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廳工作規則條例
時間:2022-08-01 1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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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推進省交通廳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作質量和行政效能,著力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依據省交通廳職能,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二、省交通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實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做好“三個服務”,加快發展現代交通運輸業,努力建設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潔政府。
三、省交通廳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四、履行省政府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以改革創新精神開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部門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做到規范有序、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
五、省交通廳全體工作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六、省交通廳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廳長領導交通廳的全面工作。副廳長協助廳長工作。
七、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長辦公會議。省交通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廳長負責簽發向省政府、交通運輸部的請示、報告、省交通廳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和涉及交通工作重大事項的文件。
八、副廳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廳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九、總工程師分工負責重大工程技術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廳長出國訪問期間,委托一位副廳長主持日常工作。
十一、廳機關日常協調工作由廳辦公室主任負責,重大事項及時向廳長和分管副廳長報告。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部門職能
十二、按照省政府、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在繼續搞好經濟調節、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更加注重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強應急管理,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三、強化交通運輸行業的管理。研究制定本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協調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推動科技進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進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客貨運輸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四、加強對交通運輸和建設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范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交通運輸市場體系。
十五、強化交通運輸的社會管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專業救助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和機制,完善應急預案,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規范交通運輸組織和交通運輸事務。
十六、強化交通運輸的公共服務,健全交通運輸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產品。抓好行業文明建設,推進優質便民服務,促進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八、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重要事務、地方性交通法規和規章草案以及廳規范性文件等,由廳長辦公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九、報請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審定的重大決策建議,須經過調查研究、評估論證、征求意見和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等程序。
二十、各處室提出的重大決策建議,涉及相關單位或其他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征求意見。必要時,征求意見的范圍可不局限于交通行業內部;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也可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經分管副廳長審核后,由廳長或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十一、廳直屬單位、市州交通局(委)報請省交通廳決定的重大事項,由相關處室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經分管副廳長審核后,由廳長或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二、各處室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交通廳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廳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根據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立法建議,提出修改和廢止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建議。
二十五、省交通廳依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的方針政策。擬訂和制定的綜合性、全局性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公示等形式,廣泛征求廳直單位、市州交通局(委)、有關機關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并進行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省政府備案。
二十六、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由廳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相關業務處室提出意見,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答復。涉及到全局性、綜合性問題須經分管副廳長審核同意。
二十七、深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部門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廳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開。
三十、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省交通廳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
完善和加強內部自我監督機制,加強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資金的監管,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權力行為。
三十三、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積極化解行政爭議。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十四、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廳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五、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要加強政府部門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六、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和績效考核評估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七、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堅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八、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屬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九、省交通廳及各處室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省有關廉潔自律規定,嚴格執行《省交通廳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五項廉政承諾》、《省交通廳機關工作人員廉政守則》。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為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嚴格落實“四個不準”的要求,即不準利用職權打招呼、寫條子,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物資設備和材料采購等市場經濟活動;不準接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準利用職權違規參與或干預企業事業單位經營活動;不準配偶、子女、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
第九章總體工作布局
四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四十一、省交通廳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報省立項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計劃、廳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等事項,形成省交通廳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四十二、各處室、廳直屬單位要認真落實省交通廳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廳報告執行情況。要加強政務督查工作,對省交通廳確定的目標任務、重要工作,廳辦公室要及時進行分解,制定相應分工和落實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強化跟蹤督辦,通過明察暗訪、情況通報等多種方式,建立督查信息反饋機制,提高督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章會議制度
四十三、省交通廳實行廳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四、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托的副廳長召集和主持,由廳長、副廳長、廳紀檢組組長、總工程師、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派駐廳監察室主任和各處室的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廳長辦公會議擴大會議增加廳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廳長辦公會議、廳長辦公會議擴大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省政府、交通運輸部重要會議精神和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討論需報省人大、省政府審議的交通法規草案和通過由省交通廳的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年度交通運輸重點工作目標管理計劃和會議計劃。每季度分析研究交通運輸經濟運行情況,總結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四)討論交通運輸業發展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執法等重大決策;
(五)討論交通運輸行業重大體制改革事項;
(六)討論交通運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十五、副廳長、總工程師、巡視員、助理巡視員不能出席廳長辦公會議的,向廳長請假;處室主要負責人不能出席廳長辦公會議的,可安排處室其他負責人參加,并說明情況。
四十六、廳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廳長或廳長委托的副廳長確定。各處室提請廳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應事先征求各相關處室的意見。經協商意見尚不統一的,可報請分管廳領導進行協調,提出決策建議,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十七、廳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及編寫會議紀要、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由廳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由廳長簽發。
四十八、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廳辦公室審核,必要時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審定。
四十九、副廳長按照分工可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專題會議,有關人員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協調處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專題事項。
五十、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及編寫會議紀要、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等由主辦處室負責。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廳領導簽發,采用統一的格式和序號,并送廳辦公室備案。
五十一、加強會議計劃管理,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壓縮規模和會期。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況下,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五十二、以省交通廳名義召開的全省性綜合會議和專門會議,各處室應于上年年底提出會議計劃,經廳辦公室協調、匯總,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嚴格按計劃執行。凡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又確需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須經分管副廳長審核和廳長批準,并由主辦處室向廳辦公室報備。
五十三、以省交通廳名義召開的會議,不邀請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不準在風景名勝區開會;不準發禮品、紀念品;不準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
第十一章公文審批
五十四、審批公文按照部省有關公文處理辦法、《湖北省交通廳電子公文流轉及OA系統運行規則》和廳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公文運轉速度,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五十五、以省交通廳名義上報公文,由廳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經分管副廳長審閱后,由廳長簽發。廳長不在鄂時,且時限緊急的文件,由廳長授權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廳長或分管副廳長簽發;涉及廳長活動的請示,經廳長審閱后由分管副廳長簽發。除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交通運輸部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省政府、交通運輸部要求省交通廳限時上報的公文和事項,必須及時辦理,并在要求時限內完成。
五十六、以省交通廳名義下發公文,由廳長或分管副廳長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廳領導分管工作的,簽發前需報有關廳領導審閱。重大事項公文經分管副廳長審核后,由廳長簽發;廳長不在鄂時,由廳長授權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廳長簽發。一般公文,由分管副廳長簽發。
五十七、各處室報分管副廳長、廳長審批的公文,必須由處室負責人認真審核,明確簽署意見。廳公文稿經廳辦公室核稿后,按廳領導職責分工送簽。
公文內容涉及其他處室職責的,主辦處室應與有關處室協商,會簽后再送廳辦公室;處室之間如有分歧意見,要充分協商解決;經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分管副廳長、廳長。
五十八、省交通廳內設機構除廳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處室在業務范圍內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可以處室函的形式處理;需以廳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主辦處室領導簽署意見,由辦公室主任簽發;確有必要與省交通廳外有關單位以廳名義聯合發文的,明確主辦處室,務求實效,并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九、省交通廳及廳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應及時公布。公布公文由主辦處室負責人審定,必要時報分管副廳長或廳長審定。
六十、在嚴格公文審批程序的同時,各處室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把公文的政策法規關、行文格式關和語言文字關。要精簡公文、提高效率、保證質量,維護公文的規范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章紀律和作風
六十一、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廳長離鄂外出,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副廳長、廳紀檢組組長、總工程師、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出差、休假,事先向廳長報告。
處室主要負責人出差、休假,事先經分管副廳長同意,時間超過一周的報廳長批準。
六十二、省交通廳各級領導要堅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廳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交通廳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按組織原則提出,在未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交通廳的決定相違背的公開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交通廳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廳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廳同意。
六十四、廳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榮譽和利益。
六十五、省交通廳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各處室要做學習的表率。
六十六、廳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