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審查審批工作暫行規定

時間:2022-07-16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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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審查審批工作暫行規定

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領導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逐步增多。為了做好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查審批工作,根據中辦發[*]23號、浙組[*]14號和市組[*]1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暫行規定

1、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一年內可申請一次,費用一律自理。

2、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必須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同意后,填寫《領導干部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附表一)一式二份,向縣委組織部書面報告。

3、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經縣紀委簽署意見后,正職報縣委主要領導審批,副職由縣委組織部審批。離休、退休的局級領導干部,直接由縣委組織部審批。

4、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申請經批準后,憑《領導干部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到縣公安機關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

5、實行因私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返回后,應在10天內向縣紀委、縣委組織部以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書面報告出國(境)的有關情況(附表),并將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交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保管。

6、在出入境證件有效期限內再次因私出國(境)的,仍應按照本規定第二條內容辦理請假手續。

7、領導干部未經組織批準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以及因私出國(境)期間有違反規定和紀律行為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縣委組織部暫停審批再次出國(境)。

8、本《暫行規定》沒有涉及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若上級有新的規定,按上級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