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制度
時間:2022-07-22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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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查,是指對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中央分成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的管理工作。具體稽查工作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委托相關單位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稽查機構)承擔。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情況。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以及以項目形式將資金落實到規定范圍和用途等。
(二)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情況。包括支出內容和標準、財務核算、結余資金處置等。
(三)項目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監理制度等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權屬管理、檔案管理情況。
(四)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進度、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
(五)項目后期管護、績效考核等。
第六條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不定期的開展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內業稽查和外業稽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也可運用遙感技術、在線監測系統等手段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七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稽查范圍、稽點和稽查項目,委托稽查機構,印發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實施內業稽查。稽查機構聽取被稽查單位情況介紹,查閱財務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工程建設資料等,質詢被稽查單位有關人員。
(三)開展外業稽查。稽查機構實地勘察項目建設地點、規模、施工進度,抽驗項目工程量和工程質量。隨機走訪農戶,聽取農戶對項目建設的意見。
(四)反饋稽查意見。稽查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稽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準確提出稽查意見,并將稽查意見與被稽查單位溝通后,由被稽查單位及相關人員蓋章(簽字)確認。
(五)提交稽查報告。稽查機構根據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認真編制稽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提交。
(六)稽查工作結果處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稽查報告反映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被稽查單位應積極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條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應遵守行業自律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員不得接受被稽查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或為自己、親友及單位謀取私利。
第十條被稽查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暫停或扣回撥款、核減或取消下一年度中央分成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指標等措施,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一)虛報項目騙取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未按規定范圍、用途分配土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將土地有償使用費落實到項目的;
(四)未按規定的支出內容和標準使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五)未及時撥付土地有償使用費,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和規模、調整規劃設計和項目預算的;
(七)未落實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監理制度,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監督管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