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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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審查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的監督,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實施的如下處罰: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上級行政機關明確應當備案的其他行政處罰。

前款所稱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許可是指: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關系到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直接涉及申請人和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上級行政機關明確應當備案審查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是本縣重大處罰行政決定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的備案審查機關。

第五條凡屬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送備案審查機關。

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應一式兩份,并附備案報告,加蓋報備機關的印章。

第六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需報送備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

(二)辦理案件情況說明;

(三)當事人違法事實的材料;

(四)當事人要求或放棄申辯和聽證的證明材料;

(五)自由裁量的理由;

(六)辦理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需報送備案的材料有:

(一)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副本);

(二)聽證會筆錄;

(三)辦理案件的情況說明;

(四)辦理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備案審查機關在備案審查過程中,可以向報送備案的單位調取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卷材料。

備案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向被處罰人、被許可人進行調查。

第九條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審查以下內容:

(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適當;

(五)文書是否嚴格規范。

第十條備案審查機關發現重大行政處罰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提出整改措施: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程序的;

(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委托處罰、許可的規定的;

(五)超越職權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權的;

(六)法律文書不規范的。

第十一條報備機關接到《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后,應當自行整改,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送原備案審查機關。

第十二條報備機關不按規定備案或對錯誤、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不進行改正的,由縣人民政府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處罰或許可的組織可以直接向備案審查機關報送備案,行政機關委托處罰或許可的組織可以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向備案審查機關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