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國家工作人員能力建設和績效考核若干意見工作條例

時間:2022-07-31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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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嚴格國家工作人員考錄制度。堅持“凡進必考”,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事業單位錄用工作人員除個別特殊緊缺專業外必須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不同單位錄用相同專業的國家工作人員,推行按專業進行資格考試的辦法。通過一定的形式的考錄辦法,積極吸納高學歷、高素質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

第二條加強國家工作人員能力素質培訓。強化國家工作人員更新知識培訓、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和專業培訓,開展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培訓,加強外語等級培訓,實施標準普通話培訓和測試,強化“WTO事務專業人才”培訓和事業單位人員繼續教育,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學歷水平。

第三條強化國家工作人員掛職、輪崗、交流。每年有計劃地選派部分年輕工作人員到基層單位掛職鍛煉。利用長江三角洲人才開發一體化合作機制,開通我縣與上海、江蘇和本省發達地區之間的工作人員掛職交流通道,選派部分工作人員出去掛職鍛煉。在審批崗位、掌管“人、財、物”崗位和其他重要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實行輪崗交流。

第四條規范公務員調任、轉任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公務員必須按照《關于國家公務員調任、轉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必須堅持公開、競爭、擇優,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五條改進國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辦法??h直機關和鄉鎮機關對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的考核要突出工作績效,根據單位性質和工作人員不同崗位,建立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下級對上級、服務對象對公務員的分類測評體系,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參加測評的人員及權重,提高績效考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規范國家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設置地方津補貼和獎金標準,采取多種措施和手段,逐步縮小各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建立與本市其他縣(市、區)工資水平的比較體系,逐步形成工作人員收入既與本縣經濟發展相適應又與其他縣(市、區)相平衡的正常增長機制,達到奉獻與報酬、職責與權利、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第七條強化國家工作人員激勵機制。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連續兩年評為優秀的,適當放寬職務晉升的資格條件;連續三年評為優秀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工資或給予一次性獎勵,享受健康休養;對工作業績特別顯著的,按其貢獻程度分別予以嘉獎,記三等功或向省、市推薦記一、二等功,并給予物質獎勵。每三年開展一次“十佳人民滿意公務員”或“十佳國家工作人員”評選活動,獲縣級“十佳人民滿意公務員”或“十佳國家工作人員”的,享受縣級勞動模范待遇,記三等功一次,并給予獎勵。

第八條健全國家工作人員約束機制。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扣發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上年度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本年度仍無改進的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當年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扣發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在確定為不稱職的次月降低一級職務使用,工資級別作相應調整;無職可降的,降低一個工資級別;無級可降的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工作人員執行辦事公開、限時服務、首問責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因其他不當行為,被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投訴并查實,按照《永嘉縣機關效能監察若干意見(試行)》處理。

第九條實行末位調整待崗制。被確定為末位待崗的對象,經組織審查確定后,予以待崗培訓處理,培訓期為3個月,試崗期3個月,培訓、試崗期限內不發獎金。培訓試崗期滿后,經考核能勝任工作的在原單位重新上崗,不能勝任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辭退、開除或解聘。

第十條嚴格國家工作人員離崗培訓和辭退制度。對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及有其他不良行為的工作人員,實行離崗培訓制度,離崗培訓時間一般為3個月,培訓期間不發獎金。離崗培訓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對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履行義務、不遵守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國家工作人員予以辭退、開除或解聘。

第十一條各單位對擅自離崗、長期不上班的對象必須按規定作出嚴肅處理。若不作處理的,單位年終考核不能評優,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實行申訴控告制度。國家工作人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控告。

本意見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級直屬在永單位應參照執行。

本意見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