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07-22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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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國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高效照明產品的推廣使用。為加強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補貼資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產品替代在用的白熾燈和其他低效照明產品,主要包括高效照明產品補貼資金和推廣工作經費。
第三條補貼資金采取間接補貼方式,由財政補貼給中標企業,再由中標企業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減去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銷售給終端用戶,最終受益人是大宗用戶和城鄉居民。
第四條財政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公開、透明管理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補貼產品和受益對象
第五條財政補貼的高效照明產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鎮流熒光燈、三基色雙端直管熒光燈(T8、T5型)和金屬鹵化物燈、高壓鈉燈等電光源產品,半導體(LED)照明產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鎮流器。
第六條財政補貼的受益對象包括大宗用戶和城鄉居民用戶。大宗用戶是指工礦企業、寫字樓、醫院、學校、賓館、商廈、車站、機場、碼頭、道路等采用照明產品集中的場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廣高效照明產品的節能服務公司可視為大宗用戶;居民用戶是指以社區或行政村為購買單位的用戶。
第三章中標企業及產品要求
第七條高效照明產品推廣企業及協議供貨價格通過招標產生。國家實行統一招標,并根據招標結果,公示中標企業、高效照明產品及其中標協議供貨價格。
第八條中標企業提供的高效照明產品必須達到照明產品國家能效標準的節能評價值,其規格、型號必須通過國家節能產品認證。
第九條中標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履行約定的質量承諾(大宗用戶不少于1年、城鄉居民用戶不少于2年)。
第十條中標企業應在產品外包裝和本體上印制“政府補貼、綠照工程”字樣。
第十一條中標企業必須按照中標協議供貨價格減去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銷售中標產品。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大宗用戶每只高效照明產品,中央財政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30%給予補貼;城鄉居民用戶每只高效照明產品,中央財政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50%給予補貼。
第五章資金申報與撥付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國家高效照明產品年度推廣任務、人口分布、城鄉發展水平及白熾燈使用情況等因素,聯合下達年度高效照明產品推廣任務,并提供中標企業名單、產品目錄及其協議供貨價格。
第十四條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達的高效照明產品年度推廣任務,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所需產品的名稱、型號、數量、廠家及推廣地區等,聯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并組織協調中標企業落實推廣任務。
第十五條中標企業根據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計劃、高效照明產品實際安裝數量、中標協議供貨價格、補貼標準,提出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見附表1),經高效照明產品推廣所在地財政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對企業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分別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見附表2)。
第十七條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效照明產品推廣情況和實際安裝數量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財政部根據抽查情況下達財政補貼資金預算,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財政部視情況安排一定的推廣工作經費,支持基層節能部門、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展與推廣相關的需求統計、宣傳資料、組織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將財政補貼資金及時撥付給有關單位和中標企業。
第六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財政將追繳扣回補貼資金,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企業的供貨資格,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財政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