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評審授課費管理規定

時間:2022-07-20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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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評審授課費管理規定

一、機關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臨時邀請各類專業人員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人員(以下簡稱各類專業人員),參加各類項目的評審、培訓授課活動支付費用均按本規定執行。

二、本規定所稱項目評審活動主要是對開發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商業發展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勞動能力鑒定等各類項目進行的評審活動;授課活動主要是指邀請各類專業人員開展的各種專題講座、培訓授課活動。

三、評審、培訓授課費支付標準根據參加評審授課活動的各類專業人員取得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項目標的額、授課內容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評審費的支付標準。

評審費支付的基本標準:

正高級技術職稱每人每項目(次)2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每人每項目(次)150元;

中級技術職稱每人每項目(次)100元;

按照項目性質評審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指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對開發區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第二類是指項目單體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對我區社會經濟某一方面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項目;第三類是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勞動能力鑒定等按規定必須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評審的正常工作業務項目。

各類項目評審支付的評審費參照基本標準按如下標準執行,并按評審活動持續的時間進行調節。

1.對第一類項目評審支付評審費,最高標準為基本標準的5倍。評審活動時間為一天的按基本標準的3倍執行;持續時間在一天以上的,按基本標準的5倍執行。

2.對第二類項目評審支付評審費,最高標準為基本標準的4倍。評審活動時間為一天的按基本標準的2倍執行;持續時間在一天以上的,按基本標準的4倍執行。

3.對第三類項目評審支付評審費,最高標準為基本標準的2倍。評審活動時間為一天的按基本標準執行;持續時間在一天以上的,按基本標準的2倍執行。

因技術難度復雜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多次組織各個方面專家進行評審的項目,對同一項目同一專家支付的評審費最高不超過基本標準的5倍。

邀請特殊專業人員進行的評審活動,支付的評審費超過上述標準,須報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五、授課費的支付標準。

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專題講座,授課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人·日,進行一般性的培訓講課,授課費最高不超過800元/人·日。培訓、授課費的基本標準如下:

正高級技術職稱(或國家副局級及以上行政領導)每人每課時100元;

副高級技術職稱(或國家正處級領導)每人每課時80元;

中級技術職稱(或國家副處級及以下領導)每人每課時60元;

每課時按50分鐘計算。

六、對受邀參加評審、授課活動的專業人員一般不安排食宿。對評審結果負有保密責任或當日不能往返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食宿,食宿費開支標準參照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由邀請方承擔。

七、專業人員應邀參加評審、培訓活動發生的往返交通費(指乘坐飛機、輪船、火車及長途客車購票費)由邀請方承擔;其他交通方式發生的交通費由本人自理。

八、對受邀進行評審、授課活動的人員一般不饋贈禮品或紀念品,確需饋贈的須經管委會批準。

九、專業人員在參加評審和培訓授課活動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參觀等開支的其他一切與評審和授課活動無關的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十、評審、授課費支付必須經受邀參加評審、授課活動者簽字后方可支取。

十一、基建項目評審費在項目“前期費用”列支;其他評審、授課費在單位“公用經費—勞務費”列支。

十二、街道辦事處(工作處)、鎮人民政府以及納入預算管理的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三、本規定由開發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規定自二○○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