以統一而又急需解決的問題,須將不同意見及理由據實上報,提交會議討論決定。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或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由議題主辦單位負責按要求印制所需要的份數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后至少于會前一天送達與會領導。凡確定討論的議題,原則上由議題主辦單位負責人匯報。

第三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議題主辦單位負責。以非常設機構名義召開的會議,會務工作由非常設機構辦公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根據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和相關單位負責整理,形成會議紀要,發至有關單位知照執行,但不作為對外做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主辦單位要認真辦理,及時反饋。縣政府辦公室定期將落實情況向縣政府領導報告。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除需保密內容外,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作適當宣傳報道,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把關宣傳內容和尺度。

第三十一條精簡和嚴格控制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精減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經費開支,做到“少開會、開短會、開準時的會、開有準備的會、開有效果的會”。

第八章公文審批

第三十三條鄉鎮和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縣政府一般只受理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報送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縣政府不受理政府組成部門主管的下級單位越級向縣政府的請示。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對于多頭報送件,非分管縣領導原則上不作批示,只作為閱件處理。縣政府領導批示公文意見要明確、具體,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第三十四條除資金、編制方面的公文外,各鄉鎮、各部門所有主送縣政府的公文,均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辦理,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后,再轉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縣長審批。屬有關局(辦)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局(辦)辦理;緊急或重要事項要求有關部門限期反饋處理結果。屬財政經費的請示,原則上送縣政府財政部門,屬機構人員編制的請示,直接送縣政府編制部門,再按相關程序處理。

第三十五條嚴格規范性文件審核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時,起草單位或主辦單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說明送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法律審查。規范性文件草案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查后,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應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規范性文件報經縣長簽發后,應當向社會統一,未向社會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各鄉鎮、各部門之間對同一事項有意見分歧時,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有關鄉鎮和部門協商,不得將未經協商事項報請縣政府;經協商仍未能取得一致的,主辦單位應將各方理據列出,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按分工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由分管領導安排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出面協調或裁定。

第三十七條以縣政府名義正式發文,原則上限于傳達貫徹省、州政府指示、決定,重要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全縣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省、州政府的請示、報告,給省直、州直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函件等。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縣政府發出的其它公文,縣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并簽署意見后,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署;涉及2個以上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分別由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署;縣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經常務副縣長審定后,由縣長簽署;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人簽署,涉及重要決策、人事編制、經費開支、收費事項的,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署。其它常規事項的發文也可授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署。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辦公室以縣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是縣政府公文的補充形式,須冠以“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或“經縣政府××會議審議通過”的字樣,由分管副縣長簽署,涉及重要決策、人事編制、經費開支、收費事項的,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署。各部門單獨或聯合發出的文件,需冠“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字樣的,須報縣政府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以及縣政府各部門的普發性質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巴東電視臺”、“長江巴東網”等媒體上刊發。

第四十一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四十二條加強縣政府印章管理。凡須加蓋“巴東縣人民政府”印章的,必須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同意后,縣政府辦公室再用印并做好登記。

第四十三條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充分發揮“巴東縣電子政務網”的作用,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帶頭執行“巴東縣電子政務網”正式運行后的有關規定。

第九章資金審批

第四十四條已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按照預算安排支出,縣政府不再審批。

第四十五條機動財力的支出按檔次審批。5萬元以下的由常務副縣長審批;5至10萬元的報縣長同意以后,由常務副縣長審批;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縣長審批;2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并報縣委。

第四十六條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切塊資金,由有關部門提—13—出項目計劃,分管副縣長擬定支出分配方案,報縣政府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項目立項及項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須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同意。

第四十八條資金調度由常務副縣長“一支筆”審批。

第四十九條會議經費支出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章請示匯報

第五十條不多頭請示、匯報。鄉鎮和部門有關重大事項要向縣政府請示、匯報的,一般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向分管領導請示、匯報。分管領導已有明確意見的,按分管領導意見執行。應由縣長、常務副縣長聽取匯報并決定的事項,須先有分管領導的具體意見。縣政府分管領導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相關事務;如果涉及分管之外工作的,應與相關分管領導銜接、溝通,或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需報縣委研究的,應先報縣長審定,或提交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一條鄉鎮和部門凡向縣政府請示、匯報工作,領導班子應集體研究,形成統一意見,然后報告縣政府。緊急請示和報告,須報告處置意見。

第五十二條縣政府關于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人事編制等方面的重大決定事項,須向縣委報告。

第十一章政務活動

第五十三條國家和省、州領導到我縣檢查工作或外省、縣(市)領導來我縣參觀考察,實行分級分類、對口接待制度。需要縣政府領導出面接待的,原則上由對口或縣政府分管領導陪同。凡有上述接待工作的鄉鎮或部門一律在有關人員來訪前將接待有關事項告知縣政府接待部門和縣政府辦公室。凡接待副廳級以上領導和州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和接待部門必須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凡由縣政府接待部門承辦的接待活動,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縣長報告。

第五十四條縣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有關報告、議案、規范性文件或組織人大代表視察有關工作,由對口的縣政府領導參加;若涉及兩個以上縣政府領導的,則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后,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

第五十五條為保證縣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鄉鎮、各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主辦單位應事先書面報告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十二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內外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要按時參加學習活動和民主生活會,堅持每月縣政府班子及黨組成員集中學習一次,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

第五十七條縣政府辦公室定期編制縣政府領導一月公務活動計劃表,統籌安排縣政府領導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縣政府領導要密切聯系群眾,每年應安排一定時間深入農村、企業和基層單位,深入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要關心干部職工生活,落實輪休年假、體檢等制度。

第五十九條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及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各部門局長(主任)必須堅決執行縣委、縣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委、縣政府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為;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第六十條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及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各部門局長(主任)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縣長出差或休假,按規定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副縣長、縣政府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離開巴東外出,應事先向縣長和縣委書記報告;縣政府各部門局長(主任)離開巴東1天以上的,必須事先向縣政府分管領導、縣長和縣委書記報告。對縣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他公務活動,各部門負責人接到出席通知,應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主持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如對會議議題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在會前提出。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商業慶典活動,不為各鄉鎮、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和各類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各鄉鎮、各部門不得舉辦各類慶典活動,確須舉辦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六十二條縣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縣政府組織或經縣政府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縣政府領導出席部門或鄉鎮的一般性工作會議或活動,以及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縣級新聞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必要時報道內容要經縣政府領導審定。

第六十三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繼續保持和發揚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和艱苦奮斗的作風。對職權范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廉政建設

第六十四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要帶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自覺遵守廉政制度。不以權代法,不濫用權力,不干預公正執法;不搞暗箱操作,公開辦事政策、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不違反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挪用項目資金;不違規插手、干預工程招標、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活動;不違反人事、編制紀律,杜絕選人、用人、進人上的不正之風;不奢侈浪費,不違規購置小汽車,不參與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無法拒收的要交公并實名登記;不允許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領導名義或利用領導影響謀取私利。

第六十五條堅持財政支出審批“一支筆”,機構編制審批“一支筆”,土地審批“一支筆”制度。

第十四章督辦檢查

第六十六條縣政府對上級機關和領導批辦、交辦的事項,縣委決定事項,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根據內容及要求進行督辦檢查。重要緊急事項,領導要親自處理,親自督辦。

第六十七條縣政府督查室對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的落實情況,縣政府領導批辦、交辦事項進行督辦檢查,并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進展落實情況。

第六十八條縣政府各部門局長(主任)為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縣政府決定的事項和上級領導批辦、交辦事項進行督辦檢查。凡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應按期辦結并寫出書面報告;不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說明原因。上級領導的批辦件一般應在30日內辦結,對有特殊要求的批辦件,要特事特辦。

第六十九條縣政府工作實行定期小結通報制度。對于縣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采取書面與會議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一個月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一次小結和通報,確保隨時掌握工作進度,及時調整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