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結算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2-07-26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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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結算中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轉變財政職能,緩解當前財政收支矛盾,理順財政和部門關系,嚴肅財經紀律,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根據《黟縣公共財政支出改革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黟縣會計結算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縣財政綜合支出預算的執行機構,負責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主要是縣直全額預算管理的黨政機關,公檢法司機關,義務教育及城市基礎文化設施管理單位。

第四條中心以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為目的,減少撥款環節,降低政府機構運營成本。實行預算決策權與預算執行權相分離,會計主體與會計人員相分離,資金使用權與會計核算權相分離,增加單位財務收支的透明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縣政府批準設立“黟縣會計結算中心”,副科級機構,隸屬縣財政局。

第六條縣會計結算中心定編10人,人員從縣財政局內部調劑和從縣直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在職人員中公開選調。中心設主任、副主任、總會計、資金會計和統管會計

第三章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中心負責制定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八條中心負責執行綜合財政支出預算,辦理部門和單位支出資金的撥付;負責資金的結算、會計核算、財務處理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九條中心負責審核,辦理各統管單位的預算支出,辦理公用經費備用金的支付,辦理各專項資金的支付和結算,及時與各有關銀行和統管單位對賬、結賬。

第十條崗位職責:中心負責人組織和督促各崗位會計嚴格按照財政、財務法規及時、規范做好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總會計負責各統管單位綜合預算支出指標的考核、調整,復核各統管單位的支出原始憑證;資金會計負責各統管單位資金的核算,及時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統管會計負責審核各統管單位支出原始憑證、財務核算工作及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單位財務經辦員負責管理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經辦本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具體業務,管理和使用備用金,負責登記各種備查賬及各種票據的管理。

第十一條配合政府采購中心執行政府采購辦法,做好統管單位采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中心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及時反映各統管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協助統管單位做好財務管理。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專業銀行設立一個國庫支付賬戶,用以辦理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其他資金的結算業務。

第十四條單位財務經辦員報送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合法、真實、完整,有經辦人簽字及領導審批意見。中心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憑證不予受理;對內容不齊全或審批手續不全的憑證應予退回,要求單位補齊手續。

第十五條嚴格審核程序。單位財務經辦員報送的憑證必須經中心統管會計初審,總會計復審后,交資金會計辦理付款,未經中心審核的憑證不得入賬。

第十六條中心實行政務公開,做到優質、文明、準確、滿意服務,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七條中心實行內部制約制度,中心的銀行印鑒由資金會計和總會計分別保管,嚴格按程序辦理資金結算;資金會計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中心內部各會計崗位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輪崗,加強各崗位互審,建立內部制約制度。

第十九條中心加強對統管單位的財務監督,嚴格把關,節約資金,減少浪費,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推進廉政建設,促進本地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中心對單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