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契稅實施辦法

時間:2022-04-21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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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契稅。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行為。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菰耄燒魘棧夭握?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款。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本單位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國家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六)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使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敬老院、孤兒院、幼兒園、托兒所、監獄、勞改勞教所的,免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前款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操場以及學生宿舍、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九條納稅人享受減征或免征契稅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需要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其審批權限為:減、免稅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經當地財政機關核實,層報省財政廳審批;減、免稅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局核實,報地、市政府(行署)財政局審批;減、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局審批。

第十條經批準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納稅人因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或者免征的契稅。

第十一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本條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需要委托代征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為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龐Φ畢蚱跛?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六條征收機關按實征稅額的5%提取征收經費,用于業務費開支。

第十七條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省關于契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